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怎麼請求?民法第1057條4大要件、金額計算與協議離婚的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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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怎麼請求?民法第1057條4大要件、金額計算與協議離婚的約定方式

重點摘要

  • 法定贍養費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性質是「婚姻扶養義務在離婚後延續」,跟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請求。
  • 請求法定贍養費要同時符合4大要件:自己對離婚無過失、經法院判決離婚、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對方有給付能力。
  •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不適用民法第1057條,想拿到贍養費,必須在離婚協議書中白紙黑字約定。
  • 法院多參考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決定金額,判准的數額以維持基本生活為限。
  • 定期給付的贍養費,每一期的請求權從該期到期起算,5年不行使就消滅(民法第126條)。

離婚贍養費是什麼?離婚一定能拿到贍養費嗎?

離婚不代表一定能拿到贍養費。法律上的贍養費,是讓因離婚而失去經濟依靠的一方,能向前配偶取得基本生活支持的制度,性質上屬於婚姻中夫妻互相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1)在離婚後的延續。

很多人以為贍養費就是「離婚時對方要分給我的錢」,其實離婚時的金錢請求分成好幾種,各有各的法律依據:剩餘財產分配看民法第1030條之1,離婚損害賠償看民法第1056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看民法第1055條、第1084條,贍養費則看民法第1057條。這幾種請求要件不同,必須分開評估。

請求法定贍養費要符合哪些條件?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從條文可以整理出以下4個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請求的一方對離婚原因沒有過失

只有對離婚原因沒有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贍養費。法院判斷的是「造成婚姻破綻的原因」誰有責任,例如一方長期外遇、家暴、惡意遺棄。如果是請求人單方有過失,或雙方都有過失,就不能請求。值得注意的是,條文明定「他方縱無過失」也要給付,也就是說,被請求的一方即使對離婚沒有責任,只要其他要件成立,仍然要負擔贍養費。

要件二:必須是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7條只適用於判決離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號原判例明確指出,夫妻兩願離婚的情形,沒有依該條請求贍養費的餘地。實務上,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本質上仍是雙方合意,贍養費應該直接寫進調解或和解筆錄,不要事後再另行主張。

要件三:請求人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請求人必須因為判決離婚,導致無法用自己的財產與勞力維持生活。法院會綜合請求人的年齡、健康狀況、學經歷、工作能力、名下財產與原本的生活水準判斷。實務標準相當嚴格:請求人只要具備工作能力、或名下有足夠存款與不動產,法院通常會認定不符合「生活困難」。

舉例來說,一位58歲、婚後放棄工作專心照顧家庭30年的配偶,名下沒有財產、也有慢性病,較容易被認定陷於生活困難;反之,一位35歲、具有會計師執照的配偶,即使離婚當下暫時沒有工作,法院通常會認為其有能力自謀生計。

要件四:被請求人有給付能力

贍養費既然是扶養義務的延續,法院就會審酌被請求人的收入與財產。若對方給付後自己也會陷入生活困難,法院會降低金額或駁回請求,不會讓一方為了扶養前配偶而無以為生。

協議離婚可以拿贍養費嗎?約定贍養費怎麼談?

協議離婚可以拿到贍養費,但前提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這種「約定贍養費」依契約自由原則成立,不受民法第1057條4大要件限制,金額、期間、給付方式都由雙方自行決定。

新聞上動輒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天價贍養費」,多半就是約定贍養費,而且常把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子女扶養費、房產過戶全部包在一起,以「贍養費」統稱。單純法定贍養費,金額遠不到這個程度。

談約定贍養費時,協議書至少要寫清楚以下內容:

  • 每期金額與給付日期(例如每月5日前匯款3萬元)
  • 給付期間與終止條件(例如給付5年,或至受領人再婚時終止)
  • 遲延一期即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
  • 這筆款項與剩餘財產分配、慰撫金是否已一併處理、是否拋棄其他請求

法定贍養費怎麼計算?可以一次付清嗎?

法定贍養費的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目標是維持請求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維持婚姻期間的優渥生活。法官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公布的請求人居住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再扣除請求人自己的收入或財產可負擔的部分,並考量被請求人的資力後決定。

給付方式方面,民法沒有限制,法院可以判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按月定期給付。被請求人財力雄厚時,一次給付能避免日後追討的麻煩;被請求人收入穩定但存款不多時,按月定期給付較常見。

贍養費和剩餘財產分配、慰撫金、子女扶養費有什麼不同?

這四種請求各自獨立,可以同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是婚後財產的結算,不問過失,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離婚損害賠償(含慰撫金)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人須無過失、對方須有過失;子女扶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與離婚過失無關;贍養費則要符合民法第1057條4大要件。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上述請求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合併提出,一次處理。

對方不付贍養費怎麼辦?

對方拒付時,要先看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法院判決、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的薪資、存款或查封不動產。

如果只是雙方簽的私人離婚協議書,就必須先起訴取得勝訴判決才能執行。若協議書曾經公證,並依公證法第13條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省下訴訟時間。

另外要特別注意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贍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每一期的請求權5年不行使就消滅。對方拖欠時應盡早催告或聲請執行,不要讓前幾期的款項因時效而無法追討。

常見問題 FAQ

Q1:法定贍養費要付多久?

A:期間依法院判決內容而定。法院常以請求人再婚、找到工作足以自立,或給付滿一定年限作為終止條件;約定贍養費則依離婚協議的約定期間。

Q2:我也有外遇,還能請求贍養費嗎?

A:不能請求法定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要求請求人對離婚原因無過失,雙方都有過失時就不符合要件,但仍可透過協議約定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也不受影響。

Q3:離婚時沒談贍養費,離婚後還能補要嗎?

A:兩願離婚後無法依民法第1057條補請求。判決離婚則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或在判決確定後另行起訴,但仍須證明符合4大要件。

Q4:對方給付贍養費後失業,可以請求減少嗎?

A:可以。給付義務人經濟狀況有重大變更時,可以依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或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給付金額或方式。

離婚涉及的金錢請求包括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與子女扶養費,每一項的要件、舉證與時效都不同,一旦漏掉主張或協議寫得不清楚,日後很難補救。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依您的婚姻狀況與財產情形擬定完整的請求策略,保障離婚後的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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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瑋律師事務所專職「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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