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律師法第73條,律師若以誇大不實方式招攬訴訟、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無正當理由終止委任等,均應付懲戒。
- 民眾無法直接移送律師懲戒,但可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提出具名書面申訴,由公會決議是否移送。
- 懲戒處分共5種,由輕至重為:研習、警告、申誡、停職(2個月至2年)、除名;除名者終生不得再執業。
- 對懲戒決議不服,可在收到決議書後20日內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覆審結果即為終局決定。
- 律師懲戒紀錄屬公開資訊,可至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免費查閱「懲戒決議書公開與查詢」專區。
律師什麼情況下會被移送懲戒?
只要律師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的特定規定,即可能面臨懲戒程序。律師法第73條明確列出應付懲戒的具體事由,主要包括:違反離職後不得在特定機關執業的旋轉門條款(律師法第28條)、未依規定迴避涉有親屬關係的法官或檢察官案件(律師法第29條、第34條)、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委任契約(律師法第32條)、以誇大不實或不正當方式招攬訴訟(律師法第40條第1項)、與司法人員或警察有不正當往來(律師法第44條),以及情節重大的違反業務保密義務(律師法第36條)。此外,因故意犯罪遭判刑確定者(過失犯罪除外),同樣構成應付懲戒的事由。
舉例而言:假設李律師受甲公司委任處理一起商業合約糾紛,案件尚未結束,卻私下接受對造乙公司的委任,就相同事件提供法律建議。這種行為明顯違反律師法第34條關於利益衝突迴避的規定,無論主觀意圖如何,均已構成應付懲戒的事由,委任人甲公司可依此向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
民眾能直接把不肖律師移送懲戒委員會嗎?
民眾無法直接移送,但可透過申訴管道間接啟動懲戒機制。依律師法第76條,具有移送律師至懲戒委員會權限的單位共有三種:(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二)地方律師公會(須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三)全國律師聯合會。
民眾若認為委任的律師有違法或違反倫理的行為,應向該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提出具名書面申訴,並附上事實說明與相關證據,例如委任契約、往來書信、費用收據等。公會受理後,須透過集體決議判斷是否移送,個別民眾無權自行決定。另外,若律師是因辦理商標、專利、土地登記或工商登記等附屬業務發生違失,相關主管機關也可直接將案件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是律師法設計的特別補充管道。
律師懲戒的審議程序是怎麼進行的?
律師懲戒委員會收到案件後,首先將移送理由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的律師,律師須在收受後20日內提出申辯書(依律師法第85條第1項);即使逾期未提出,程序仍繼續進行,不受影響。
同時,審查委員須在案件分配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意見,送交委員長;委員長收到後,須在1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依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6條)。審議會議設有嚴格的法定門檻:出席委員須達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1人),且決議需獲過半數同意方能成立(依律師法第93條)。審議不公開進行,委員意見嚴守秘密。
律師被懲戒後,會受到哪些具體處分?
依律師法第101條,懲戒處分由輕至重共分五種:
- 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每次6至12小時)
- 警告
- 申誡
- 停止執行職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
- 除名
「除名」是五種處分中最嚴重的。受除名處分者,法務部依法不得再核發律師證書,等同於永久取消執業資格——即便日後再度通過律師資格考試,仍無法取得執照,終生不得再執行律師職務。因此「除名」並非暫時停業,而是徹底退出法律職業的最終結果。
對懲戒結果不服,可以透過哪些程序救濟?
律師懲戒程序提供一次正式救濟機會,稱為「覆審」。被付懲戒的律師或原移送機關,若對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均可在收到決議書後20日內備妥理由書及繕本,先送交律師懲戒委員會,由其轉送對方;對方收到後10日內可提出申辯書或意見書,之後整份資料才會移至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進行第二次審查。
依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地位相當於高等法院,覆審委員會則相當於最高法院,覆審委員會所做決議即等同終審判決,原則上不得再提出任何救濟。唯有在決議明顯違反法規、發現足以推翻原決議的新事證,或委員會的組成本身存在違法情形時,才能例外就確定決議聲請「再審議」。
如何查詢律師是否有懲戒紀錄?
律師懲戒紀錄屬公開資訊,任何人均可免費查詢,無需身份驗證。懲戒處分確定後,律師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會將結果通報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受懲戒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法務部負責將懲戒結果公告於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的「懲戒決議書公開與查詢」專區,民眾直接上網即可搜尋查閱。建議在正式委任律師前,先花幾分鐘查詢該律師是否有懲戒紀錄,作為評估信任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常見問題 FAQ
Q1:我可以自己向律師懲戒委員會投訴律師嗎?
不可以直接向懲戒委員會投訴。依律師法第76條,有權移送律師至懲戒委員會的,限於各級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民眾應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提出具名書面申訴並附上相關證據,由公會依集體決議判斷是否移送懲戒。
Q2:律師被「除名」後,還可以重新考律師執照再執業嗎?
不行。依律師法第101條,除名處分的效力是永久性的。曾受除名處分者,法務部依法不予核發律師證書,即便日後再度通過律師資格考試,仍無法取得執照,終生喪失執業資格。
Q3:覆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後,還可以再向法院提告嗎?
原則上不能。依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具終局效力,不得再透過一般訴訟程序救濟。僅在決議有明顯違法、發現新事證或委員會組成有瑕疵等例外情形,才可聲請「再審議」。
Q4:律師懲戒程序大概要多久?
依法定期限計算:律師在收受後20日內提出申辯書,審查委員於2個月內完成審查意見,委員長於1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實務上因案件複雜度不同,整體時程可能超過上述期限,民眾申訴後需保持耐心等候。
遇到律師問題,請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律師懲戒制度是台灣法律服務品質的重要把關機制,旨在保障委任人不受不肖律師侵害。若您正面臨律師疑似違法、收費爭議或委任糾紛等問題,應即時保留一切相關文件與通訊紀錄作為證據,並評估是否向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法律問題往往複雜且具時效性,如有任何法律上的困惑或疑問,建議儘速諮詢其他專業律師,以獨立客觀的角度協助您評估處境、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