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律師法第73條,律師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時「應付懲戒」,包括誇大招攬訴訟、違反迴避義務、情節重大的洩密行為等,法律無裁量空間。
- 民眾遭遇不肖律師,可向該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具名提出書面申訴,但由公會決定是否移送懲戒,民眾無法自行移送。
- 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共16位委員,至少11人),決議需過半數同意。
- 懲戒處分共五種,最嚴重為「除名」,受除名者依法終身不得再任律師。
- 懲戒決議確定後公告於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屬完全公開資訊,民眾可免費線上查詢。
律師在哪些情況下應受懲戒?
依律師法第73條規定,律師觸犯特定行為時,法律明定「應付懲戒」,不存在裁量餘地。常見懲戒事由涵蓋:以誇大不實方式招攬訴訟、違反利益衝突迴避義務、無故片面終止委任關係、與司法人員有不當往來,以及情節重大的洩露委任人秘密等。
以具體情境說明:甲委託乙律師辦理離婚訴訟,乙律師簽約時聲稱「保證拿到贍養費,否則不收費」,更暗示自己在法院有「關係」可活動案件。前者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禁止擔保有利結果),後者觸犯律師法第44條(禁止與司法人員有不當往來),兩者均構成應付懲戒的具體事由。
「誇大招攬訴訟」的行為認定
依律師法第40條第1項,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方式推展業務。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廣告宣稱「勝訴率100%」、主動接觸尚無提告意願的當事人遊說訴訟、以顯著低於市場行情的費用攬客後再追加收費等,均屬不正當招攬的範圍。
民眾如何對律師提出申訴?
民眾無法直接將律師移送懲戒,但可向該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具名提出書面申訴,說明事實經過並附上相關證據(如委任合約、通訊軟體截圖、費用收據等),由公會決議是否啟動移送程序。
依律師法第76條,有權將律師案件移送懲戒委員會的單位共三個:
- 地方律師公會:就所屬會員,依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移送。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就其轄區內執業的律師。
- 全國律師聯合會:就個人會員,依倫理風紀委員會決議移送。
民眾提出申訴後,是否進入正式懲戒程序,最終仍由上述單位決定,民眾本身不具備直接啟動的法定權限。申訴時建議保留完整書面紀錄,並確認已獲公會受理回執。
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審議流程是什麼?
懲戒案件移送至律師懲戒委員會後,委員會須將移送理由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律師,律師在收受後20日內得提出申辯書為自己說明(依律師法第85條第1項);逾期未提出,不影響懲戒程序的繼續進行。
審查委員須在案件輪分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意見,委員長收受後1個月內須召開審議會議。依律師法第93條,審議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16位委員中至少11人),且審議結果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懲戒委員會的組成兼顧多方立場:包括高等法院法官3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3人、律師7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2人,共16名委員,設計上刻意避免由單一群體主導。
律師懲戒有哪五種處分?
依律師法第101條,懲戒處分依嚴重程度由輕至重共分五種:
- 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6至12小時):以教育性措施處理情節較輕微的違規,執業資格不受影響。
- 警告:正式書面警示,是五種處分中對執業影響最小的。
- 申誡:較警告更為嚴重的書面處分,記入律師執業紀錄。
- 停止執行職務2月以上2年以下:停職期間律師不得辦理任何律師業務,對執業收入衝擊最為直接。
- 除名:最嚴重的處分。受除名者,法務部依法不得再發給律師證書,終身喪失執業資格,即使日後重新通過律師考試,仍無法取得執照。
五種處分的選擇,由懲戒委員會依個案情節輕重、違規次數及對委任人的危害程度綜合判斷,並無固定對應的規則。
對懲戒決議不服,覆審程序如何進行?
無論是被懲戒的律師,或是原移送懲戒的單位,若對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均可在收到決議書後20日內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並將理由書及繕本先送交律師懲戒委員會轉送對方;對方在送達後10日內得提出申辯書或意見書。
依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地位相當於高等法院,其決議類比高等法院判決;覆審委員會的地位則相當於最高法院,其決議為終局決定,不得再請求救濟,整個懲戒程序僅有一次覆審機會。
覆審確定後,是否還有任何救濟管道?
原則上,覆審委員會的決議即告確定,不得再提行政訴訟或其他一般救濟途徑。僅在三種極為特殊的情形下,得聲請「再審議」:(一)決議的認定顯然違反法令;(二)有足以推翻決議的新證據出現;(三)委員會的組成有違法瑕疵。此一途徑在實務上極少發生。
懲戒紀錄屬公開資訊,民眾如何查詢?
律師懲戒決議一旦確定,法務部依法負責將結果對外公開。目前可於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的「懲戒決議書公開與查詢」功能,以律師姓名或證書字號搜尋特定律師的懲戒紀錄。此為完全公開的政府資訊,民眾無需登入帳號或支付任何費用即可查詢。
建議在正式委任律師之前,主動查詢對方的懲戒紀錄,並同時確認其律師證書的有效性。若查得懲戒紀錄,應進一步了解懲戒原因與處分類型,再決定是否繼續委任。
常見問題 FAQ
Q1:律師在LINE上傳訊說「這個案子一定贏」,這樣算違規嗎?
是的,這屬於明確違規。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無論是口頭承諾、書面記載或通訊軟體訊息,均在禁止範圍之內。民眾若保留相關對話截圖,可作為向地方律師公會申訴時的具體證據。
Q2:律師被「除名」後,未來重新通過律師考試,可以再執業嗎?
不行。依律師法相關規定,曾受除名懲戒處分者,法務部依法不得再發給律師證書。這意味著即便日後重新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律師及格資格,也無法取得執業證照。除名等同永久喪失執業資格,是所有懲戒處分中唯一具有終身效力的。
Q3:我向律師公會申訴後,大約多久會有結果?
地方律師公會的申訴審查時間,法律並無統一的期限規定。若案件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依程序規定:審查委員須在2個月內完成審查意見,委員長在收受後1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但從申訴受理到最終決議,整體時程視案件複雜程度而定,通常需要數個月至一年以上。
Q4:律師在停職期間,原本委任的案子怎麼辦?
律師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後,在停職期間不得辦理任何律師業務,包括代理進行中的訴訟案件。原委任人應立即另行委任其他律師,並辦理案件移交。若有即將到來的開庭期日或訴訟期限,應優先處理,避免因律師停職而影響自身的訴訟程序權益。
遇到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律師懲戒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透過有效的監督機制維護法律服務的品質,保障委任人在聘請律師時的基本權益。若在委任過程中遭遇誇大不實的業務招攬、費用爭議,或律師明顯違反倫理義務的行為,民眾有法定途徑可尋求救濟。如對個案是否構成懲戒事由、申訴程序的具體步驟,或自身法律權利有進一步疑問,建議諮詢執業律師,取得針對個案情況的具體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