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第20條,同性婚姻家庭目前僅能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無法共同收養與雙方均無血緣關係的第三方子女。
- 相較之下,異性婚姻依民法第1074條享有三種收養形式:無血緣共同收養、接續收養、繼親收養,彈性遠高於同性婚姻家庭。
- 台灣法院近年裁定,同性配偶得收養另一方「先前已收養的養子女」,賦予同婚專法第20條更廣泛的解釋空間,但此屬個案裁定,尚未形成明文立法。
- 法律上僅有單一家長的被收養子女,在緊急醫療簽署、出入境辦理、財產繼承等日常事務上將面臨實際困境。
- 現行制度仍有明顯修法空間,多數學者認為應讓同性婚姻家庭完整準用民法收養規定,才能根本保障同志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同性婚姻家庭在台灣的收養權利是什麼?
同性婚姻家庭的收養權利,目前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所規範,範圍明顯窄於民法對一般婚姻的收養規定。該條文僅開放同性配偶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屬於繼親收養的型態。一旦涉及與雙方均無血緣關係的第三方子女,現行法規並未賦予同性婚姻家庭以雙方名義共同聲請收養的權利。
舉例而言,若一對男性同性配偶小傑與阿凱,希望共同收養一名育幼院的孤兒,在現行法律下,他們無法以「共同收養人」身份提出聲請。唯一可行的路徑是由其中一人以單親身份申請,被收養的孩子在法律上只有一位父親,另一方在法律上僅屬孩子的「姻親」,不具親權,也不負法定扶養義務。
同婚收養與民法收養有何不同?三種收養類型比較
異性婚姻的三種收養形式
民法對異性婚姻的收養採取較為開放的設計,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共同收養,主要涵蓋以下三種形式:
- 無血緣共同收養:夫妻共同收養與雙方均無親生血緣關係的子女,例如收養育幼院兒童,係最完整的雙親保障。
- 接續收養:配偶一方先行收養後,另一方再收養同一名子女,形成完整雙親法律關係。
- 繼親收養: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建立法律親子關係,常見於再婚家庭中繼父母收養配偶前婚子女的情況。
同婚專法第20條的限制在哪裡?
同婚專法第20條僅開放同性配偶進行繼親收養,且限縮在「親生子女」範圍內。這代表在異性婚姻中被明文允許的「接續收養」(一方先收養、他方再收養同一養子女),在同婚家庭中並無明確法律依據。這樣的設計造成同性婚姻家庭在法律上僅能建立「單親」的養育關係,對子女保障形成明顯缺口。
法院裁定突破:同性配偶可以收養另一方的養子女嗎?
針對上述制度缺口,台灣已有法院作出突破性裁定,許可同性配偶收養另一方先前已收養的「養子女」。法院認為,同婚專法第20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同性婚姻關係中子女的權益,因此應將「親生子女」擴大解釋至「養子女」,讓生活在同性家庭中的孩子不因身份差異而受到不平等對待。
這個裁定是同志家庭在司法實務上的重要里程碑,代表接續收養的路徑獲得個案認可。然而,此裁定並非立法層次的修正,法律條文本身並未更動。其他家庭能否援引相同見解,仍取決於個案法院的裁量,法律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建議當事人事前向律師詳細評估。
被收養子女的實際法律影響有哪些?
對於目前只有一位法律家長的被收養子女,在日常生活與緊急情況下,潛在的法律影響包括:
- 緊急醫療同意:未成年子女接受手術或重大醫療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若具有法律關係的家長因故無法到場,另一方配偶在法律上無權代為簽署。
- 出入境與護照辦理:未成年人申辦護照或辦理出入境,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文件,無法律親子關係的一方配偶無法辦理。
- 財產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具有親屬關係者為限,缺乏法律親子關係的配偶一方,無法成為子女的法定繼承人,影響財產傳承。
- 扶養義務歸屬:法定扶養義務僅及於有親屬關係的一方,當法律家長一旦喪失扶養能力時,缺乏法律關係的另一方在義務上無從被要求承擔。
制度缺口尚存:同婚修法方向為何?
法院裁定雖打開了一扇窗,但現行制度的根本問題尚未解決。最核心的缺口在於,同性婚姻家庭至今仍不能共同收養與雙方均無血緣或收養關係的第三方子女。有論者指出,若制度設計不夠清晰,可能促使部分同性伴侶採取「先離婚、一方單獨收養、再復婚、另一方再接續收養」的迂迴路徑,不僅徒增程序負擔,也凸顯制度的不完整。從比較法角度來看,荷蘭、加拿大、紐西蘭等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均允許同性家庭完整適用收養制度,台灣未來是否回歸修法、讓同婚家庭完整準用民法收養規定,是保障兒童最佳利益不可迴避的議題。
同婚收養常見問題 FAQ
Q1:同性婚姻伴侶可以一起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嗎?
目前不行。依同婚專法第20條,同性婚姻家庭僅能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無法以雙方名義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第三方子女。若有此需求,目前只能由其中一方以單親身份聲請,被收養子女在法律上只有一位家長。
Q2:同性配偶可以收養另一方先前已合法收養的養子女嗎?
依台灣近年法院個案裁定,可以。法院認為同婚專法第20條立法目的是保障同性家庭子女權益,因此將「親生子女」擴大解釋至「養子女」,許可接續收養。但此為個案裁定而非明文立法,建議先向專業律師確認個案情形是否符合聲請要件。
Q3:同性婚姻家庭與異性婚姻家庭在收養制度上的最大差別是什麼?
最大差別在於「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的權利。異性婚姻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同性婚姻目前不享有此項明文權利。此外,接續收養在異性婚姻中有民法明文依據,在同性婚姻中目前只有法院個案裁定支撐,法律確定性有所差異。
Q4: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法院會審查哪些條件?
依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認可收養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其以「被收養者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法院通常會審查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家庭環境、教養能力,以及被收養子女本身的意願(子女滿7歲以上須徵得其同意)。同性婚姻家庭聲請收養時,亦適用相同的審查標準。
面對同婚收養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同性婚姻家庭的收養制度涉及法條解釋、法院個案裁量以及子女最佳利益的綜合評估,法律結論因個案情形不同而有所差異。若您正面臨同婚收養相關困境、想了解如何保障同性家庭子女的完整法律權益,或需要評估聲請收養的可行性,建議諮詢具有家事法專業的律師,取得針對您個案情形的具體建議,以切實保障自身與子女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