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離婚怎麼辦?外籍配偶、陸配離婚流程、適用法律與文件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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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離婚怎麼辦?外籍配偶、陸配離婚流程、適用法律與文件一次看懂
  •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台灣法院就有管轄權,可以審理離婚案件。
  • 和外籍配偶離婚要適用哪國法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按順序決定: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陸配訴請判決離婚的事由,一律適用台灣法律。
  • 在國外結婚但沒在台灣登記的,要先經駐外館處驗證並補辦結婚登記,才能辦離婚登記。
  • 配偶已出境或聯絡不上時,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起訴離婚,判決確定後一方就能單獨辦理離婚登記。
  • 外國離婚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就自動承認;大陸判決則要依兩岸條例第74條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跨國離婚,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嗎?

有。夫妻只要其中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台灣法院就有審理離婚事件的國際審判管轄權。就算雙方都是外國人,只要在台灣有住所,或在台灣連續1年以上有共同居所,同樣可以在台灣起訴。

法律也設有兩種例外:第一,台灣法院的判決明顯不會被配偶的母國承認;第二,被告來台灣應訴明顯不方便。舉例來說,一對台日夫妻已經在加拿大住了十多年,財產和小孩都在當地。如果日籍配偶主張來台應訴明顯不方便,法院可以審酌後不受理。所以起訴前,要先評估在哪一國打官司最有利。

跨國離婚要適用哪一國的法律?

和非陸籍的外國配偶離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用三個順序決定要適用哪國法律(準據法):(1)夫妻共同的本國法;(2)共同住所地的法律;(3)和婚姻關係最密切地方的法律。例如台灣丈夫和印尼籍妻子婚後住在桃園,兩人沒有共同國籍,但共同住所在台灣,就適用台灣民法。

陸配適用另一套規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52條,兩願離婚的方式依行為地的規定,判決離婚的事由則一律依台灣法律;同條例第53條也規定,離婚的效力依台灣法律決定。

當事人有雙重國籍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以「關係最密切」的國籍作為本國法。法院會綜合出生地、戶籍、長期居住地和工作重心判斷,長期在台灣設籍生活的人,通常會被認定為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和外籍配偶離婚,流程怎麼走?

流程的關鍵在於:你們的婚姻有沒有登記在台灣戶政系統。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結婚方式只要符合一方的本國法或結婚舉行地的法律,婚姻就有效。所以在國外依當地方式結婚,婚姻在台灣一樣有效,但戶政系統裡沒有紀錄,必須先補登記才能辦離婚。

在台灣結婚、已經登記,怎麼協議離婚?

程序和兩個台灣人離婚一樣。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必須有書面離婚協議、2名以上證人簽名,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少了任何一項,離婚就不生效。外籍配偶看不懂中文時,協議書應附上對方看得懂的外文翻譯,避免日後對方主張自己不了解內容而簽錯。

在國外結婚、還沒在台灣登記,怎麼辦?

要先把國外的結婚證明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例如在美國結婚,就送駐美國各地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翻譯成中文後回戶政事務所補辦結婚登記,接著才能辦離婚登記。雙方談不攏時要向法院起訴:法院先確認婚姻確實存在,再依第50條決定準據法審理。

已經在國外離婚,回台灣要做什麼?

拿到國外法院的確定離婚判決後,先經駐外館處驗證,就能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在國外依當地法律協議離婚的,也要先補辦結婚登記,再辦離婚登記。

情形 流程 辦理地點
在台結婚+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2名證人→離婚登記 戶政事務所
國外結婚未登記+協議離婚 駐外館處驗證→補辦結婚登記→離婚登記 駐外館處、戶政事務所
國外結婚未登記+訴訟離婚 起訴並證明婚姻存在→判決確定→離婚登記 台灣法院、戶政事務所
在國外判決離婚 判決確定→駐外館處驗證→離婚登記 國外法院、駐外館處、戶政事務所

和大陸配偶離婚,有什麼不同?

最大的差別是:在大陸作成的文書,必須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再送海基會驗證。依我國法律,大陸地區人民不算外國人,所以不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而是適用兩岸條例。

陸配協議離婚怎麼辦?

在台灣協議離婚,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完成。陸配如果還要回大陸辦離婚登記,要先在台灣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那裡,辦理離婚相關文書的認證。在大陸辦登記離婚的,拿到離婚證後要經大陸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再回台灣戶政辦登記。要注意,大陸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登記離婚有30日冷靜期,台灣沒有這個制度。

陸配裁判離婚怎麼辦?

在台灣起訴,離婚事由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在大陸法院拿到的離婚判決或調解書,經公證和海基會驗證後,還要依兩岸條例第74條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再拿認可裁定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

外籍配偶已經回國或聯絡不上,還能離婚嗎?

可以。對方不願意或無法協議時,可以直接向台灣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用囑託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的方式通知對方。法院會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法定事由(例如惡意遺棄且狀態持續中),或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審理。舉例來說,越南籍妻子回鄉後已經3年沒有聯絡,丈夫可以主張雙方長期分居、婚姻已經破裂。但依第2項但書,如果重大事由應由一方負責,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判決確定後,一方就能單獨拿判決書和判決確定證明書辦離婚登記,不需要對方到場。

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權,依哪國法律處理?

夫妻財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可以用書面約定,選擇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沒有約定時,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密切地的法律。共同住所在台灣又沒有約定的,適用台灣的法定財產制,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個請求權在知道有差額起2年內、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5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陸配依兩岸條例第54條,在大陸結婚的,夫妻財產制依大陸規定,但在台灣的財產適用台灣法律。

子女親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依子女的本國法;陸配依兩岸條例第57條,依子女設籍地區的規定。台灣法院決定由誰行使親權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擅自把孩子帶離原本的生活地,會被法院認定為不友善父母,在爭取親權時明顯不利。

扶養費: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沒拿到親權的一方,仍然要依自己的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

常見問題 FAQ

Q1:在國外拿到的離婚判決,在台灣有效嗎?

A:有效,台灣對外國確定判決採自動承認。只要沒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列出的情形,就承認判決效力。這些情形包括:外國法院沒有管轄權、敗訴的被告沒有應訴且沒有被合法送達、判決違背台灣公序良俗、雙方國家沒有相互承認。

Q2:跨國離婚的生效日怎麼算?

A:協議離婚以戶政登記日為準,但登記時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的,以行為地法的生效日為準;裁判離婚則以判決確定日為生效日。

Q3:兩個外國人可以在台灣離婚嗎?

A: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雙方在台灣有住所,或在台灣持續1年以上有共同居所,就能向台灣法院起訴離婚。

Q4:台灣離婚有冷靜期嗎?

A:沒有。冷靜期是大陸民法典的規定(30日),只有在大陸辦登記離婚時才適用。

跨國離婚牽涉管轄權、準據法、文件驗證和外國判決承認,任何一個環節出錯,都會讓時間和費用成倍增加,涉及子女親權或兩地財產時更是如此。每個家庭的國籍、結婚地和居住狀況都不同,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先確認最適合自己的離婚途徑,再開始準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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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瑋律師事務所專職「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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