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尚未有效成立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簡上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的見解: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其成立要件中之「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係為使雙方能有進一步冷靜思考之緩衝時間,並使第三人容易查考而增訂。是夫妻雖訂立離婚書面及有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然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係法律賦與該方再為思考之機會,於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前,其兩願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
由上述判決可以知道,法院依照民法的規定認為,離婚協議書就算雙方都簽署了,但只要還沒拿去登記,那離婚協議書就尚未有效成立!若結婚時沒有特別去辦理,則都是屬於「法定財產制」,也是臺灣夫妻絕大多數人所採用的。
無法對對方提告請求「履行離婚登記」
(一) 如前所述,因離婚協議書尚未有效成立,因此無法強制請求對方辦理離婚登記。況且「離婚」在法律上是屬於「身分行為」,而身分行為在法律上規定不可強制履行,因此另一方即便拿著雙方簽好的離婚協議書,也無從強制請求對方辦理離婚登記。
(二) 參考過去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19 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兩願離婚,只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無從請求協同辦理離婚登記。
未登記的離婚協議書裡面,寫到的「子女扶養」、「財產分配」等內容,也尚未發生效力,無法強制對方履行
(一) 也如前所述,因離婚協議書尚未有效成立,因此裡面的內容也當然尚未生效。
(二) 參考過去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020 號民事判決:
兩造就兩願離婚雖已具備書面、二人以上之證人之簽名,但因未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其離婚要件即有欠缺,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至於與離婚契約聯立之系爭不動產歸屬之契約,既為兩造就離婚後系爭不動產歸屬之約定,該契約顯係以離婚生效為停止條件,兩造間離婚契約既未有效成立,停止條件自未成就,從而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歸屬之分配契約,自難認已生效,被上訴人自無依協議書移轉系爭房地之義務。
一方拒不辦理離婚,另一方到底能怎麼辦?
如果對方堅持不辦理離婚登記,那變無法達成「合意離婚」之條件,因此,只能透過「裁判離婚」方式,檢附事由與證據後,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