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打官司時把房子過戶脫產怎麼辦?撤銷詐害債權、假扣押與訴訟繫屬登記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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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打官司時把房子過戶脫產怎麼辦?撤銷詐害債權、假扣押與訴訟繫屬登記怎麼用

重點摘要

  • 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把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只要因此害及債權,債權人就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訴請撤銷,不需要證明受贈人知情。
  • 如果是有償買賣,必須債務人和買方在交易時都明知會害及債權,債權人才可以撤銷(民法第244條第2項)。
  • 撤銷權從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時起算,1年內不行使就消滅;從行為時起算,最長10年(民法第245條)。
  • 保全工具有三種: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要依請求類型搭配使用。
  • 債務人在將受強制執行時處分財產,另外會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對方在打官司期間把房子過戶,債權人還能追回嗎?

可以追回。只要債務人的移轉行為符合民法第244條的要件,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請求撤銷這次移轉,並命受讓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回到債務人名下後,就能作為日後強制執行的財產。

舉個例子:王先生騎機車時,被陳姓駕駛闖紅燈撞成下半身癱瘓,於是起訴請求新臺幣800萬元賠償。訴訟進行到第二次言詞辯論時,王先生的律師調閱地籍資料,發現陳姓駕駛已經用「贈與」名義,把名下唯一一間公寓過戶給弟弟。如果不處理,王先生就算拿到勝訴判決,也會找不到財產可以執行。這時候,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就是把房子追回來的法律工具。

要特別注意:法院的民事判決不會自動凍結被告的財產。債權人必須主動調查財產、主動聲請保全,判決才不會變成一張無法兌現的紙。

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有哪些要件?

撤銷要件要看移轉是「無償」還是「有償」。無償行為的門檻比有償行為低很多。

無償行為:贈與、免除債務、無償設定抵押權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債權人只需要證明兩件事:第一,債權在移轉前已經成立;第二,移轉之後,債務人剩下的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債務人或受贈人主觀上知不知情,法院不會審查。所以受贈人就算主張自己是「善意取得」,也不能對抗撤銷。

有償行為:買賣、互易、以物抵債

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債務人在行為時明知會損害債權人的權利,而且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這個情況,債權人才可以撤銷有償行為。法院會綜合幾項事實來判斷雙方是否知情:價金是否明顯低於市價、價金有沒有真的付款、買賣雙方是否為親屬或關係密切的人、交易時間是否緊接在事故或起訴之後。如果買方根本沒有付款,債權人也可以主張這筆買賣是民法第87條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再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請求塗銷登記。

受讓人又把房子轉手,還能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債權人聲請撤銷時,可以一併請求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在取得時不知道有撤銷原因的,就不能向他請求。換句話說,如果第一手受讓人已經把房屋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債權人就不能要求這位第三人塗銷登記。這就是保全程序必須盡早啟動的原因。

撤銷權有期限嗎?

有期限。依民法第245條,撤銷權從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不行使就消滅;從行為時起經過10年,也會消滅。發現對方過戶後,務必在1年內起訴。

假扣押、假處分與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有什麼不同?

這三種制度都是在判決前防止財產流失的工具,差別在於能保全哪一類請求,以及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制度 法律依據 適用的請求 主要效果
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 金錢請求,或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請求 查封債務人財產,禁止處分
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金錢以外的請求,例如請求塗銷登記 禁止移轉特定標的或在上面設定負擔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而且依法應登記 在登記簿上公示訴訟爭議,讓第三人難以主張不知情

以王先生的案件來說,800萬元損害賠償屬於金錢請求,應該對陳姓駕駛的存款、薪資等其他財產聲請假扣押;已經過戶給弟弟的公寓,則就塗銷登記請求聲請假處分,禁止弟弟再轉賣或設定抵押權。至於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法條限於「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的案件。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是否符合這個要件,各法院見解不一,所以律師通常會和假處分一起評估,不會只靠這一種方式。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通常會命聲請人先提供擔保。實務上,假扣押擔保金常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參考,但實際金額仍以法院裁定為準。

發現對方脫產後,處理步驟有哪些?

處理脫產最重要的是速度。從發現過戶到聲請保全,間隔越短越好。建議依照以下順序處理:

  1. 調閱謄本:向地政事務所臨櫃或線上申請土地及建物第二類謄本,確認移轉日期、登記原因(贈與或買賣)和受讓人。
  2. 整理債權證據:準備事故紀錄、診斷證明、起訴狀、刑事判決等資料,證明債權在移轉前已經成立。
  3. 聲請保全:依請求類型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符合要件時,一併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4. 提起撤銷訴訟:在知悉後1年內,以債務人和受益人為共同被告,請求撤銷贈與或買賣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5. 判決後執行:完成塗銷登記、房屋回到債務人名下後,持損害賠償的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

惡意脫產會構成犯罪嗎?

會。依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7條,本罪須告訴乃論,債權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實務上,法院通常以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包括假扣押裁定)作為認定「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基準。所以盡早取得假扣押裁定,除了保全財產,也有助於日後追究刑責。

常見問題 FAQ

Q1:受贈人說他完全不知道我們在打官司,房子還追得回來嗎?

追得回來。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撤銷無償贈與不需要受贈人知情,受贈人主張善意也不能對抗撤銷。唯一的例外是:受贈人已經把房子再轉給不知情的轉得人時,依同條第4項但書,就不能向這位轉得人請求回復原狀。

Q2:對方把房子用買賣名義賣掉,而且也收了錢,還能撤銷嗎?

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和買方在交易時都明知會損害債權,就可以撤銷。法院會綜合價金是否明顯偏低、雙方關係、交易時間等事實判斷。若查出價金沒有真的交付,債權人可以改依民法第87條主張買賣無效,請求塗銷登記。

Q3:房子過戶已經超過一年才被我發現,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民法第245條的1年是從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時起算,不是從過戶日起算。只要從過戶時起還沒超過10年,而且你在知悉後1年內起訴,撤銷權就還存在。

Q4: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負擔不起,該怎麼辦?

可以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准予扶助且符合相關要件的人,可以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提出聲請前,建議先請律師依請求金額和標的價值估算擔保負擔。

遇到對方脫產,盡早請律師協助

債務人脫產往往只要幾天就能完成過戶。債權人每多拖一天,房子被轉給不知情第三人的風險就越高。撤銷詐害債權、假扣押、假處分各有不同要件與期限,該選哪種工具、如何搭配,都要依個案判斷。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盤點對方財產、規劃保全策略,替你守住應得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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