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國家須負賠償責任。
-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受損,採無過失責任原則,毋須舉證管理人員有故意過失。
- 申請國賠不得直接起訴,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
- 請求時效:知悉損害後2年內或損害發生後5年內須提出,逾期喪失請求權。
- 賠償範圍涵蓋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勞動能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什麼是國家賠償?法律依據與適用對象
國家賠償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具體制度:當政府機關或其所屬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出現過失或不法行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國家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台灣於民國69年制定《國家賠償法》,明文建立此一救濟途徑,打破過去「國家無責」的傳統觀念。
保障對象不限本國籍,凡在台灣境內依法受保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提出請求。但申請人必須能同時證明三件事:損害確實存在、損害源自政府行為、兩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三項要素缺一不可。
國賠分哪兩種類型?要件各有差異
第一類: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不法侵害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成立此類國賠責任須同時具備四項要件:(一)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包含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私法人;(二)行為發生於執行職務範圍內,含積極行使職權及消極怠於執行職務兩種情形;(三)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四)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例如:建管機關明知違法建築危及鄰房安全,卻長期拖延未依法處置,最終導致鄰居財損,即可能構成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責任。
特別注意:對於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的法官、檢察官,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僅在其職務犯罪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方能向國家請求賠償,門檻顯著高於一般公務員。
第二類: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國家須負賠償責任。本類型採無過失責任原則,申請人無需舉證管理人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能證明設施存在管理缺失並與損害具因果關係即可。
「公共設施」涵蓋道路、橋梁、公園、學校操場、政府廳舍等,範圍相當廣泛。即便管理工作已委外辦理,若因委外廠商疏失造成民眾損害,管理機關仍須負責,不得以委外為由卸免責任。
但若管理機關已依規範設置警告標示與安全防護設施,而民眾仍自行冒險進入危險區域,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國家賠償責任可能依比例減輕或免除。
國賠金額怎麼計算?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分開估算
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準用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賠償範圍分為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兩大項。
財產上損害包含:醫療費、復健費以實際支出為準;勞動能力損失依民法第193條按薪資水準及影響期間計算;殯葬費依民法第192條按實際花費核計;扶養費通常參照行政院公布的家庭消費支出數據估算;財物損壞則按固定資產耐用年限採折舊後殘值計算。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4條,死亡被害人的近親(父母、配偶、子女)及因身體健康遭重大損害的被害人本人,均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通常綜合評估受害程度、雙方社經地位、加害人過失輕重等因素裁量金額,實務判決差距相當大,建議委由律師協助評估合理範圍。
若被害人本身亦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法院得按責任比例減少賠償金額。
國賠申請流程是什麼?書面請求是訴訟前的必要程序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申請國賠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程序如下:
- 確認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不法行為案件,通常為該公務員所屬機關;公共設施案件,則為負責管理該設施的機關(如縣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 撰寫並提出書面請求:申請書須載明請求人基本資料、損害事由、相關證據(診斷書、照片、事故現場紀錄等)及請求賠償金額,各地方政府官網均可下載申請書表,部分縣市亦提供線上申辦。
- 協議程序:機關收件後應啟動協議,雙方合意後簽訂書面協議書,該協議書依法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 提起訴訟: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向法院起訴:書面請求提出後逾30天機關未啟動協議;協議開始後逾60天仍未達成共識;機關直接拒絕賠償。
訴訟途徑採雙軌制:可單獨向民事法院起訴,亦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附帶請求國家賠償,兩種途徑均合法,可依個案情況選擇最有利的方式。
時效至關重要: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2年內,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須提出書面請求,逾期請求權消滅,無法再行申請。
天災造成的損害可以申請國賠嗎?
天災能否申請國賠,關鍵不在於災害本身,而在於公共設施是否存在管理缺失。若路樹定期維護且無結構病兆,純因超過規範的極端天候而傾倒,屬不可抗力,通常無法成功請求國賠;但若事後調閱養護紀錄,發現該路樹早有腐蛀跡象而主管機關長期疏於巡查,則管理欠缺的要件即可能成立。遭遇類似情況,應立即拍攝現場及設施狀況,並向管理機關申請調閱定期巡查紀錄,這些資料是後續能否成功申請國賠的關鍵證據。
國家賠償常見問題 FAQ
Q:被警察違法搜索或不當拘束,可以申請國賠嗎?
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警察若在未具合法搜索票情形下強行搜索,或以不符正當程序的方式拘束人身自由,屬執行職務時的不法侵害,被害人可向該警察所屬機關提出國賠書面請求。建議保存相關書面資料(如搜索紀錄、不起訴處分書),並於知悉損害後2年內提出。
Q:在公立學校因體育設施損壞受傷,應向哪個機關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為負責管理該學校設施的教育主管機關,通常是縣市政府教育局或學校本身所屬的管轄機關。公立學校操場、器材設施屬公共設施,採無過失責任原則,只須舉證設施確有管理缺失(如單槓固定螺絲鬆脫、地面坑洞未修繕),即可向該機關提出書面請求。
Q:國賠協議書簽了之後,可以反悔再提訴訟嗎?
不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與賠償義務機關達成並簽署的書面協議,在法律上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簽署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向法院起訴。因此在簽署前,務必確認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充足,強烈建議先由律師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接受。
Q:國賠請求可以和刑事告訴同步進行嗎?
可以,兩者程序互不衝突。針對公務員的不法行為,可同時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並分別啟動國賠書面請求程序。刑事偵查所得的資料(如調查報告、有罪判決)有時可作為國賠程序中舉證的重要依據,建議由律師統籌規劃兩項程序的進行策略。
有國賠問題?建議諮詢具實務經驗的專業律師
國家賠償案件涵蓋要件認定、因果關係舉證、賠償金額估算及與行政機關協議談判等複雜面向,每一環節均需精確的法律判斷。特別是書面請求的撰寫品質,往往直接影響後續協議的走向與賠償結果。如您或家人認為遭受政府機關的不法損害,或在公共場所因設施缺陷受傷,建議儘早諮詢具有國賠實務經驗的專業律師,在時效內完整主張您依法應有的賠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