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扶養權
(一) 監護權:民法上稱為「親權」,也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通常於離婚時會歸屬於一方或雙方共同取得。
(二) 扶養權:依照法律,無論是否離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有扶養的義務。因此無論最終監護權給誰,父母雙方都還是要扶養子女、支付子女扶養費。
法官判斷監護權的標準有哪些?
(一) 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法官在決定小朋友要歸屬誰時,應該要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尤其是下列因素: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二) 而在判斷是否為「子女的最佳利益」時,法院也會參考國外的「八大原則」,來判斷怎麼分配會是對於子女的「最佳利益」:
- 現狀維持原則(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行使親權較為有利於子女)
- 共同監護原則(推定離婚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對子女最有利)
- 幼年原則(年幼子女較適合由母親照護)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智識較成熟子女之意願與性向應受尊重)
- 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青春期之子女較適合由同性別之父母照顧)
- 手足同親原則(兄弟姐妹由同一親權人為身體照護較佳)
- 友善父母原則(對他方父母較友善且願意維護子女與他方父母之親子關係者較適合行使親權)
- 心理上父母原則(由子女心理上所依附且偏好之父或母行使親權較有利於子女)
社工訪視報告會寫什麼?
(一) 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法院通常會指定「社工」等社福機構,訪視配偶雙方,並針對其訪視結果與觀察提出「訪視報告」,供法官衡量監護權應該給誰。
(二) 訪視報告主要的評估內容會包含:
- 親權能力評估:父母的經濟能力、收入,互動關係。
- 親職時間評估:父母陪伴孩子的時間長短、意願。
- 照護環境評估:父母可提供孩子居住的照護環境。
- 親權意願評估:父母是否有意願扶養孩子。
- 教育規劃評估:父母對孩子成長、教育的安排。
- 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詢問孩子意見。
(三) 上述評估完畢後,訪視報告會提出「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親權之建議及理由」內會表示「建議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並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或是「建議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親權」等社工就其訪視所觀察、評估後的建議。
共同監護好嗎?會有什麼問題?

(一) 單獨監護權VS共同監護權?
- 單獨監護權: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單獨行使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就是成為未成年子女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 共同監護權:由父母雙方「共同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共同行使子女的權利義務,雙方各自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二) 共同監護的缺點
「共同監護」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時,會需要另一方簽名同意,例如:就學轉學、遷移戶籍、開戶、手術、出國、申請補助等,會使主要照顧方有諸多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