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住宅租賃的房東與房客之間視為具消費關係,房客可以向各縣市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
- 依同條例第16條,住宅租賃爭議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
- 法院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鄉鎮市調解要先經法院核定,才有確定判決效力,兩者都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 依民法第432條,房屋正常使用造成的自然耗損由房東負擔,房東不能因此扣押金。
- 押金上限是2個月租金總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
租屋糾紛最常見有哪些類型?
租屋糾紛大致分成「房東端」和「房客端」兩種。房東最常遇到的是房客欠租、不當使用房屋、租約到期後拒絕搬走;房客最常抱怨的是房東不修繕、退租時要求過度回復原狀,或沒有理由扣押金。
舉例來說,小陳租屋三年,退租時房東以「牆面泛黃、木地板有刮痕」為由,扣了整整2個月押金。這類爭議的核心都在於「誰該負擔房屋的損耗」,下文會一一說明。
遇到租屋糾紛一定要上法院嗎?
不一定,打官司之前可以先走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訴訟通常要花上數月甚至一年以上,還有裁判費、律師費等成本。政府目前提供消保申訴、不動產糾紛調處、調解三種管道,費用低、速度快,適合金額不大或雙方仍有協商空間的案件。
如果是房屋遷讓、修繕、使用等租賃爭議要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會適用較快速的簡易訴訟程序。
租屋糾紛申訴管道有哪些?差別在哪?
管道一: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
住宅租賃的房客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住宅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一次申訴沒有妥適處理的話,可以再向消保官申訴。這條管道不收費,但如果雙方談不攏,申訴人仍然要另外提起訴訟。
管道二:向地方政府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住宅租賃爭議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常是地政局)申請調處,並且免繳調處費用,依據是同條例第16條。非住宅的租賃爭議(例如店面)則依年租金額分四級收費。雙方未達成合意時,由調處委員會作出裁處;不服裁處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
管道三:聲請法院調解或鄉鎮市調解
想取得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就要選擇調解。法院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等同確定判決。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計算,例如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徵收1,000元。要注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處3,000元以下罰鍰。
鄉鎮市調解是向住所地的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原則上不收費。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比較項目 | 消保申訴 | 不動產糾紛調處 | 法院調解 | 鄉鎮市調解 |
|---|---|---|---|---|
| 受理機關 | 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 | 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 | 地方法院 | 區(鄉鎮市)公所 |
| 費用 | 免費 | 住宅租賃免費;其他依年租金分四級收費 | 依民訴法第77條之20收費 | 原則免費 |
| 不成立時 | 函知申訴人另行訴訟 | 由委員會裁處,不服可起訴 | 另行訴訟 | 另行訴訟 |
| 成立效力 | 無執行力 | 依調處結果處理 | 與確定判決同效 | 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效 |
退租時,回復原狀要回到什麼程度?
房客只需要返還「正常使用後應有的狀態」,不必回到入住當天全新的樣子。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但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依約定方法或依物之性質使用、收益,導致租賃物變更或毀損的,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日曬造成的牆面褪色、正常走動造成的地板細紋、使用多年的燈具老化、紗窗自然破損,都屬於自然耗損,由房東負擔。相反地,寵物抓壞門板、擅自打牆鑽洞、菸垢燻黑天花板,就超出正常使用範圍,房客要負賠償責任。
此外,房東主張房客沒有回復原狀時,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出照片、點交清單等證據。因此雙方在簽約入住時,都應該拍照、錄影留存屋況。
租約有約定「恢復原狀」,房東就能要求高額違約金嗎?
不能一概而論,法院會實質審查房客的行為是否真的破壞房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中,房客為了居住安全,把大門門鎖換成電子鎖,房東據此主張房客違反「恢復原狀」約定,請求6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法院認為,更換門鎖是為了防盜,沒有破壞大門的完整性,且電子鎖的價值與安全性更高,因此不構成未回復原狀。
由此可知,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屬自然使用的耗損」以及「是否破壞房屋完整性」,不是只看形式上有沒有和原來一模一樣。
房東可以扣多少押金?
房東只能用押金抵充房客實際積欠的租金或確實造成的損害,不能任意扣留。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租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屋時,房東應返還押金,或抵充房客未清償的租金、費用及損害賠償後返還餘額。
房東如果主張房屋受損要求賠償,要注意民法第456條規定,該請求權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房客欠租或不搬走,房東該怎麼辦?
房客欠租時,房東必須先催告,才能終止租約。依民法第440條,房屋租賃的承租人遲付租金,總額達2個月的租金額時,出租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在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以終止契約。租約終止後房客仍不搬走,房東可以依民法第455條及第767條請求返還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房東不可以自行換鎖或搬走房客物品,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常見問題 FAQ
Q1:租屋糾紛申請地政局調處要錢嗎?
A:住宅租賃爭議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免繳調處費用;店面、辦公室等非住宅租賃,則依年租金額分四級收費。
Q2:退租時牆壁變黃、地板有刮痕,房東可以扣押金嗎?
A:不行。依民法第432條,正常居住產生的自然耗損由房東負擔,房東不能據此扣押金;只有房客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壞,房東舉證後才可以抵扣。
Q3: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有什麼不同?
A:法院調解成立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無故不到場可能被處3,000元以下罰鍰;鄉鎮市調解原則免費,但調解書要經法院核定後才有確定判決效力。
Q4:房客欠租多久,房東可以終止租約?
A:依民法第440條,房屋租金積欠達2個月總額,並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未支付,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
遇到租屋糾紛,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租屋糾紛涉及租金、押金、居住安寧等重要權益,政府提供的申訴、調處與調解管道可以先行利用;但如果協商破裂、金額較大,或涉及違約金、強制遷讓等問題,證據的保全與程序的選擇會直接影響結果。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由熟悉不動產租賃實務的律師協助評估最適合的救濟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