
- 共有人出售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民法第819條第1項);出售整筆共有物原則上需全體同意(民法第819條第2項)。
- 共有不動產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人數過半+持分過半」或「持分逾2/3(人數不計)」,二者擇一即可出售整筆土地。
- 不同意的共有人得在收到書面通知後15日內,以同一條件書面主張優先購買。
- 多數共有人未通知即過戶給第三人,少數共有人不能塗銷登記,只能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 少數共有人另可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或在登記完畢前向地政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共有土地一定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賣嗎?
不一定。共有土地只要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門檻,即可出售整筆土地,不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判斷時要先分清楚「賣自己的持分」與「賣整筆土地」是兩件不同的事。
賣自己的持分需要別人同意嗎?
不需要。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例如您與兄弟姊妹各繼承一塊土地的1/4,您單獨把這1/4持分賣給他人,不必徵得其他人同意,買受人取代您成為新的共有人。
整筆共有物出售的原則是什麼?
一般共有物的處分,原則上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例如三位朋友合資購買一輛露營車,任何一人反對,其他兩人就不能把整輛車賣掉。
共有不動產的多數決門檻是多少?
共有土地或建物,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可處分:
- 共有人數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此時人數不予計算。
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少數共有人一票否決,使土地長期閒置、無法發揮經濟價值。
多數決出售整筆土地,必須踐行哪些程序?
多數共有人出售前,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無法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此外,依同條第3項,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對於不同意共有人應得的價金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申請移轉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受領或已提存的證明。換言之,不同意的共有人雖然無法阻止出售,但法律保障其按持分比例取得價金。
不同意出售的共有人有哪些保護方式?
不同意的少數共有人有四種主要保護方式: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請求分割共有物、向地政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方式一: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不同意的共有人得以多數共有人出賣給第三人的「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依據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2點。行使時應注意:
- 期限:收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表示,逾期未表示者,視為放棄(執行要點第13點)。
- 方式:以書面表示,於通知到達同意處分的共有人時發生效力,建議以存證信函寄送以保留證據。
- 條件:價金、付款方式、標的範圍都必須與第三人的條件相同,不得要求降價或只買其中一部分。
沒有收到通知就被過戶,可以要回土地嗎?
不能要回土地,只能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明確表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不得對抗已完成移轉登記的第三人,因此少數共有人不能請求塗銷登記;但出賣的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致他共有人無從行使優先承購權而受有損害時,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賠償。
方式二: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
在土地移轉登記給第三人之前,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分割期限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能談妥分割方式者,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簽訂協議書即可;協議不成,依同條第2、3項由法院判決,方式包括:
- 原物分配:依持分比例把土地切割分給各共有人。
- 變價分配:拍賣土地,以價金按持分分配。
- 混合分配與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賣;或土地分給特定共有人,由其以金錢補償未受分配者。
方式三:向地政機關提出書面異議
多數共有人申請登記後、登記完畢前,少數共有人得以書面提出異議;異議成立者,地政機關應駁回登記申請。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4點,得主張的事由有四種:
- 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未分別記明各宗價金,致無從行使優先購買權。
- 對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的文件。
- 書面通知不符法定要件而有爭執。
- 其他損害權益的情形,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的文件。
實際案例:多數決門檻怎麼算?
以四兄弟姊妹共有一筆台中農地為例,持分分別為阿德30%、阿美30%、小林25%、阿珍15%。
- 阿德、阿美、小林三人同意:人數3/4過半、持分85%過半,符合門檻,可出售整筆土地。
- 只有阿德、阿美二人同意:人數2/4未過半、持分60%未逾三分之二,不符門檻,不得出售。
若前一情形成立,阿珍應先收到書面通知,並得在15日內以同一條件主張優先購買;若阿珍不想買也不想賣,則應在過戶前及早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或於登記程序中提出異議。
常見問題 FAQ
Q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持分,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A: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Q2:繼承後尚未辦理分割的公同共有土地,也適用多數決嗎?
A:適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因此繼承人間同樣得以多數決處分遺產土地。
Q3:多數決出售時,不同意的共有人拿得到錢嗎?
A:拿得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對不同意者應得的價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且申請登記時必須提出已受領或已提存的證明。
Q4:優先購買的15日期限從何時起算?
A:從收到出賣通知之日起算15日,期間內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共有土地的多數決處分涉及門檻計算、通知效力、期限掌握與訴訟策略,任何一個環節疏忽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權益損失。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依您的持分比例與實際情況,評估最有利的因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