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利益衝突是指負有職責的人在做決定時,本人或其親友會因這個決定得到利益或受到損失,使其判斷失去中立。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只要作為或不作為會直接或間接讓本人或關係人獲利,就屬於利益衝突,必須自行迴避。
- 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依同法第16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假借職權圖利或請託關說,依第17條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 依民法第106條,代理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同時代理交易的雙方。依民法第571條,仲介(居間人)私下替對方爭取利益時,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律師遇到利益衝突時,原則上不得受任,除法定例外情形外,須告知受影響的委任人並取得書面同意才能繼續受任。
利益衝突是什麼?
利益衝突是指一個人負有替他人或公眾做判斷的義務,但同一件事又牽涉到自己或親近之人的利益,使他的決定難以保持中立。重點在於「職責」與「私人利益」同時存在,跟最後有沒有真的偏袒無關。只要結構上存在利害關係,法律就會要求事先揭露或迴避。
利益衝突有哪些類型?
依照利害關係的來源,利益衝突可以分成三種:
- 本人型:決策者自己直接受益。例如採購承辦人把標案發給自己持股的公司。
- 關係人型:受益的是配偶、子女或親友。例如主管在升遷評比中替自己的姪子打高分。
- 潛在型:目前還沒有衝突,但情況一變就會出現。例如會計師的配偶即將到受查核的公司任職。
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境最容易出現利益衝突?
凡是「受人之託、替人做決定」的職業都會遇到利益衝突,以不動產交易、公司經營及專業服務最常見。
不動產仲介同時服務買賣雙方,合法嗎?
仲介在法律上屬於「居間人」,同時服務買賣雙方本身並不違法,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依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對委託人的義務,做出有利於委託人相對人的行為,或違反誠信而向相對人收受利益時,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舉例來說,賣方委託仲介賣屋,仲介卻私下收受買方紅包,刻意勸賣方降價,賣方就可以拒付服務費,並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是「代理」而非單純居間,例如受託代為簽約,依民法第106條,代理人未經本人許諾,不得同時代理雙方訂約,也不得以本人名義與自己訂約;違反時,該法律行為屬於無權代理,須經本人承認才生效力。
公司董事與公司做生意,要注意什麼?
董事對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必須先揭露。依公司法第206條,董事須在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另依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應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否則股東會可以決議將該行為的所得視為公司所得(歸入權)。
法官審理親友的案件怎麼辦?
法官與案件有特定親屬或利害關係時,依法必須自行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都明定,法官為當事人的配偶、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等情形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當事人也可以依法聲請法官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哪些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在2018年大幅修正後,適用範圍比舊法廣得多。依第2條,適用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政務人員、各級機關首長與副首長、各級民意代表、法官與檢察官、公立學校校長,以及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的主管人員等。
哪些人算是公職人員的「關係人」?
依利衝法第3條,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的受託人、上述人員擔任負責人或董監事的營利事業與法人團體、公職人員進用的機要人員,以及民意代表的助理。
「利益」的範圍有多大?
依利衝法第4條,利益分成兩種。財產上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以及其他可用金錢交易取得的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是指對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等單位的任用、陞遷、調動、考績等人事措施有利的情形。換句話說,「安插親戚進機關」即使不涉及金錢,也同樣違法。
違反利衝法會有什麼處罰?
利衝法主要以高額行政罰鍰處罰,整理如下:
- 知有利益衝突而未自行迴避(第6條):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第16條)。
- 假借職權圖利本人或關係人(第12條),或請託關說(第13條):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第17條)。
- 本人或關係人與服務機關進行交易(第14條):除公開招標等法定例外並事先揭露身分外,原則上禁止;違反者依交易金額分級處罰,交易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最高可處與交易金額相同的罰鍰(第18條)。
如果圖利行為同時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圖利罪構成要件,另外還要負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律師遇到利益衝突怎麼處理?
律師對委任人負有忠誠義務與保密義務,因此遇到利益衝突時,原則上不得受任。依律師法第34條,律師或同一事務所的律師曾受相對人委任,或曾與相對人商議並給予協助的事件,不得執行職務;但經利益受影響的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時,仍可受任。
律師倫理規範如何要求?
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列舉多種不得受任的情形,例如:與現在或先前委任事件利害相衝突的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事件、以現在的委任人為對造的其他事件、多名委任人彼此利害衝突的事件等。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律師須告知受影響的委任人及前委任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才能繼續受任。第31條並規定,同一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原則上也受同樣限制,避免「換一位同事接案」規避規範。
實務上常見的例子是:律師過去擔任某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熟知公司財務狀況;之後公司的債權人上門委託該律師對公司求償。此時律師持有前委任人的機密資訊,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就不得受任。
發現對方有利益衝突,民眾該怎麼做?
發現承辦人員、仲介或專業人士有利益衝突時,應依對象採取以下步驟:
- 保存證據:留存對話紀錄、契約、付款憑證及親屬或持股關係資料。
- 公職人員:依利衝法第7條向該公職人員的服務機關申請迴避,或向監察院、法務部廉政署檢舉。
- 仲介:依民法第571條拒付報酬,並向地方政府地政主管機關檢舉違規經紀業者。
- 律師:向該律師所屬的律師公會提出申訴,啟動懲戒程序。
- 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聲請法官迴避。
常見問題 FAQ
Q1:利益衝突一定違法嗎?
A:不一定。法律處罰的是「知道有利益衝突卻不揭露、不迴避」,或利用職權圖利的行為。依法揭露並迴避,或依律師倫理規範取得書面同意,就不構成違法。
Q2:公職人員的表哥算是利衝法的關係人嗎?
A:不算。表兄弟姊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超出利衝法第3條「二親等以內親屬」的範圍;但表哥如果與公職人員共同生活,或在公職人員擔任董事的公司任職負責人,仍可能落入其他款關係人的範圍。
Q3:仲介同時收買賣雙方服務費,我可以拒付嗎?
A:同時向雙方收取服務費本身不違法。只有在仲介違反對你的義務、偏袒對方,或私下收受對方額外利益時,你才可以依民法第571條拒付報酬。
Q4:律師曾經幫對方諮詢過,還能接我的案子嗎?
A:依律師法第34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原則上不能。除非利益受影響的當事人全體以書面同意,律師才可以受任。
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利益衝突的判斷涉及親等計算、職務範圍、交易例外與書面同意的效力等細節,同一件事換一個身分,適用的法律就完全不同。無論你懷疑承辦人員應迴避而未迴避、仲介一手托兩家損害你的權益,或身為公司董事、專業人士想事先確認自己是否需要迴避,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事實評估風險,及早採取保全證據與救濟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