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麼是「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是民法特別規定讓每位繼承人都至少有一個「繼承的保底額」。因此就算寫遺囑表示要把所有財產留給特定某一位繼承人,此時其他沒有拿足「保底額」的繼承人都可以跳出來,表示他也要有至少最低限度的「特留分」數額。
各繼承人的「特留分」是多少?

(一) 首先,要先將「遺產總額」乘以上圖藍色部分的比例算出「應繼分」。所謂「應繼分」,簡單來說就是今天在被繼承人「完全沒有寫任何遺囑」的狀況下,各繼承人可以分得的數額。「應繼分」算出來後,再次乘以上圖粉紅色部分的比例,那就是每個繼承人的「特留分」了!
(二) 舉例:
「賭聖」跟「如夢」為夫妻,沒有小孩,但「賭聖」有兄弟一人「賭鬼」。今「賭聖」死亡,遺產有8000萬元,賭聖還寫了一份遺囑表示:「財產全部給如夢」。

然而,依照上表,「賭鬼」同樣身為繼承人,「特留分」有1334萬【8000萬x應繼分比例1/2x特留分比例1/3=1333萬】。因此,就算「賭聖」的遺囑寫明全部都給「如夢」,「賭鬼」都可以跑來跟「如夢」索要沒有拿足的1333萬元。
如何規避「特留分」
很多人跑來找律師表示,「律師,我那個不孝子,都沒來看我,我居然還不能不給他。但我連一毛都不想給他,請問有什麼辦法能規避?」
(一) 剝奪繼承權:
1. 依照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如果有下列事由,可能喪失繼承權,連「特留分」都沒有: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以上條文總結的話,可以分成三大類:
- 絕對失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此種失權被繼承人無庸主張便直接失權,不會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 相對失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3、4款):
此種失權被繼承人無庸主張便直接失權,但可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回復其繼承權。 - 表示失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此種失權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才會喪失繼承權,但之後仍可因獲得被繼承人之原諒而恢復。
3. 因此,律師建議,如果被繼承人有特別想要「剝奪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建議在遺囑裡面寫清楚是發生什麼「重大之虐待、侮辱」情形,以保證其效力。
(二) 降低遺產總額:
1. 生前贈與:
- 每人每年有244萬的贈與免稅額。因此可以運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額度,將財產趕快在生前就贈與給想要指定給的繼承人,或是存入信託專戶內。
- 而在2811萬以下則是課10%的贈與稅。因為有些人會覺得每年244萬元的額度太小了,現在一棟台北市的房子都要3000多萬了,難道要分10幾年贈與給我的小孩嗎?此時便可以運用贈與稅2811萬元的級距,雖然會被課徵10%的贈與稅,但至少可以一次就贈與近3000萬出去,而不用分個好多年去贈與。
2. 保險:
- 人壽保險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保險金如是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的受益人,那這種保險金就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 因此,同樣一筆錢,若是透過經過律師與保險公司共同規畫出來的傳承保單,同樣都可以給予到想要給的人手上,但卻不算入遺產內,而無庸拆分「特留分」或繳納遺產稅!
「特留分」被侵害了怎麼辦?
(一) 根據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如果被侵害,可以向法院請求回復。甚至會請求法院「全部遺產重新分配」,並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
(二) 不過要注意,特留分訴訟應要在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起2年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