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脫產的目的
(一) 第一,減少「婚後財產總額」:
- 因為依照民法1030-1條規定,離婚時「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行使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將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平均分配」。因此,如果將自己的財產都處分掉了,等要離婚時對方會發現,「居然不僅自己沒辦法跟對方分,甚至對方還來跟我分。」
- 舉例,夫婚後有3000萬,妻婚後有1000萬。夫妻離婚時,正常來講,依據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計算後,妻可以向夫請求1000萬元的差額【(3000萬-1000萬)/2=1000萬】。但假如夫把自己的3000萬都隱藏起來了,剩下0元,則離婚時妻不僅分不到夫的財產,甚至夫還可以跑來跟妻索要500萬元【(1000萬-0)/2=500萬】。
(二) 第二,使對方無法強制執行:
- 假設今天一方敗訴了,他又不願意履行判決時,勝訴的一方便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拍賣敗訴方名下的財產。
- 但假如說我們好不容易打了兩年多的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時,結果要對對方「強制執行」時,發現對方名下什麼財產也沒有,那不就白打官司了。
對方離婚前脫產怎麼辦?
(一) 民法第1020-1條「請求法院撤銷」:
-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這條是指,若對方以無償等方式把名下的財產處分掉了的話,可以向法院請求「把該處分行為撤銷掉」的補救措施。
- 但是要注意,這條的時效很短,必須要在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內行使,或自對方有脫產行為時起一年內行使。
(二) 民法第1030-3條規定「視為婚後財產」: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這條是指說,若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惡意為了減少「婚後財產」而處分其名下財產的話,可以將該筆財產拉回來,計算到婚後財產的總額裡面。
(三) 假扣押:
若真的擔心對方把財產脫光光,那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是假扣押主要有下列兩個條件:
- 對方有脫產之行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聲請人要先提出扣押金額的1/10為擔保金。

如何脫產?
(一) 首先應說明,在判決確定以前,「脫產」原則上都並非「犯罪行為」。
(二) 然而,因為「脫產」在很多情況下法官其實也知道你在幹嘛,因此要順利「脫產」且「不被拉回來計算」有一定的難度。尤其是短時間內大量處分的行為。
(三)法官在判斷這些財產處分行為是否屬於「蓄意脫產」而應該被撤銷或拉回來計算時,會考慮下列三點:
- 處分時間,是否在婚姻有出現裂縫、口頭提出離婚之後。
- 處分金額,是否龐大不合理。
- 處分理由,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說法支撐其合理性。
(四) 因此,應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正常的行為」。常見的被認定為惡意脫產的行為有:
- 以不合理金額出售名下的房子。
- 大量移轉名下財產。
- 與他人通謀虛偽製造虛假債務。
- 提領大量資金,或轉入海外帳號。
(五) 另外,律師也經手過某甲再找一位第三人,要他對自己提告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如果有辦法能證明自己名下的房子確實是「借名登記」的話,那該筆財產自然可能也可以不算入婚後財產裡面。但此作法需有足夠的證據說明為何此筆不動產是「借名登記」的。
(六) 如果你跟另一半出現紛爭,擔心對方來跟你請求大額的剩餘財產的話,建議可以直接加入律師官方LINE帳號,免費諮詢陳哲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