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麼是無權占有?
(一) 所謂「無權占有」,是指「非所有權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土地或房屋。也就是大家常說的「竊占」行為。
(二) 很多人會問,「共有人其中之一」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擅自搬入大家一起共有的不動產、並在裡面生活,是否也算「無權占有」呢?答案是的,依照民法第819條的規定,每個共有人僅就手上持有的「持分」可以自由買賣、移轉;但是就共有物的「實體」(例如土地中特定的某一塊區域或全部)如果要管理、使用、處分,原則上必須經過共有人中一定比例的人數同意,才可以處分。因此如果擅自使用,仍可能構成「無權占有」。
二、 土地被竊占該如何處理?
第一步:存證信函
首先,律師建議可以先向對方發出存證信函,告知他說他所使用的土地為我們的所有物,請求他限期搬離。如果不搬離,我們就會提出民刑事訴訟,並跟他「按日」索取租金跟利息;而倘若他在期限內清空搬離,我們將不予追究等等。先禮後兵。
第二步:登門拜訪
等存證信函送達後,律師建議可以也登門拜訪一下,向對方當面勸說,或是瞭解一下對方有什麼搬離的現實上困難,而有能協助他加速搬離的地方。
第三步:民、刑事訴訟
最後,如果對方都不予回應,或是拒絕搬離,那就只能尋求司法協助了。很多人會直接報警,但依照律師的經驗來說,警察到場後因為也無法瞭解實際狀況跟所有權人為何,因此也會不敢直接把人帶走等處理方式。律師建議,可以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下列訴訟:
(一) 刑事責任:
《刑法》第320條竊佔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竊盜罪之規定處斷。」因此,如果有人偷偷竊佔你的土地,可以選擇對他提出刑事告訴,並由司法進行偵查。
(二) 民事責任:
1.拆屋還地、清空返還:《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當土地所有權人發現自己的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時,可以依照本條,拆除地上建物、移除地上堆積的雜物,將土地回復原狀、騰空,並返還給所有權人。
在向法院提出訴訟前,建議可以先完成下列步驟:
- 地政測量占用面積
可以先向地政機關申請測量,並指示地政機關所要測量的項目,即可知道對方佔用的土地範圍與面積,並可證明對方確實有竊占的行為。但是也可以到訴訟開始進行後,再請法官委派地政機關現場測繪。 - 拍照蒐證
例如拍照等,以證明使用土地之人確實為對方,以及證明對方確實有竊佔土地的行為。此外,照片建議必須附有日期,避免對方日後來爭執說照片的拍攝日期。
2.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民法》第179條、184條
- 因土地遭他人占用,使所有權人受有無法使用、出租土地的損害,並且也有租金上面的損失,而土地佔用人卻不用花錢就可以使用土地,此時便可以向法院主張對方因此受有「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以及「自己受有租金上的損害」,並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79條,向對方請求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
- 但要注意的是,租金的時效只有「五年」,因此縱使對方已經竊佔了好幾十年,最多也只能跟對方請求「過去五年」的不當得利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