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供應商交貨遲延被扣違約金怎麼辦?「供貨逾期」與「施作逾期」條款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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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供應商交貨遲延被扣違約金怎麼辦?「供貨逾期」與「施作逾期」條款差在哪?

重點摘要

  • 只負責供應建材、不負責現場施工的契約,性質上通常屬於民法第345條的買賣,不是民法第490條的承攬。
  • 契約同時訂有「供貨逾期」與「施作逾期」兩種違約金時,應依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依供應商實際負擔的義務適用對應條款,營造廠不得挑金額較高的條款套用。
  • 以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五」計算與每日固定金額計算,同樣逾期60天,違約金相差可達5倍。
  • 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供應商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 一審敗訴,必須在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建材供應商交貨遲延,營造廠可以直接扣貨款嗎?

營造廠可以主張違約金,並以違約金債權與尚未支付的貨款互相抵銷,但前提是違約金依契約中正確的條款計算。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依民法第334條,雙方互負金錢債務且均屆清償期時,得互相抵銷。

問題在於,營建業常用的定型化採購合約,經常把「材料交付」和「現場施工」的罰則寫在同一份文件裡。供應商遲延交貨時,部分營造廠直接套用金額最高的施工逾期條款,一口氣扣掉大半尾款。這種扣款方式是否合法,取決於契約性質與條款適用是否正確。

材料供應是買賣還是承攬?怎麼判斷?

判斷標準是契約的核心義務:重點在「交付物品並移轉所有權」的,就是買賣;重點在「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就是承攬。

買賣與承攬有哪些差異?

比較項目 買賣(民法第345條) 承攬(民法第490條)
核心義務 交付標的物、移轉所有權 完成約定的工作
營建業常見型態 磁磚、鋁窗、石材、鋼筋等材料供應 貼磚、安裝、結構施工等現場工程
履約時點 依約將材料送達指定地點 工作完成並經驗收
常見逾期罰則 每日固定金額或按未交貨部分計算 每日按契約總價一定比例(如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

依規格訂製的建材,算買賣還是承攬?

依指定規格訂製材料的契約,實務上稱為「製造物供給契約」,法院依當事人的真意決定適用買賣或承攬規定。當事人著重於「取得材料所有權」而非「供應商的工作過程」,且供應商不負責現場安裝時,法院多半認定以買賣規定為主。

「供貨逾期」與「施作逾期」條款可以混用嗎?

不可以。契約分別針對供貨與施作訂有違約金時,代表雙方在簽約時就已區分兩種義務的違約效果,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只負責供貨的一方應適用供貨逾期條款。

舉例來說,某石材行與營造廠簽訂總價500萬元的石材採購合約,遲延60天交貨:

  • 套用施作逾期條款(每日總價千分之五):每日2萬5,000元,60天合計150萬元。
  • 適用供貨逾期條款(每日固定5,000元):60天合計30萬元。

兩者差距高達120萬元。曾有磁磚供應商一審被依施作逾期標準扣罰約121萬元,二審法院改依供貨逾期條款每日4,000元計算,違約金降為約29萬元,營造廠須返還120萬元貨款,可見條款適用錯誤會直接造成數十萬至上百萬元的差額。

違約金約定太高,可以請求法院酌減嗎?

可以。依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即使條款適用正確,供應商仍得以金額過高為由請求酌減。

法院審酌時,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 營造廠因遲延實際受到的損害,例如是否真的導致工期延宕或被業主罰款。
  • 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或「懲罰性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契約未特別約定時,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
  • 債務已部分履行時,依民法第251條,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的利益減少違約金。

公共工程契約範本通常將逾期違約金上限訂為契約價金總額的20%,私人工程契約未設上限時,此標準也常被作為判斷金額是否過高的參考。

延誤是上游廠商造成的,供應商可以免責嗎?

原則上不能。依民法第230條,只有在「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時,債務人才不負遲延責任;上游原料商或代工廠的作業疏失,屬於供應商自己選任合作對象的經營風險,法院通常不認定為不可歸責事由。

供應商與上游廠商之間的損失,應另依雙方之間的契約向上游廠商求償,而不是用來對抗營造廠。真正可以主張免責的情形,限於天災、政府管制等雙方都無法控制的事件,並且必須提出具體證據。

一審敗訴後怎麼上訴?訴訟費用比例代表什麼?

一審敗訴必須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此期間為不變期間,逾期即判決確定(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二審仍屬事實審,當事人得針對契約解釋錯誤、計算基礎錯誤等問題重新攻防。

判決主文中的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是判斷實質勝敗的重要指標。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分擔。例如一審判供應商負擔七分之六,二審改判營造廠負擔十分之八,代表法院對雙方主張的評價已經完全翻轉。

建材供應商簽約與履約時應注意什麼?

  • 簽約前:確認違約金條款區分供貨與施作,並要求明訂違約金上限。
  • 履約中:保留出貨單、送貨簽收單、工地簽收紀錄,以及與營造廠協調交期的往來紀錄。
  • 發生遲延時:以書面通知遲延原因及預計交貨日,避免日後被主張惡意拖延。
  • 遭扣款時:要求營造廠書面說明扣款依據的條款與計算式,再由律師核對是否套錯條款或金額過高。
  • 請求貨款時效: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商人供給商品的代價請求權時效為2年,不要拖延。

常見問題 FAQ

Q1:合約只寫一種逾期違約金,供應商還能主張不適用嗎?

契約只有一種違約金條款,且條款文字明確涵蓋供貨遲延時,供應商原則上必須適用;但金額過高時,仍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Q2:營造廠沒有實際損害,也能扣違約金嗎?

可以主張,但金額會受影響。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時,營造廠不須證明實際損害;但法院酌減時,會將實際損害程度列為重要考量,營造廠沒有受到損害時,違約金通常會被大幅酌減。

Q3:營造廠扣了違約金,又拒絕付剩下的貨款,該怎麼處理?

供應商應先以存證信函請求給付扣除合理違約金後的貨款;營造廠仍拒絕時,得依民法第367條起訴請求支付價金,並在訴訟中爭執違約金的條款適用與金額。

Q4:二審可以提出一審沒有講過的主張嗎?

可以,但有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屬於對一審已提出主張的補充,或一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等例外情形,仍得提出。契約條款解釋屬法律適用問題,在二審重新論述通常不受此限。

遭營造廠扣罰違約金,建議盡早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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