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自願辭職,須依工作年資事先通知雇主。
- 年資未滿3個月免預告;3個月以上未滿1年須提前10天;1年以上未滿3年須提前20天;3年以上須提前30天。
- 預告期計算從通知翌日起算,涵蓋週休二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假,不另外扣除。
- 預告期間雇主若要求提前結束,仍須給付薪資至預告期屆滿日止,此與資遣性質不同。
- 未遵守預告期無刑事責任,但若造成雇主具體損失,雇主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離職預告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若欲自願終止勞動關係,必須事先向雇主提出通知,使雇主有充裕時間安排業務交接與人員補充。這項制度同時保障勞工在預告期間內的薪資與工作地位不受影響。
值得注意的例外情形:當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列之違法行為,例如積欠工資、強迫從事危害健康之工作、或惡意違反勞動契約等,勞工得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且有權請求資遣費,此情形無須遵守預告期。
依年資不同,我需要提前幾天提離職?
離職預告期的長短,完全依照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實際服務年資而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辭職預告期間如下:
| 工作年資 | 法定預告天數 |
|---|---|
| 未滿 3 個月 | 0 天(無須預告) |
|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 10 天 |
| 滿 1 年,未滿 3 年 | 20 天 |
| 滿 3 年以上 | 30 天 |
若您屬於定期契約勞工(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工作),原則上以契約期滿為終止日。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超過3年的特定性定期工作,勞工得於屆滿3年後,提前30天通知雇主終止契約。全職與部分工時勞工,均受上述規定拘束。
預告期怎麼正確計算?假日和特休算進去嗎?
預告期的起算方式為:以告知雇主翌日為第一天,計算至預定離職日前一日為止,且週休二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及特休假均計入預告天數,不得另行扣除或延長。預告期必須以完整日曆天計算,不得以半天為單位。
以具體案例說明:小陳任職於一家貿易公司已滿1年8個月,適用20天預告期。他計畫以2026年10月31日為最後上班日,則最晚須於2026年10月11日提出離職(10月12日起算第1天,至10月31日止,共20天)。即使期間遇上國慶連假,這些假日仍全數計入預告天數,不另外補足。
提了離職,雇主可以叫我馬上走嗎?薪水還要付嗎?
預告期間,勞雇雙方的僱傭關係依法仍然存續。若雇主在預告期屆滿前要求勞工提早離開,仍須給付薪資至預告期屆滿日,不得以勞工已提出辭呈為由拒絕給付。
此情形與「資遣」在法律性質上截然不同。資遣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事由主動終止勞動契約,須同時發給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雇主在勞工提離職後表示「薪水照給、不必上班」,屬雙方合意調整出勤義務,並不構成資遣,勞工無法因此請求資遣費或申請失業給付。
若雇主拒絕給付預告期薪資,勞工可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持薪資證明循司法途徑提起民事給付訴訟。
沒有遵守離職預告期,公司可以求償嗎?
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針對勞工未遵守預告期設有行政罰鍰或刑事責任,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亦不得片面扣押工資或積假。
然而,若雙方勞動契約中已明定預告期及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0條,該條款對勞工具有拘束力。此外,若雇主能具體舉證因勞工突然離職而遭受直接財產損害(如客戶因此解除合約、訂單損失等),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但舉證責任相對較重。
實務上雇主成功求償的案例並不多見,但為維護良好職場信譽並避免後續糾紛,建議仍依法遵守預告期、妥善辦理業務交接。
離職通知一定要書面嗎?用 LINE 訊息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對離職通知並無強制規定特定形式,口頭告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或紙本離職申請書均屬有效,只要能確認雇主已接收到離職意思即可發生效力。勞工離職無需雇主同意,離職意思表示送達雇主即生法律效果,雇主無權拒絕。
然而,為保留日後舉證依據,強烈建議採用可存檔的書面形式:以電子郵件通知時,應同時副本人資部門;使用通訊軟體時,應保留已讀截圖;紙本離職申請書則應請主管或人資人員簽收。通知內容務必載明預計最後上班日期,確保預告期起算日有明確記錄可稽。
常見問題 FAQ
Q1:試用期還沒結束就想離職,需要預告嗎?
試用期在勞動基準法中並無特別豁免規定,仍依年資判斷。若試用期未滿3個月,工作年資尚未達到法定預告門檻,無需提前告知即可離職。若試用期超過3個月,則須依年資適用相應預告天數。部分企業在聘僱契約中另行約定試用期特別離職條款,建議入職前詳閱契約內容。
Q2:我已提出離職,雇主說業務繁忙不讓我走,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勞工辭職是法律賦予的單方終止權,不需要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只要符合法定預告期規定,離職意思表示送達雇主後即生效力。雇主以「找不到接班人」或「業務忙碌」等理由拒絕受理離職,屬違法行為,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Q3:預告期間,雇主可以扣薪或不發年終獎金嗎?
不可以扣薪。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雇主不得藉口扣發預告期薪資。至於年終獎金,若屬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的固定發放項目,雇主同樣不得以離職為由拒絕;若屬裁量性獎勵金,則視個別契約約定而定,如有疑義可洽詢勞動主管機關釐清。
Q4:離職後雇主應在多久內發給離職證明書?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後,勞工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實務上通常為7至14個工作天內。若雇主無故拖延或拒絕核發,勞工可向縣市勞動局提出申訴,要求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結語:安全離職的關鍵在於事前準備
依法行使辭職權是每位勞工的基本保障,掌握自身年資所對應的預告天數、正確計算起算日期、並以書面方式保留通知紀錄,是降低離職糾紛風險最有效的方法。若您在離職過程中遭遇雇主拖欠薪資、拒絕辦理手續、或對預告期計算存有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在充分了解自身權利後再採取後續行動,避免因一時疏忽而使正當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