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乘客搭乘無照駕駛車輛受傷,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向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無照駕駛人的過失會被「推定」,舉證責任由駕駛人自行承擔。
- 無照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罰鍰新臺幣6,000元至24,000元,屬保護他人之法律。
- 乘客若明知駕駛人無照、未達考照年齡或欠缺駕駛能力仍搭乘,法院可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認定乘客與有過失,減輕甚至免除駕駛人賠償責任。
- 事故若涉及第三方(如施工單位),第三方可主張無照駕駛人為乘客之「使用人」,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適用過失相抵,減輕對乘客的賠償金額。
- 法院不受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結論拘束,可依自由心證自行認定事故原因與過失比例。
搭上無照駕駛的車出意外,法律關係有多複雜?
日常生活中,難免遇到朋友或家人沒有駕照卻騎車、開車的情況。若搭乘時發生意外,乘客的求償之路往往比想像中曲折。除了要確認駕駛人的責任,還要面對自身是否也要分擔過失的風險,以及當事故同時涉及第三方責任時,各方賠償義務究竟如何分配的問題。
無照駕駛違反哪些法律?對求償有何影響?
未領有駕駛執照即駕駛車輛,直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此規定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被認定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這意味著,一旦確認無照駕駛,過失就被「推定」存在,不需要乘客逐一舉證駕駛人的具體失誤,而是改由駕駛人自行舉證說明沒有過失,才能免責。
乘客可以向無照駕駛人求償嗎?
可以。乘客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享有請求權,且過失推定機制對乘客有利。然而,駕駛人也有反擊手段——主張乘客本身亦有與有過失。
什麼是「與有過失」?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簡言之,若乘客的某些行為也是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原因之一,法院可按比例減少對方應賠償的金額。
乘客明知對方無照仍搭乘,會被認定與有過失嗎?
司法實務的判斷標準取決於乘客對駕駛人狀況的認識程度:
- 明知無照仍搭乘:法院視同乘客自願承擔風險,傾向認定與有過失。
- 明知未達考照年齡(未滿18歲):同樣構成明知風險,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
- 主動要求搭乘:乘客自行提出搭乘需求而非被動接受,法院認定過失比例可能更高。
有實際判決指出,乘客與駕駛人認識多年,清楚知道對方未達考照年齡,且係主動要求搭載,法院最終認定乘客應承擔50%的與有過失,賠償金額對半折減。
事故涉及第三方施工疏失,乘客的賠償會被打折嗎?
當事故並非完全由駕駛人造成,例如施工單位疏未設置安全警示,導致車輛駛入未封閉的施工區域而受傷,乘客固然可以向施工單位請求賠償,但第三方同樣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以減輕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與有過失之規定。司法實務確立,乘客藉由駕駛人的載送擴大活動範圍,駕駛人在法律上即屬乘客的「使用人」。因此,即便駕駛人是無照駕駛,其過失行為也可以歸屬於乘客,讓第三方以此主張減輕對乘客的賠償責任。換言之,乘客因搭乘無照車輛,在涉及第三方的三角法律關係中面臨雙重風險:向駕駛人求償可能被主張與有過失,向第三方求償同樣可能被減輕賠償。
法院一定採信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結論嗎?
不一定。交通事故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向各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不服者再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這套機制由交通專業人員組成,有助於法院掌握事故原因。然而,依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40號民事判例,法院對鑑定意見享有自由心證,得不採鑑定結論,另行認定事實。
實務中,若鑑定機關在審查過程中遺漏關鍵情節——例如未審酌駕駛人無照此一事實——法院便有正當理由拒絕採用鑑定結論,重新認定各方的過失比例。即便覆議結論已認定某方無過失,法院仍可推翻。
無照駕駛事故的過失認定:司法實務兩種見解
對於「無照」與損害之間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台灣法院歷來存在兩種不同立場,當事人在訴訟策略上應加以留意。
見解一:無照與事故不必然有因果關係。部分法院認為,駕照是行政管制手段,與駕車的具體操作過失屬兩件事。若事故純粹由對向違規車輛或道路瑕疵造成,無照本身與損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單憑無照推定與有過失。
見解二:無照推定有過失,舉證責任轉由無照方承擔。多則最高法院判決(包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採此立場,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屬保護他人之法律,違反者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應推定有過失,須由無照駕駛人自行舉證無過失,否則法院認定其對損害負有責任。
上述兩種見解在不同事實情境下各有適用,訴訟時能否有效區辨事故成因,往往決定最終勝負。
常見問題 FAQ
Q1:朋友沒有駕照卻載我,途中發生車禍,我可以向他求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無照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保護他人之法律),過失由法院推定,你的朋友須自行舉證無過失才能免責。但若你明知對方無照仍決定搭乘,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認定你與有過失,對方的賠償金額將按比例減少。
Q2:我搭無照駕駛的車,因施工路段疏失摔車受傷,可以向施工單位全額求償嗎?
不一定可以全額求償。施工單位可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主張,無照駕駛人屬你的「使用人」,駕駛人的無照過失可歸屬於你,請求法院依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賠償金額。具體減少幅度由法院依事故情節、雙方過失程度綜合認定。
Q3:交通事故鑑定覆議結論說無照駕駛人沒有肇事責任,法院會照單全收嗎?
不一定。依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40號民事判例,法院有自由心證空間,不受鑑定結論拘束。若法院認為鑑定過程遺漏了重要事實(如未考量當事人無照),可拒絕採用鑑定結論,自行認定事故原因與各方過失比例。
Q4:我不知道朋友沒有駕照才搭他的車,出意外後賠償還是會被打折嗎?
若你對駕駛人無照一事確實不知情,則欠缺「明知風險仍承擔」的主觀要件,法院較難認定你有與有過失。但事實認定上仍有爭議空間,例如是否應知、是否有徵兆等,建議收集對話紀錄、事故現場資料,並盡早諮詢律師確認您的法律地位。
遇到無照載客事故,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搭乘無照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求償問題牽涉的法律層面相當多元:求償對象的確認、與有過失的認定、第三方責任的分配,以及法院是否採納交通鑑定結論,每一項都可能左右最終賠償金額。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臨此類困境,建議立即保全事故現場照片、醫療診斷書及警察事故處理報告,並及早諮詢具有交通事故處理經驗的專業律師,確保您的損害賠償權益獲得最完整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