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保證年薪、到職未滿一年、年前離職能不能領?律師一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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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保證年薪、到職未滿一年、年前離職能不能領?律師一次解析

重點摘要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年終獎金原則上屬於「非經常性給與」,雇主可以依營運狀況決定發不發、發多少。
  • 勞動契約、錄取通知(offer letter)或工作規則已寫明「保證年終2個月」「年薪14個月」時,這筆年終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屬於工資,公司虧損也必須照發。
  • 勞基法第29條規定的是「有盈餘才分配」的獎金或紅利,跟民間習慣在農曆年前發放的年終獎金性質不同,不能直接拿來要求公司發年終。
  • 新人到職未滿一年或年前離職能不能領,看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怎麼寫;年終屬於工資性質時,實務上多半按在職天數比例計算。
  • 屬於工資的年終被拒發,勞工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

法律有規定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嗎?

沒有,勞基法沒有任何條文強制雇主每年發放年終獎金。年終發不發,要看這筆錢在法律上屬於「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

勞基法把雇主付給勞工的錢分成兩類。第一類是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名稱叫薪水、津貼還是獎金,只要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就算工資。第二類是恩惠性給與,也就是雇主出於獎勵、慰勞而自願發放、金額與條件都不固定的給付。

這個區分影響很大:屬於工資的部分,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必須全額直接給付,雇主不能任意扣減;同時還會計入平均工資,影響資遣費、舊制退休金與職災補償的計算。屬於恩惠性給與的部分,雇主則保有決定權。

年終獎金是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怎麼判斷?

判斷標準是「實質內容」,不是「名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指出,給付是否為工資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名稱為何在所不問。

屬於恩惠性給與:公司可以不發

公司每年視營收、部門績效、主管評核決定年終多寡,事前沒有承諾固定金額,這類年終就是恩惠性給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明文將年終獎金列為非經常性給與的例子。實務上,多數企業的年終都屬於這一類。

舉例來說,某設計公司的工作規則寫著「年終獎金視公司年度營運狀況及個人表現,由總經理核定」,某年公司營收大幅衰退,決定全員不發年終。這種情形下,員工無法主張公司違法。

屬於工資:公司必須照發

雇主事前承諾固定月數或固定金額,年終就屬於工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認定,雇主依契約約定在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這筆錢就是勞工工作一段期間的對價,縱使名為年終獎金,仍屬工資。

例如小美的錄取通知寫明「年薪14個月,其中2個月於農曆年前發放」。這2個月雖然叫年終,但本質上是把年薪拆開來付,公司不能因為今年虧損就不發。

比較項目 恩惠性給與 工資
典型約定 視營運及績效發放 保證年終2個月、年薪14個月
公司虧損時 可以不發 仍須全額給付
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否 是
年前離職 依公司規定,可以不發 多按在職比例請求

公司沒賺錢,就可以不發年終嗎?

答案取決於年終的性質:恩惠性年終,公司沒賺錢就可以不發;工資性年終,盈虧都要發。

不少人會引用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勞動部(78)台勞動二字第01874號函已說明,本條獎金性質類似公司法上的盈餘分紅,是從稅後盈餘中發放,和民間「不論盈虧都在年前發放」的年終獎金不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判決也把第29條的獎金定位為「非必然發放、無確定標準」的恩惠性給與。

因此,公司沒賺錢時,第29條本來就不會發動;而工資性質的年終跟每月薪水一樣,公司不能以虧損為由拒付。

到職未滿一年或年前離職,可以領年終嗎?

先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怎麼約定,再看年終的性質。

恩惠性年終:公司規定「發放日須在職」有效

公司規定「到職未滿3個月不發」或「發放日仍在職者才發」,在年終屬於恩惠性給與的前提下,這類條件原則上合法。阿哲在12月底離職,公司年終於隔年1月發放,且規則寫明須在職才發,阿哲就無法請求。

工資性年終:按在職比例請求

年終屬於工資時,它是勞工已經付出勞務的對價,提早離職也不影響已經工作期間的報酬。前述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的個案中,雙方約定年終「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計算」,法院即認定屬於工資。舉例來說,約定年終2個月、月薪5萬元的勞工,在職6個月後離職,原則上可請求5萬元(10萬元×6/12)。新進員工到職未滿一年,也是依相同方式按比例計算。

年終被少發或拒發,勞工該怎麼辦?

屬於工資的年終被拒發,勞工可以依序採取以下行動:

  1. 蒐集證據:保存錄取通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及歷年年終入帳紀錄。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程序免費。
  3. 向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4. 提起勞動訴訟:依勞動事件法,起訴前原則上先經勞動調解,調解不成立再進入訴訟。

工資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時效為5年,超過期限雇主得拒絕給付,勞工應及早主張。

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連續好幾年都發2個月年終,今年突然不發,合法嗎?

A:連續發放本身不等於約定保證。公司若每年都依營運狀況核定、從未承諾固定月數,年終仍屬恩惠性給與,今年不發不違法;若契約或工作規則寫明固定月數,則屬工資,必須照發。

Q2:公司說「年終要扣掉請假天數」,可以嗎?

A:恩惠性年終,公司可以依內部規則設定計算標準。但依法請的特別休假、產假、公傷病假等,相關法律禁止雇主給予不利處分,公司不得因此扣減年終。

Q3:年終獎金要不要算進資遣費或退休金?

A:屬於工資性質的年終,應計入平均工資,影響資遣費與舊制退休金的金額;恩惠性年終則不計入。

Q4:試用期員工可以領年終嗎?

A:試用期員工同樣是勞工,適用相同標準。年終屬於工資時,可以按在職比例請求;屬恩惠性給與時,依公司規定決定。

年終獎金能不能領、能領多少,關鍵在契約與工作規則的文字。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檢視您的錄取通知、勞動契約與公司規章,評估最有利的請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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