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的第一級毒品,是四級毒品中刑責最重的一級。
- 製造、運輸、販賣海洛因,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依第5條第1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單純持有,依第11條第1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加重為1年以上7年以下。
- 法院認定是否「意圖販賣」,會一併看分裝工具、通訊內容、金流與持有量,不會只看重量。
- 初次施用,或前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逾3年才再施用的人,先送觀察勒戒(最長2個月),不會直接起訴。
海洛因是幾級毒品?
海洛因是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把毒品分成四級。海洛因和嗎啡、鴉片、古柯鹼同列第一級,所以製造、販賣、持有、施用等各種行為,都適用整部條例裡最重的法定刑。
海洛因由嗎啡加工而成,成癮快、戒斷症狀劇烈,而且注射使用時常共用針具,會連帶造成愛滋病、C型肝炎等傳染病。這是立法者把它列為最高危險等級的主要原因。
海洛因各種行為的刑責一覽
同樣是海洛因,刑度取決於「做了什麼行為」。下表整理第一級毒品各類行為的法定刑:
| 行為 | 法條 | 法定刑 |
|---|---|---|
| 製造、運輸、販賣 | 第4條第1項 | 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第5條第1項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
| 轉讓(無償給他人) | 第8條第1項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 施用 | 第10條第1項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持有(未達門檻) | 第11條第1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 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 第11條第3項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從表中可以看出,「單純持有」和「意圖販賣而持有」的最低刑度,一個沒有下限,一個是10年。兩者怎麼區分,往往決定被告要關幾個月還是十幾年。
單純持有和意圖販賣怎麼區分?
判斷關鍵在於持有人有沒有「營利意圖」,而檢察官必須拿出具體證據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161條第1項,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認定,舉證責任在檢察官。營利意圖證明不足時,法院只能論以較輕的持有罪。
法院會看哪些客觀證據?
法院通常綜合以下跡證判斷:
- 分裝情形:毒品分成多個重量相近的小包,是販賣的典型特徵。
- 販毒工具:住處查到電子磅秤、大量夾鏈袋、封口機。
- 通訊紀錄:通訊軟體裡有報價、暗語、約定交易時間地點的對話。
- 金流:帳戶有多筆來源不明的小額入帳,與交易對話的時間相符。
- 持有量與施用量是否相當:持有量遠超過個人施用所需。
舉例來說,阿明長期施用海洛因,家中查獲純質淨重12公克,但沒有磅秤、分裝袋或交易對話,法院會依第11條第3項論持有逾量罪。小傑只被查到3公克,卻分成15小包,手機裡還有「老樣子一份、晚上老地方」的訊息,即使量少,也會被認定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甚至已經構成販賣。
幫朋友代購算販賣嗎?
代購是否算販賣,看有沒有從中獲利。單純受託、照原價轉交,沒有賺差價,實務多論以幫助施用或轉讓。只要加價、抽成,或扣下部分毒品當報酬,就具營利意圖,成立販賣罪。直接把海洛因免費送給朋友,則構成第8條第1項的轉讓罪。
自己吸食又持有,會被判兩個罪嗎?
持有量未達純質淨重10公克,而且是為了自己施用,持有行為會被施用行為吸收,只論施用罪。
販賣海洛因一定判無期徒刑嗎?
不一定。符合法定減刑事由時,刑度可以降到有期徒刑。常見的減刑事由有:
- 供出毒品來源:依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游因而查獲,減輕或免除其刑。
- 偵審自白:依第17條第2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減輕其刑。
- 情堪憫恕: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無期徒刑減輕後,依刑法第65條第2項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販賣數量極少、對象單一等「情節極為輕微」的案件,適用刑法第59條後仍嫌過重的,法院得再減輕至二分之一,最低降至7年6個月。
憲判字第13號判決同時要求相關機關修法。實際適用時應查核最新修法動態。
初次施用海洛因被抓會怎樣?
初次被查獲施用,檢察官依第20條第1項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期間最長2個月。評估結果分兩種:
- 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 有繼續施用傾向:依第20條第2項送強制戒治,期間6個月以上、最長1年,執行完畢同樣不起訴。
此外,檢察官也可以依第24條,改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在被警察發覺之前,主動向醫療機構請求治療的人,依第21條不予追訴。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施用的,依第23條第2項直接起訴,回到第10條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刑度;3年後才再犯的,依第20條第3項重新適用觀察勒戒程序。
常見問題 FAQ
Q1:只是幫別人保管海洛因,也有罪嗎?
有罪。明知是海洛因而替人保管,就構成第11條的持有罪。知道對方在販毒還替他保管待售的毒品,會被論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刑度大幅提高。
Q2:「純質淨重10公克」怎麼計算?
純質淨重是扣除包裝後,乘以鑑定出的海洛因純度得出的重量,不是毛重。例如毛重50公克、純度20%,純質淨重就是10公克,已達加重門檻。
Q3:尿液驗出嗎啡陽性,就等於施用海洛因嗎?
不等於。含可待因的咳嗽藥水等合法藥物,也會讓嗎啡呈陽性反應。主張是服用合法藥物的人,應提出醫師處方及就醫紀錄,並請求鑑定機關檢驗海洛因特有的代謝物,以釐清來源。
Q4:被警察查獲海洛因,第一時間該怎麼做?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被告有權保持緘默並選任辯護人。是否自白、是否供出來源,會直接影響能不能適用第17條減刑,建議先與律師討論再應訊。
海洛因案件的刑度從數個月到無期徒刑都有,落在哪一級,取決於行為定性、證據強弱和減刑事由是否成立。如果您或家人涉及毒品案件,或對持有與販賣的認定有疑慮,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及早規劃辯護策略,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