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出賣持分≠可以出賣部分或整筆不動產
在分別共有不動產的情況下,每位共有人手上擁有的是「應有部分」(也就是俗稱的「持分」)。而依照民法第819條的規定,每個共有人手上持有的「持分」是可以自由買賣、移轉的;但是就共有物的「實體」(例如土地中特定的某一塊區域或全部)如果要處分,原則上必須經過共有人中一定比例的人數同意,才可以處分。
二、「不動產」共有物的處分,僅需「多數決」同意即可出賣
(一) 在共有物是「不動產」的情形,因不動產負有極高的經濟價值,若仍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容易浪費它的價值,也不利於土地或房屋的經濟價值利用。因此,法律特別增設「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允許以「多數」共有人同意便能處分不動產。所謂的「多數決」包含下列兩種情形:
- 「共有人過半數」且「持分過半數」。
- 「人數不計」但「持分過2/3」。
(二) 以上兩種多數決的方式,只要擇一便可以處分不動產,而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也不一定能完全就後續的所有瑕疵為完全免責。律師建議,若真的想特別拋棄,可以在契約中明文約定「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買方拋棄買賣標的物瑕疵擔保請求權」,這樣比起單單「現況交屋」,會有更為明確的效果。但無論如何,倘賣家刻意隱瞞瑕疵,都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特約無效!
三、不同意被處分的共有人,如何保護自己?
難道少數的共有人就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共有物被賣掉嗎?其實不是。不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在共有物被處分時,有下列三種方式可以應對:
(一) 優先承買權
- 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如果有共有人出賣他的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因此,當有共有人打算憑藉多數決的方式,將全部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出賣給其他外人時,多數共有人必須事先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他共有人,而其餘「不同意的共有人」可以向多數決的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承購權」,要求以同一出賣條件承買該不動產。
- 優先承買權如何行使?
少數共有人要在收到不動產出賣通知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向同意處分的多數共有人表示他要行使優先承買權。
而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必須與原本出賣給第三人的條件為「同一條件」,不可任意變更價格、標的範圍等契約內容。 - 未通知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怎麼辦?
如果多數共有人沒有通知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就把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別人,因為土地法34條之1優先承買權只能對共有人主張,不可以對抗第三人,所以沒有被通知行使優先承買權的少數共有人,只可以向多數共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無法主張塗銷不動產的移轉登記。也就是處分還是有效的。
(二) 裁判分割請求權
- 在共有物所有權還沒移轉登記為第三人之前,共有人間仍存在共有關係,如果彼此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不同意的少數共有人中任何一人都可以依照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 「裁判分割」會由法官決定要用哪種方式分割比較適當。以下列出幾種分割方式:
(1.) 原物分割:直接將不動產按照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
| 舉例:一塊土地有四人共有。但四個共有人沒有辦法決定要怎麼分,所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而若最終選擇「原物分割」,則可能是將此土地分成四塊,由四個人依照每個人各1/4的持分,各自持有這塊土地的四塊區域。 |
(2.) 變價分割:將不動產變賣,所得金錢按每個人的持分比例分配。
| 舉例:一塊土地有四人共有。但四個共有人沒有辦法決定要怎麼分,所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而若最終選擇「變價分割」,則法院便會將不動產送拍賣,拍賣後所得的價金按照持分各1/4去分。 |
(3.) 原物分割+變價分割:部分不動產直接分、部分不動產變賣成現金再分。
| 舉例:有三塊土地,由兄弟姊妹四人共有。而兄弟想要房子,但姊妹不想要房子,則法院可能會將兩筆不動產分給兄弟,剩下的一棟不動產送拍賣,拍賣後所得的價金分給姊妹。 |
(4.) 原物分割+金錢補償:部分不動產直接分,並由有分到的人補償現金給沒分到的人。
| 舉例:有兩棟房子,由兄弟姊妹四人共有。而兄弟想要房子,但姊妹不想要房子,則法院可能會將兩筆不動產分給兄弟,並要求兄弟自掏腰包拿出一筆錢、補償分給姊妹。 |
(三) 異議
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多數共有人已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方式多數決出賣不動產,並到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登記時,少數不同意處分的共有人,可以趕快用書面的方式,依據下列4種原因之一,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如果地政機關認為少數人提出的異議有理由的話,便會駁回多數人的登記申請,這樣就可以中斷土地的處分登記:
- 一次處分數宗不動產,出賣人未記明各宗不動產的價金,使少數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 少數共有人對於他應得的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已向法院起訴。
- 就多數決處分的書面通知不符法定要件。
- 其他有損少數不同意處分的共有人權益的情形,並已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