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簽新勞動契約就被資遣?「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與勞工自保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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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新勞動契約就被資遣?「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與勞工自保步驟

重點摘要

  •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勞動條件的變更也須勞工同意,勞工有權拒絕簽署不利的新合約。
  •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確不能勝任工作」,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單憑「拒簽新約」不構成不能勝任,以此為由資遣屬違法解僱。
  • 收到違法資遣通知後,應立即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不同意終止契約,並願意繼續提供勞務。切勿簽署自願離職書。
  • 加班費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平日延長工時前2小時加給1/3以上;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
  •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雇主不履行時,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公司要求換簽新合約,員工可以拒絕嗎?

可以拒絕。勞動契約是雙方合意成立的契約,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才成立。變更契約內容,同樣須雙方同意。勞基法第21條第1項也明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雇主不得單方面調降。

舉例來說,行政專員小林原本領固定月薪3萬6千元。公司突然要求全體員工改簽「底薪2萬8千元+業績獎金」的新約,並暗示不簽就請離開。新約實質上降低保障薪資,小林拒簽是依法行使權利,不構成任何違約或失職。

雇主若想合法調整勞動條件,應與勞工個別協商取得同意。透過工作規則變更時,內容也須具備合理性,且不得違反勞基法第71條的強制規定。

拒簽新約被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合法嗎?

不合法。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才得預告終止契約。「拒絕簽新約」與工作能力無關,不屬於本款的法定事由。

「確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法院實務的判斷涵蓋客觀與主觀兩個面向:

  • 客觀面:勞工的學識、能力或身心狀況,無法完成雇主指派的合理工作。
  • 主觀面:勞工能做而不做,例如惡意怠工、違背忠誠履行勞務的義務。

雇主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歷次考核紀錄、書面缺失通知、改善計畫執行結果。單憑主管口頭評價「表現不好」,無法通過法院審查。

什麼是「解僱最後手段性」?

即使勞工表現確有不足,雇主仍須先採取輔導、調職、教育訓練等較輕微的手段,用盡方法仍無法改善時,才得解僱。法院長期採此原則。雇主在員工拒簽新約後短短數日內即發動資遣,時間點本身就足以推論為報復性解僱,法院通常認定解僱無效。

收到違法資遣通知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第一步是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不同意資遣。勞工若沉默離開,雇主日後會主張勞工已「默示同意」終止契約,或指控勞工無故曠職,進而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主張連續曠職3日得不經預告解僱。

存證信函應該寫哪些內容?

  • 表明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不合法,終止契約不生效力。
  • 主張勞動契約繼續存在,本人願意繼續提供勞務(這是日後請求解僱期間工資的關鍵,民法第487條)。
  • 要求公司限期回復職務並給付薪資。

還有哪些自保動作?

不簽署任何「自願離職」、「合意終止」文件;保留資遣通知書、新約版本、通訊軟體對話與出勤紀錄。這些資料是調解與訴訟中最直接的證據。

口頭承諾的獎金、積欠的加班費能追討嗎?

能追討。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雇主在面試或任職期間承諾的三節獎金、生日禮金,只要雙方已達成共識,就構成契約內容,雇主負有給付義務。至於年終獎金,依勞基法第29條,以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結算有盈餘為前提;但雇主若已承諾「固定發放」,即屬契約義務,不受盈餘條件限制。

加班費怎麼計算?

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平日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以上;再延長2小時以內者,加給2/3以上。另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記載的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雇主須反證推翻,勞工的舉證負擔大幅降低。

追討有沒有期限?

工資屬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126條,請求權時效為5年。逾期未主張,雇主得拒絕給付,勞工應及早行動。

勞保「高薪低報」有什麼後果?

雇主將受行政罰鍰,勞工也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按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高薪低報同時會減少勞工的老年、失能、生育給付,以及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勞工得向雇主請求差額損害。雇主若未依實際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提繳率不得低於6%),勞工也得請求補提繳至個人專戶。

在協商時,這些法律責任能促使雇主認真面對爭議。

勞資調解和打官司,該怎麼選?

希望快速取得款項,優先選擇調解;雇主毫無誠意時,再進入訴訟。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通常在1至2個月內即可完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調解成立視為雙方間的契約;雇主不履行時,勞工得依同法第59條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若調解不成立,勞工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起訴前原則上須先經法院勞動調解,且依同法第24條,勞動調解原則上在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終結。勞工也可依同法第49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命雇主在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

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說不簽新合約就不續聘,我簽了之後還能反悔嗎?

A:若勞工是受脅迫而簽署,依民法第92條,得在脅迫終止後1年內撤銷意思表示。但脅迫須由勞工舉證,建議保留主管施壓的對話或錄音。

Q2:被違法資遣後,我想直接拿資遣費離開,不想回公司,可以嗎?

A:可以。勞工得主張雇主違反勞動法令,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請求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資遣費按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最高6個月。

Q3:離職時公司不肯開服務證明書,怎麼辦?

A:依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拒絕時,勞工得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檢舉,也可在調解中一併要求。

Q4:沒有書面合約,只有LINE對話,能證明老闆承諾的獎金嗎?

A:能。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錄音都是有效證據。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證明自雇主受領的給付,推定為因工作獲得的報酬,有助於主張獎金屬於工資。

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面對公司逼簽新約、違法資遣、積欠薪資或勞保高薪低報,每一步的處理順序都會影響最後能爭取的金額。及早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整理證據並參與調解,才能完整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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