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外遇切結書屬於民事契約,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其效力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認定無效。
- 通姦罪雖於2020年5月29日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除罪,但外遇仍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行為,受害配偶仍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 切結書中已明確約定的賠償金額,法院原則上應依約定金額判決,受害方無需另行舉證精神損害程度。
- 若賠償金額對義務人「顯然過苛」,法院得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52條予以酌減。
- 切結書內容愈具體(外遇事實、斷聯承諾、明確賠償金額),日後訴訟勝訴機率愈高。
外遇切結書是什麼?簽了有什麼法律效果?
外遇切結書是一種以書面方式確認外遇事實、承諾改正行為,並約定違反後果的民事契約。通常由外遇配偶在事件曝光後,為取得受害方原諒而主動簽立,核心內容包含三項:承認具體外遇行為事實、保證自特定日起斷絕與外遇對象的一切往來,以及明確約定若再違反須賠償的金額。
從訴訟策略的角度來看,外遇切結書最大的價值在於大幅降低舉證門檻。台灣民事訴訟採「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配偶若想在訴訟中主張配偶曾有外遇,原本必須自行蒐集照片、通聯紀錄或旅館入住證明等不易取得的證據。一旦外遇者親筆簽立切結書,外遇事實已獲書面確認,受害方可直接援引切結書中約定的賠償金額向法院請求,省去逐項舉證的困難。
通姦除罪後,外遇切結書還有效嗎?
外遇切結書依然完全有效。憲法法院於2020年5月29日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及相姦罪違憲,但此號解釋僅廢除了外遇行為的刑事責任,並未消滅任何民事賠償義務。婚外情行為仍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受害配偶仍可依民法第195條向外遇配偶及外遇對象請求精神慰撫金。
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中進一步指出:婚姻的本質在於雙方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為目的,此種親密關係具有排他性。貞操義務乃婚姻本質的當然內涵,縱無法律明文規定,夫妻雙方仍應相互履行。以書面契約承諾貞操義務並約定違反時的賠償責任,既不違背婚姻本質,也未牴觸任何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因此切結書有效,法院不得任意認定其無效。
外遇者能主張切結書「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嗎?
此類抗辯在實務上幾乎無法成立。部分外遇者援引民法第72條,主張切結書限制其與特定人往來的行為自由,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屬無效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在前述判決中已明確回應:憲法雖保障個人行為自由,但此種自由並非絕對。在符合比例原則、且不侵害自由權核心的前提下,為維護婚姻關係此一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基本價值,對自由作出合理限制,於法有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承擔的貞操義務,是婚姻本質的一部分,以書面確認並非創設新的限制,而是對既有婚姻義務的書面化,難以認定有侵害當事人自由權可言。因此,以「限制自由」為由主張切結書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在台灣司法實務上幾乎不被法院所接受。
違反外遇切結書後,可以請求多少賠償金?
受害配偶可依切結書約定金額全額請求。若切結書已明確記載賠償數額(例如約定「若再犯應給付新臺幣200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法院原則上應依此約定判決,受害方無需另行舉證其精神損害達到特定程度。
最高法院在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中明確肯認此類賠償約定的正當性,指出其具備三項功能:第一,填補精神損害,彌補受害配偶所承受的心靈創傷;第二,降低舉證困難,讓受害方毋需在訴訟中逐一說明精神損害的具體程度;第三,預防危害再發,透過明確的違約代價形成嚇阻效果。基於這三項功能,切結書賠償約定具有完整正當性,受害配偶得據以向法院主張。
外遇者主張賠償金過高,法院會酌減嗎?
法院有條件可以酌減,但門檻相當高,並非外遇者主觀認為金額高就必然獲准。根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若切結書約定的賠償金對負賠償責任的一方「顯然過苛」,法院得予以酌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50號民事判決更進一步認定,外遇切結書的賠償約定性質上與違約金相近,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52條,於約定金額過高時,由法院酌減至相當數額。
法院審酌是否酌減時,通常考量以下標準:外遇行為的持續時間與次數、受害配偶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程度、是否因此影響身心健康或日常生活、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與實際經濟狀況,以及其他與個案相關的一切情況。實務觀察上,若外遇情節嚴重(如長期隱瞞多次外遇),法院較傾向維持切結書原定金額;若情節相對單純且義務人確有財力上的客觀困難,方有較高機率獲准酌減。
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外遇切結書應包含哪些要素?
切結書的法律效力強弱,核心在於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實務上,一份完善的外遇切結書建議涵蓋以下四個面向:
一、詳細記載外遇事實
包含外遇對象的姓名或足資識別的描述、外遇發生的時間區間、地點及次數。事實記載愈詳盡,義務人日後欲否認外遇行為的空間就愈小,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也隨之降低。
二、明確約定斷聯義務與違反判斷標準
保證條款應具體列明「斷絕一切聯繫」的範圍,例如:不得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或任何形式接觸外遇對象,且自特定日期起生效。若僅寫「保證不再往來」等模糊文字,日後容易衍生「什麼叫往來」的爭議。
三、清楚約定賠償金額並說明性質
建議在切結書中明確寫明賠償金額(例如:新臺幣100萬元至200萬元),並載明該金額係「精神慰撫金」而非財產損害賠償,以避免日後對賠償性質與計算基礎產生爭議。
四、確保簽署的自願性與形式完整
切結書須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由義務人親自簽名並按捺指印。建議邀請見證人在場,或至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以防止對方事後主張係遭脅迫或文件遭偽造。
常見問題 FAQ
Q1:外遇切結書不經公證也有法律效力嗎?
有效。外遇切結書屬於一般私人契約,依民法規定,契約成立不以公證為必要條件,雙方合意且由義務人簽名即生效力。辦理公證的目的在於強化切結書的真實性,使對方日後難以主張遭脅迫或文件遭偽造,建議在條件允許下選擇公證以增強效力。
Q2:切結書若未約定具體賠償金額,還能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但舉證負擔較重。若切結書僅記載外遇事實與斷聯承諾而未約定賠償金額,受害配偶仍可依民法第195條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但賠償數額須由法院依職權裁量,無法直接援引書面約定金額,訴訟上的主張與舉證難度相對較高。
Q3:辦完離婚手續後,還能持外遇切結書請求賠償嗎?
可以。外遇切結書屬於獨立的民事契約,其效力不隨婚姻關係消滅而終止。即便雙方已完成離婚登記,受害配偶仍可就切結書所約定的賠償金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仍應依契約規定審理,婚姻關係是否存續不影響切結書的請求權。
Q4:外遇對象(第三者)需要一起在切結書上簽名嗎?
不需要,但效果有所不同。切結書通常僅由外遇配偶簽立,對外遇配偶本身即具法律拘束力。若希望同時對外遇對象追究民事侵權責任,可另行要求外遇對象簽立個別承諾書,或另行蒐集相關證據,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對外遇對象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
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外遇切結書雖是受害配偶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但其實際效力與可請求的賠償金額,仍取決於切結書的具體內容及個案的特殊情況。無論您正在擬定切結書、需要評估既有切結書的法律效力,或已面臨對方違反切結書卻拒絕賠償的困境,都建議及早尋求具備家事法專業的律師協助。律師可協助您審閱或擬定切結書內容、評估訴訟可行性,並依據最新實務判決為您規劃最有利的法律策略。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