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攝影師與模特兒合作前,務必簽訂書面拍攝合作契約,口頭約定難以舉證,一旦產生爭議便易陷入各說各話的困境。
-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主管機關見解認定,攝影著作的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攝影師,但雙方可透過契約另行約定或授權。
- 肖像權是模特兒的人格權,即使攝影師持有著作權,將含有模特兒肖像的照片公開販售,仍須事先取得模特兒同意,否則構成侵權。
- 契約應明定:著作權歸屬、肖像授權範圍、商業使用許可、收益分配方式及禁止事項。
- 未經同意侵害肖像權者,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排除侵害,並依第195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攝影拍攝前為什麼一定要簽書面契約?
書面契約是保護攝影師與模特兒雙方的最基本工具,口頭約定雖具法律效力,卻因難以舉證而成為糾紛的根源。試想這樣一個情境:攝影師邀請擁有大量粉絲的網紅合作,雙方口頭談妥酬勞與著作權歸屬,作品爆紅後攝影師決定出版攝影集,模特兒才赫然發現自己的肖像被用於商業目的,雙方各執一詞,難以釐清。
書面契約能將雙方共識以文字固定下來,一旦爭議發生,合約條文即為法律依據。尤其著作權的讓與或授權、肖像使用同意等重要事項,以書面記載不僅讓雙方清楚了解各自的權利義務,事後主張權利時也有所憑依,大幅降低訴訟風險與法律成本。
攝影著作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原則上屬於按下快門的攝影師。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2款,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同法第10條進一步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令亦指出,攝影著作的著作權基於攝影師在選景、光線取捨、焦距調整、快門掌控等技巧上所展現的個人創意,歸屬於攝影師本人。
然而,著作權歸屬並非一成不變。依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可將著作授權他人使用,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及利用方式,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約定不明確之部分,法律推定為未授權。這代表即使攝影師擁有著作權,若模特兒希望在個人社群媒體或商業宣傳上合法使用這些照片,就必須在契約中以明文寫出授權範圍,否則模特兒使用照片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此外,若拍攝過程中涉及多人共同主導創作方向,著作權歸屬可能更為複雜,更應在事前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避免日後爭議。
肖像權是什麼?為何持有著作權也不能忽視?
肖像權是模特兒與生俱來的人格權,不因著作權歸屬於攝影師而消滅。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確立,肖像權屬民法第195條所保護的人格法益,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商業利用他人肖像。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58號民事判決更進一步揭示一個核心原則:攝影師即使持有攝影作品的完整著作權,若將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公開販售,仍須事先取得該人同意,否則構成肖像權侵害。換言之,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權利,著作權解決「誰可以用這張照片」的問題,肖像權則規範「這張照片裡的人同不同意被這樣使用」,兩者必須分別取得。
若攝影師未經模特兒同意,擅自將其肖像用於攝影集出版、廣告素材或網路公開販售,模特兒可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同時依第195條第1項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攝影師不僅可能被迫下架全部商品,還須面臨賠償責任,損失遠超事前溝通的成本。
拍攝合作契約應包含哪些核心條款?
一、基本合作條件
契約應載明拍攝日期、地點、主題風格、服裝需求、完稿出圖時間,以及報酬金額與付款期限。這些基本資訊是計算違約損害的重要依據,切勿遺漏。
二、著作權歸屬與授權範圍
應明確約定著作權歸誰所有,並詳細列出授權內容:模特兒是否可於個人社群媒體使用、是否可修改或裁切照片、授權期間為多久、是否可用於商業目的。依著作權法第37條,授權範圍越明確,雙方受到的保護越完整;凡未明確授權之用途,法律推定為未授權,任何一方使用都可能構成侵權。
三、肖像使用同意與商業利用條款
這是最容易引爆爭議的核心條款。契約應列明攝影師可將含有模特兒肖像的照片用於哪些具體用途,例如:攝影師個人作品集展示、出版攝影集、參加攝影競賽、授權廣告商使用等。若涉及商業利益(如攝影集銷售收入或廣告授權金),應事先約定雙方是否按比例分享,以及分享比例為何。
四、禁止事項與違約責任
契約應列出明確禁止行為,如未經同意不得授權第三人使用、不得用於特定平台或特定性質用途。同時應約定違約時的具體處理方式,包括違約金金額或損害賠償的計算基準,讓雙方對後果有清楚預期,也能有效嚇阻違約行為。
常見問題 FAQ
Q1:口頭約定著作權歸攝影師,法律上有效嗎?
有效,但舉證困難。依民法契約原則,口頭約定具備法律效力,然而一旦雙方對約定內容產生爭議,缺乏書面紀錄將使當事人極難舉證。尤其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在法律實務上強烈建議以書面方式為之,以確保事後有具體憑據可供法院審查。
Q2:攝影師持有著作權,可以直接販售含模特兒肖像的攝影集嗎?
不行。依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58號判決,即使攝影師持有完整著作權,將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公開販售,仍須事先取得模特兒同意。未經同意即販售,構成肖像權侵害,模特兒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依第18條請求下架相關商品。
Q3:模特兒可以任意使用拍攝完成的照片嗎?
不一定。若著作權歸攝影師且契約未明確授權,模特兒未經許可使用照片——尤其用於商業目的——可能侵害攝影師的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授權範圍不明確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模特兒在使用照片前,應確認契約中已有具體的授權條款。
Q4:沒有簽契約,拍攝後發生爭議該怎麼辦?
應立即蒐集雙方的溝通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往來或轉帳紀錄,以還原口頭約定的內容。若協商無法解決,可向主管機關(如智慧財產局)申請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因個案情況差異甚大,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評估具體事實與證據後再採取行動。
結語:事前一份契約,勝過事後無數爭議
攝影師與模特兒之間的合作,同時涉及著作權法與民法人格權的交錯適用,任何未事先約定清楚的環節,都可能在作品爆紅後成為糾紛引爆點。書面契約不僅是法律保障的基礎,更是建立合作信任的具體表現。無論是剛起步的獨立攝影師,或是在社群媒體已具相當能見度的模特兒,在正式合作前花時間擬定一份完整契約,是保護自身權益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如有著作權、肖像權或拍攝合約相關的法律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針對您的具體狀況提供量身打造的法律建議,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