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到警察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警方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到案。
- 刑事偵查程序依案件發展,可能依序涉及四類司法人員:警察、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員,各階段筆錄效力不同。
- 檢察官訊問筆錄效力最高,直接作為是否提起公訴的核心依據;警詢筆錄效力相對較低,但前後矛盾的陳述仍可能被用來質疑可信度。
-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任何偵查階段均享有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
- 涉及貪污、洗錢、重大經濟犯罪或毒品等特定罪類,案件可能移交法務部調查局偵辦,介入方式更為積極。
收到警察通知書,不去會有什麼後果?
收到依法發出的警察通知書後,必須依指定時間到場,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將面臨被強制拘提的法律風險。
設想這樣的情境:B是一位從事小型貿易的創業者,某日突然接到警察局電話,稱有合作廠商以詐欺罪名提出告訴,指控B收貨後拒不付款,請B前往說明。B從未有任何刑事案件經驗,對整個偵查程序感到陌生且不安。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司法警察機關在掌握初步事證後,有權以通知書要求犯罪嫌疑人到場說明。若B在收到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警方得向檢察官報請核發拘票,以強制手段帶人到案,情況反而更為不利。若B確因急病住院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準時到場,應立即主動聯繫通知書上的承辦警員說明原因並協商改期,避免被誤認為刻意躲避偵查。B到場時應攜帶身分證件(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及通知書正本,以便警方核對身分並製作警詢筆錄。
刑事偵查程序中,哪些司法人員可能訊問你?
台灣刑事偵查程序依案件複雜程度,可能涉及警察、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及調查局等不同層級的司法人員,每個階段的訊問目的與筆錄效力各有不同。
第一關:警察詢問——製作警詢筆錄
警察是刑事案件偵查的第一線人員,負責收集初步事證並製作「警詢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司法警察則協助執行偵查工作。在警詢階段,警察會針對案件事實進行詢問,包括事發經過、相關人員關係及重要時間點等,並將陳述內容記錄成警詢筆錄。雖然警詢筆錄在整個訴訟程序中的效力相對較低,但其內容將成為後續偵查方向的重要參考;若不同階段的陳述出現矛盾,司法人員將特別追問,因此每次陳述都應保持前後一致。
第二關:檢察事務官詢問——案情單純時的分流程序
案件事實較為清楚時,檢察官可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第1項,指揮檢察事務官代為進行詢問,製作「詢問筆錄」。
依該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執行詢問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具有法定偵查權限。這套機制使檢察官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複雜案件,同時維持偵查效率。對當事人而言,由檢察事務官詢問的法律效果與正式偵查庭相同,同樣須配合出庭;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檢察官仍得聲請拘提強制到案。
第三關:檢察官偵查庭——決定起訴與否的關鍵
檢察官親自進行的偵查庭是整個偵查程序中效力最高的訊問階段,製作的「檢察官訊問筆錄」直接作為是否提起公訴的核心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訊問被告前,檢察官應先告知四項法定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四項告知義務是法定程序,缺一不可。偵查庭訊問結束後,若檢察官認定事證已達起訴門檻,將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反之則為不起訴處分。
第四關:調查局詢問——特定重大犯罪的專責偵辦機關
涉及特定重大犯罪類型時,案件可能移交法務部調查局偵辦,介入方式視情況而定,程序更為嚴謹。
調查局通常受理的案件類型包括:貪污瀆職、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洗錢防制及毒品防制等。調查局介入時,可能以通知書請當事人到案說明;若情節緊急,也可能在取得檢察官核發的搜索票或拘票後,直接執行搜索或拘提。詢問後製作「調查局詢問筆錄」,送交地檢署作為後續偵查依據。詢問結束後,當事人可能獲准先行離去,但若案情重大,調查局亦可能隨即將當事人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進一步聲請羈押。
偵訊過程中,你依法享有哪些不可剝奪的權利?
無論面對哪個層級的司法人員,被訊問人依法享有四項核心訴訟保障,不得因具有嫌疑人身份而被剝奪。
首先是緘默權: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當事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且不得因選擇不回答而被推定有罪,此即憲法所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之體現。其次是選任辯護人權:在任何偵查階段,均可委任律師全程陪同並提供法律意見;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等資格者,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辯護。第三是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可向偵查機關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要求傳喚有利證人到場說明。最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90條,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應詢問被告有無最後陳述,確保被告在審判終結前有完整表達立場的機會。
常見問題 FAQ
Q1:收到警察通知書後,可以先等諮詢律師再去嗎?
可以,但不能直接忽略通知書。正確做法是在收到通知書後立即聯繫承辦警員,告知需要時間諮詢律師並申請延期到案;同時盡快委任律師,由律師協助安排到案時間並陪同偵訊。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得報請核發拘票強制到案,因此絕對不能直接不理會通知書。
Q2:警詢筆錄製作完成後,如果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嗎?
可以。警詢筆錄製作完成後,當事人有權要求逐字閱覽全文,若內容與實際陳述不符,應在警員在場情況下明確指出錯誤,要求當場更正並在更正處簽名確認。切勿在未仔細閱讀的情況下簽名,因為筆錄內容日後將成為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檢察官訊問或法庭審理時可能被援引比對。
Q3:同一案件,是否每個階段的司法人員都會重複問相同問題?
是的,這是正常偵查程序。從警察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到檢察官偵查庭,每個階段都可能針對相同事實反覆詢問,目的在於比對各階段陳述是否前後一致。若不同階段陳述出現矛盾,司法人員將特別追問原因,矛盾本身可能被解讀為不利情節。遇到不確定或不清楚的問題,依法可行使緘默權,並於諮詢律師後再作具體回應。
Q4:案件移交調查局偵辦,代表一定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案件移交調查局只代表該案涉及特定重大犯罪類型,需由調查局進行專業偵查,最終是否起訴仍取決於檢察官對全案事證的綜合判斷。即使進入調查局程序,當事人依法仍完整享有緘默權、辯護權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訴訟保障,應立即委任律師,以確保每個偵查環節的權益均受到妥善保護。
結語:了解偵查程序,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刑事偵查程序涵蓋警察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偵查庭乃至調查局偵辦等多個階段,每個環節的筆錄內容都可能對案件走向產生關鍵影響。面對刑事調查,既不應輕忽應對,也不必過度恐慌,最重要的是充分了解自身的法定權利並善加運用。若您或家人目前面臨刑事調查、收到警察通知書或開庭傳票,建議立即諮詢具有刑事案件經驗的專業律師,律師能協助釐清案情、保障訴訟權利,並在每次偵訊中提供即時的法律保護,確保在整個司法程序中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