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灣受傷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國賠法第15條互惠原則與修法動態完整解析

目錄

外國人在台灣受傷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國賠法第15條互惠原則與修法動態完整解析
重點摘要

  •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外國人在台申請國家賠償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即其本國須允許台灣人享有同等的國賠權利,方可適用。
  • 判斷互惠原則的依據包含三種形式:雙邊條約、本國法令規定、或實務慣例,具備其中一種即符合申請資格。
  • 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務部(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及行政院陸委會見解,基於人道與人權理念,得適用國家賠償法。
  • 行政院已提出修法草案,擬刪除第15條互惠限制,若修法通過,任何在台灣受傷的外籍人士均可平等申請國賠。
  • 申請國賠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請求,並注意自知悉損害起2年、自損害發生起5年的消滅時效。

外國人在台灣受傷,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外國人在台灣因公共設施瑕疵或公務員不法行為遭受損害時,是否能向政府申請國家賠償,答案並非絕對的可以或不可以,而是取決於其本國與台灣之間的法律互惠關係。國家賠償法第15條明確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這條規定的核心邏輯是「對等保障」:若台灣人在你的本國也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相同權利,你在台灣也可以主張同等保障;反之,若你的本國不允許台灣人申請國賠,你在台灣同樣無法援引國家賠償法求償。這項設計原意在透過對等原則促進各國完善人民保障制度,但在實際執行上衍生出不少爭議。

國家賠償法第15條的互惠原則,如何具體判斷?

認定外國人是否符合第15條的互惠要件,司法實務上依序審查三種依據,具備任一即可成立:

(一)雙邊條約

若台灣與該外國之間簽有明確保障雙方國民賠償權利的條約或協議,即直接符合互惠要件。由於台灣正式邦交國有限,此途徑在實務上的適用案例相對較少。

(二)本國法令規定

若外籍當事人本國的法律明文允許外國人(含台灣人)在當地申請政府賠償,則認定符合互惠原則。舉例而言,若某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任何人在本國境內遭受損害均得申請賠償」,台灣人自然也在保障範圍內,該國人民來台受傷時即具備申請資格。

(三)實務慣例

即使缺乏明文條約或法令,若該外國在實際執行上習慣性地允許外國人(含台灣人)申請國賠,也可作為認定互惠的依據。此種情形通常需透過外交管道或函詢外交部確認,程序較為繁瑣,但仍是合法可行的法律途徑。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受傷,能否適用國家賠償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遭受損害時能否申請國賠,是兼具法律與政治敏感性的特殊問題。由於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既未簽訂對等互惠的國賠條約,中國大陸的賠償制度也與台灣不同,若單純依第15條形式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似乎難以通過互惠門檻。

針對此問題,法務部於民國82年8月5日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框架,大陸地區人民亦屬中華民國人民,相關法律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明文規定。行政院陸委會也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受害時可適用國家賠償法。

以實際案例為例,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一起大陸籍旅客來台觀光、行走間遭路燈因設備老舊漏電觸電身亡的案件。法院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瑕疵致損害的規定,援引前述函釋精神,最終判決賠償義務機關應賠償死者父母合計約新台幣464萬元。此案充分說明,在現行法律解釋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確實可在台主張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15條互惠原則,存在哪些法律爭議?

第15條互惠原則雖有制度設計的考量,但長期受到法學界與實務工作者的批評,主要集中在以下面向:

違反平等保護精神:在同一個台灣境內發生相同損害事故,本國人可以獲得賠償,但來自法制不完善國家的外籍旅客,卻因本國制度問題而無從求償。這種以「國籍」或「本國制度」為判斷標準,而非以「受害事實」為依據的做法,有悖於憲法平等保護精神及普世人權保障原則。

法律適用的模糊性:從法務部函釋到陸委會意見,不同機關面對同一問題援引不同法理,顯示現行規定存在相當大的解釋空間,讓當事人在處理個案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大幅增加訴訟的不確定性。

與國際人權標準的落差:多數已開發國家採取「屬地主義」,不論受害者國籍,只要損害發生在境內均受同等保護。台灣現行的互惠原則相較之下顯得保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台灣在國際人權議題上的形象。

修法動態:行政院草案擬刪除互惠限制,全面保障外籍人士國賠權利

針對第15條長期存在的爭議,行政院於民國110年9月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最關鍵的修法方向就是刪除第15條的平等互惠限制,改採更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保障模式:凡在台灣境內遭受損害的任何人,無論其國籍為何,均得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修法草案已送交立法院進行審議。若修法順利通過,將徹底解決現行第15條引發的適用爭議,讓外籍旅客、外籍工作者及各類在台外籍人士,在遭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時不再因國籍門檻而求告無門。這不僅是法律制度的技術性修正,更是台灣在人權保障領域向國際標準靠攏的重要里程碑。

常見問題 FAQ

Q1:外國人在台遭公務員違法處罰或逮捕,也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5條互惠要件的外國人,可依第2條規定,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自由或權利的情形提出國賠請求。申請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協議請求,協議不成立方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Q2:外國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人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協議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若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申請人即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書面請求應載明賠償原因、事實、請求金額及聯絡資訊。

Q3: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受害人知悉損害時起,2年內不行使即告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外籍人士在台受傷後,應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諮詢律師,以免超過時效而喪失求償權利。

國家賠償案件牽涉複雜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個案情形各有不同,賠償金額、義務機關的認定以及互惠原則的判斷,都需要專業的法律分析。如您或您的親友在台灣遭受因公共設施瑕疵或政府機關不法行為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建議盡早諮詢具備國家賠償案件實務經驗的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合法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目錄

陳哲瑋律師事務所專職「家事案件」,
團隊具有豐厚的離婚、遺產處理經驗,
費用公開透明,為您提供最確定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