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同居者」等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成員遭受「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便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的安全。而當對方違反保護令內的規定時,便會移送法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款。
(二) 而所謂「家庭成員」,包含: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保護令除了命對方遠離我,還可以命令對方做什麼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通常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內容
- 禁止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加害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命加害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定加害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 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命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命加害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 禁止加害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禁止加害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 命加害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 命加害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對方如果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如果違反保護令、對方仍持續遭擾或有暴力行為等,可以提告移送法辦,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款。
保護令種類
| 緊急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
| 情況 | 有受到家庭暴力急迫危險的情況 | 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被害人有繼續受不法侵害之危險 | 可能有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疑慮,但沒有急迫危險的情形 |
| 聲請人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被害人本人不能聲請)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
| 程序 | 不需開庭,四小時內核發。 | 書面聲請狀開庭審理 | 書面聲請狀得不開庭直接核發。 |
| 時效 | 失效前均有效 | 最多兩年。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 | 失效前均有效 |
保護令是否有聲請期限?
(一)首先要知道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沒有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期限」!
(二) 然而,在審理保護令時,法官也會考量被害人是否有急迫性、繼續性的家暴危險。例如前述的「緊急保護令」時,便會斟酌是否有「受到家庭暴力急迫危險的情況」,倘家庭暴力是很久以前發生的事,則當然沒有「急迫危險」的情況,則當然不會核發。又於「通常保護令」情形,也會斟酌被害人「是否有繼續受不法侵害之危險」,但倘若又是以很久以前的事由來聲請,則當然也會被認為並沒有「繼續受不法侵害之危險」,而不予核發。
(三)因此,就算「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沒有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期限」,但在審酌是否核發保護令時,也會將發生的時間納入考量中,以決定是否核發喔!如果受到家暴時間已久,也沒有繼續受到家庭暴力的危險,則可以考慮另行提出「刑事告訴」,來追究加害人的家暴行為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