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民法第567條,房仲應把自己知道的交易事項如實告知;以仲介為業的房仲還有調查義務,違反義務造成買方損害,就要負賠償責任。
- 向房仲求償要同時符合四個條件:資訊在房仲的義務範圍內、房仲已知或依專業應該知道、房仲沒有查證或揭露、違反義務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仲介公司要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起訴時應把公司一併列為被告。
- 房仲違反義務時,依民法第571條不能請求報酬,已經收的服務費可以請求返還。
- 賣方與房仲對同一筆損害屬於不真正連帶,買方只能拿到一次完整賠償,不能兩邊各拿一次。
房仲對屋況負有哪些法定義務?
民法上的報告義務與調查義務
房仲在法律上是居間人,對屋況負有「據實報告」與「專業調查」兩層義務。依民法第565條,居間是一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567條則規定居間人應就其所知如實報告,以居間為營業者,對訂約事項及當事人的履行能力、締約能力還負有調查義務。房仲如果另外受託提供契約明定的貸款或稅務諮詢等服務,這部分適用民法第544條的受任人責任。
不動產說明書簽了名,房仲就能免責嗎?
不能。買方在說明書上簽名,不代表房仲已經盡到義務。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經紀人員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說明書經簽章後成為契約的一部分。如果房仲明知說明書記載與現況不符,仍照原樣交給買方簽名,法院會認定房仲沒有盡到說明義務。反過來說,房仲已經在說明書上註記「待確認事項」,並以書面建議買方另外檢測,這份紀錄就會成為房仲已經盡責的有利證據。另外,房仲經雙方書面同意同時受託時,依同條例第24條之2,還要公平提供資訊,並告知依仲介專業應查知的瑕疵。
買到瑕疵屋,房仲一定要賠嗎?求償四要件檢核
不一定。房屋有瑕疵,只能證明房子本身有問題;要讓房仲負責,買方必須證明以下四個要件全部成立:
- 該資訊屬於房仲的調查或說明義務範圍。
- 房仲在交易當時已經知道,或依專業應該知道。
- 房仲沒有合理查證、說明或揭露。
- 房仲違反義務與買方的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哪些瑕疵屬於房仲「應查知」的範圍?
判斷標準是房仲用一般專業方法、不做破壞性檢測,能不能發現問題。舉例來說,浴室天花板有大片新補的油漆、社區公告欄貼著外牆漏水修繕通知、建物謄本記載的面積與現場頂樓加蓋明顯不符,這些都是房仲帶看或調閱文件時就應該注意的警訊,沒有追問或揭露就構成過失。相反地,氯離子含量超標的海砂屋、輻射屋,要靠取樣鑑定或專業儀器才能確認,現場又沒有鋼筋外露、混凝土剝落等明顯異狀,房仲沒有發現原則上不負責任;但如果建物已經被主管機關列管,房仲就有查證並告知的義務。
貸款成數、稅費算錯了,房仲要負責嗎?
要看房仲是否「保證」,以及該項服務是否在委託範圍內。房仲只說「依經驗大約可貸七成,實際仍以銀行核貸為準」,屬於一般評估,買方貸不到足額款項時,很難據此要求房仲賠償。但房仲的廣告或委託契約明確寫有稅務試算服務,卻把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算錯,導致買方多繳稅,房仲就要負賠償責任。建議買方遇到資金相關承諾時,一律要求房仲以書面或LINE文字確認。
可以向誰求償?四種責任對象比較
- 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或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
- 房仲個人:主張違反居間義務的債務不履行,或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
- 仲介公司: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求償時務必一併列為被告,避免判決勝訴卻因房仲個人沒有財產而拿不到錢。
- 加盟總部:只授權品牌與制式文件時,總部原則上不是契約當事人,也不是僱用人;買方要證明總部實際管理、監督加盟店人員,才能要求總部負責。
房仲疏失可以請求賠償哪些項目?
價值減損與修繕費用
這是最常見的賠償項目。例如林先生以1,200萬元買下一間老公寓,交屋後發現外牆滲水,房仲帶看時已看到壁癌卻勾選「無滲漏水」。經鑑定,房屋因此減損價值40萬元,修繕費用25萬元,林先生就可以依鑑定結果請求共65萬元的賠償。
仲介服務費可以退嗎?
可以,前提是房仲已經被認定違反義務。依民法第571條,居間人違反對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已經支付的服務費可以請求返還。依內政部規定,買賣雙方支付的服務費合計不得超過成交價的6%,這筆金額通常相當可觀,請求返還很有實益。
賣方和房仲可以各賠一次嗎?
不行。民事賠償採「填補損害」原則,賣方與房仲對同一損害屬於不真正連帶責任。以上述林先生的案例來說,他的損害總額是65萬元,賣方付清後,房仲就不需要再付;房仲先付清,賣方也同樣免責。
解除契約後,價金由誰返還?
買賣價金由賣方返還。這是解除契約的法律效果,不屬於房仲的賠償範圍。但買方因交易支出的登記規費、代書費、稅費等必要費用,只要與房仲的疏失有因果關係,就可以向房仲請求。
發現屋況問題後,求償流程有哪些步驟?
- 先保全證據,再修繕:以影片完整記錄瑕疵位置,必要時請公證人到場或先聲請證據保全,鑑定完成前不要自行拆除或修補。
- 整理交易文件:包括買賣契約、不動產說明書、現況說明書、廣告頁面,以及與房仲的LINE、簡訊、Email與錄音。
- 從速寄發存證信函:依民法第356條,買方發現瑕疵應從速通知賣方;依民法第365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在通知後6個月內不行使,或自交屋起經過5年,就會消滅。存證信函應同時寄給房仲與仲介公司。
- 申請調處、調解或消費申訴: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提出申訴,業者應在15日內妥適處理。
- 提起民事訴訟:協商不成就起訴,並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技師或公會鑑定瑕疵與損害金額。
常見問題 FAQ
Q1:房仲堅稱「我有口頭講過」,買方怎麼反駁?
A:房仲主張已經告知,要提出具體證據。買方應比對說明書勾選內容、廣告文字與雙方訊息紀錄;書面記載與房仲說法不符時,法院原則上以簽章的書面文件為準。
Q2:房子是凶宅,房仲沒說要負責嗎?
A:要看房仲是否盡到詢問與調查義務。依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房仲應確認建物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發生非自然身故。房仲沒有詢問賣方、也沒有記載,或明知卻不說,就要負賠償責任。
Q3:加盟店的房仲出事,可以告總部嗎?
A:只有在總部實際管理、監督加盟店人員時才可以。委託契約通常載有「加盟店與總部財務及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的條款,買方應優先向加盟店公司與房仲本人求償。
Q4:向房仲求償有期限嗎?
A:有。依侵權行為請求,依民法第197條,自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自行為時起10年內就要行使;依契約債務不履行請求,依民法第125條為15年。建議發現瑕疵後立即處理,不要拖延。
房仲責任的成立與否,取決於交易當時的證據與義務範圍,證據保全的順序一旦出錯,就會直接影響求償結果。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依您的契約內容與證據,評估可以求償的對象、項目與金額,擬定最有利的處理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