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
第一步:起訴
我們首先要先撰寫「離婚起訴狀」,向法院說明事情發生的經過,並且告訴法官我們的證明證據、法條依據是甚麼。並繳納裁判費。
第二步:調解
1. 法院收到起訴狀後,在二~三個月內會先通知雙方召開調解庭,要求雙方本人或律師到場,並詢問雙方是否有甚麼調解的方案。如果沒有,則會宣布「調解不成立」,並進入訴訟程序。
2. 「調解程序本人一定要去嗎?」,在侵害配偶權案件,如果有委任律師的話,由律師去就可以了,本人不一定要出庭。
第三步:開庭攻防
1. 若雙方調解不成立,過兩、三個月後,便會發「開庭通知」給雙方,並由雙方到法官前面相互主張、攻防。
2. 在訴訟過程中,除了讓雙方在法官前面進行攻防辯論,法官也會請當事人提出證人、證物、書狀等資料來協助判決,此外還需要應法官的要求,適時的撰寫書狀給法官,包含「準備狀」、「答辯狀」、「陳報狀」、「調查證據聲請狀」、「陳述意見狀」、「擴張聲明狀」等等,相當繁雜。且大概每一~兩個月會開一次庭。
3. 整個開庭過程,大概開2~3庭左右,歷時約半年。
第四步:宣判
法官對於案情了解後,並且雙方也沒有證據要調查或補充時,法官就會選定一個日期宣判。判決後若對結果不服,需於20天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侵害配偶權需要有那些證據
(一) 該第三者明知夫/妻已婚:
侵害配偶權之成立,必須以該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為前提。因此,若要提告侵害配偶權,必須先蒐集到對方明知道是已婚之人之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等等。
(二)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例如「合意性交」、「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出遊與舉動」、「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書信、簡訊、Line對話往來」。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通常法院會判多少?
(一) 法官在決定賠償金額的時候,通常會考慮實際加害情形、受害者遭受的影響與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態等等其他相關情況,來酌定金額。
(二) 而依據我們的大數據統計,在侵害配偶權訴訟時,平均的精神賠償金額約在新台幣30萬元左右。
侵害配偶權後,提出離婚
若對於另外一半的出軌還是無法原諒,則可以憑藉所蒐集到的證據,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配偶提出「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