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誰可以寫遺囑
依照民法第1186條規定:
-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 16歲以下之人不得為遺囑;
- 16~18歲之人做遺囑必須要法定代理人允許。
二、法定遺囑方式

(一)自書遺囑:
- 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不可電腦打字)。
- 寫上立遺囑當天年、月、日。
- 遺囑人親筆簽名。
(二)公證遺囑:
- 2人以上見證人。
- 遺囑人在公證人前面口述出遺囑內容。
- 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並記載於公證書「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內。
- 遺囑人認可後記載當日年、月、日。
- 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
-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是請他人繕寫遺囑,完成後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
- 遺囑人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 需公證人與 2名見證人。
- 遺囑人向公證人提出這個已密封的遺囑,陳述是自己的遺囑(如果別人繕寫,要另外告訴公證人撰寫這份遺囑的人的姓名、住址)。
- 公證人在封面標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遺囑之陳述。
- 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
- 3人以上見證人。
- 遺囑人口述遺囑,並請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位筆記、宣讀、講解。
- 經遺囑人認可後,代筆人記載立遺囑當天年、月、日。
- 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在同一份文件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得用指印取代)
(五)口授遺囑:
- 僅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下,且不能依前4種方式立遺囑時
- 2位以上見證人。
- 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
- 其中一位見證人將口述遺囑的內容作成筆記,並記載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
- 全體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
三、「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四、遺囑常見五大無效事由
(一) 「自書遺囑」未親自書寫全文:
- 依據《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遺囑人必須「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不得以電腦打字方式取代。
- 很多「自書遺囑」無效的原因,便是遺囑人在做「自書遺囑」時,是以「電腦打字後印出」、再簽名的方式。這種方式萬萬不可,必須要「手寫」每一個字,遺囑才會有效。
(二) 「代筆遺囑」以蓋章代替簽名:
- 依照《民法》第1194條規定,遺囑人必須必須「親筆簽名」。如果不能簽名的話,必須要以「指印」代之。而完全沒有提到可以用印章。
- 因此如果要做代筆遺囑,千萬要記得要用「指印」,而非印章喔。
(三) 「代筆遺囑」未由遺囑人親口口述:
- 依照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代筆遺囑」必須要由遺囑人「用言詞」「口頭陳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若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而僅以點頭、搖頭或擺手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
- 很多「代筆遺囑」,比較不清楚程序的律師或代書會直接問遺囑人「你是不是要把房子分給…」而教當事人以「點頭」、「搖頭」的方式來表達,這種做法有很高機率會被認為無效。
(四) 「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未全程見證:
- 見證人的目的在於旁觀過程、並親自確認遺囑內容是出自於遺囑人的意思。
- 但很多案件中,有些見證人做到一半就跑去上廁所、抽菸再回來,以為沒有關係,然而,這種狀況下,無法確保見證人有再旁邊旁觀全程,因此遺囑可能因而無效。
(五) 遺囑人欠缺意思表示能力:
- 一份「遺囑」在法院上,很常被挑戰、質疑的地方在於「遺囑人的意識是否清楚?」倘若遺囑人的精神狀態已經不清,因此而作出之「遺囑」也有很高可能而無效。
- 因此建議大家,如果遺囑人是本身有一些重大疾病,而需預立遺囑的情形時,可以先「請醫師開立意識清楚的診斷證明」,避免將來繼承人之間爭執遺囑人的意識是否清楚,而有引發爭端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