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暴者,可準用家暴法聲請保護令,不以雙方共同居住為前提。
- 「家庭暴力」涵蓋身體、精神及經濟上不法侵害,反覆言語恐嚇、跟蹤、到工作場所鬧事均構成精神暴力,符合聲請保護令的法定要件。
- 保護令分緊急、暫時、通常三種,緊急保護令法院須於4小時內裁定;通常保護令效期最長2年,屆滿可申請延長。
- 聲請保護令可透過警察局報案請警方協助辦理,或自行以書面向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免收費用。
- 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未同居情侶或前任伴侶也能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即可準用家暴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雙方是否同住、是否仍在交往,都不影響申請資格。
同條第2項明確定義「親密關係伴侶」,係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換句話說,只要曾是男女朋友或親密伴侶,無論已分手多久,若仍持續遭受對方的暴力或騷擾,法律都提供相應的保護機制。
舉例而言,若小明與前任分手後,前任持續以通訊軟體傳送威脅訊息,或每天在小明住家附近等候、跟蹤其行蹤,小明不需等到對方真正動手傷人,此時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請求法律介入保護。
哪些行為算是「家庭暴力」?不只有肢體傷害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精神暴力與肢體暴力在法律上受到同等重視,以下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精神上不法侵害:
- 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持續傳送恐嚇、羞辱性內容
- 在被害人工作場所或學校門口製造騷動、公開辱罵
- 以揚言自殘或威脅傷害家人的方式進行情緒勒索
- 透過跟蹤、監視掌控被害人的日常行動自由
- 散布被害人隱私或以此威脅,造成持續心理恐慌
重要觀念:法律保護的判斷核心,在於加害人行為是否對被害人造成不法侵害,而非以有無肢體接觸作為唯一標準。許多遭受精神暴力的被害人因對方「沒有打人」而誤以為無法申請保護令,這是對家暴法最常見的誤解之一。
保護令有哪幾種類型?緊急、暫時、通常保護令的差異
台灣家暴法依危急程度設有三種保護令,適用情境與核發程序各有不同:
緊急保護令:即時危險的第一道防線
當被害人面臨立即的人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法院接獲聲請後,須於4小時內作成裁定,即便在深夜或假日亦同,確保被害人在最短時間內獲得保護。
暫時保護令:快速啟動保護機制
由被害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不經開庭審理逕行書面核發,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提供臨時保障,使被害人不需久等正式審理程序即可獲得保護。
通常保護令:最完整的長期保護
須經法院開庭審理後核發,效期最長達2年,屆滿前被害人得再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限同樣不超過2年,可視危險情況反覆延展,是提供被害人長期穩定保護的主要工具。
保護令核發後,法院可以命令對方做哪些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可依被害人實際需求,一次裁定多款保護措施。被害人在聲請時應主動說明所需保護內容,法院依個案情況審酌裁定,常見措施包括:
- 禁止實施暴力: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施以任何形式之身體或精神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禁止加害人以電話、訊息、社群媒體等任何方式與被害人聯繫
- 遠離特定場所:命加害人保持與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及其他常去地點的特定距離
- 強制遷出:若雙方同住,可命加害人遷出共同住所,確保被害人居住安全
- 強制處遇計畫:命加害人在指定期間內完成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或戒癮課程
- 性影像保護: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並命刪除已上傳或持有之相關影像
- 禁止查閱個資: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戶籍、所得及學籍等個人資訊
聲請保護令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家暴事件多發生於私密情境,直接證據難以取得,但仍可從以下面向著手蒐集:
- 通訊紀錄截圖:完整保存對方傳送的恐嚇訊息、侮辱性內容,並記錄發送時間戳記
- 錄音或錄影檔案:在合法範圍內錄下當面威脅或騷擾事件,並製作書面文字譯文
- 報案紀錄:每次遭受騷擾或恐嚇後向警察報案,累積官方案件紀錄
- 醫療診斷書:若因長期精神壓力就醫(含身心科、精神科),相關診斷書可作為受害佐證
- 目擊證人:同事、鄰居、友人等在場見聞者,可提供書面陳述或出庭作證
- 事件日誌:詳細記錄每次暴力事件的日期、時間、地點與經過,文字記錄同樣具有參考價值
建議被害人從發現暴力行為起,就養成即時記錄的習慣,不要等到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整理,以確保細節的完整性與時效性。
如何聲請保護令?申請流程說明
聲請保護令有兩種主要途徑,被害人可依自身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方式:
途徑一:透過警察機關協助聲請(最常見)
被害人向警察局報案的同時,可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辦理保護令聲請手續。警察機關依法有義務協助被害人進行聲請,被害人只需配合填寫相關表單並說明事件經過,後續程序由警方代為向法院遞狀,是實務上最簡便的方式。
途徑二:自行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被害人可自行備齊聲請書及相關證據,向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管轄法院遞狀,即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三者擇一均可。
特別提醒:若被害人在庭審過程中不願與加害人同處一室,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隔別訊問,由法官分別在不同時間或空間詢問雙方,以保護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安全與尊嚴。
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保護令一旦核發,即具有法律強制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或依第63條之1準用第14條第1項所為裁定者,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的違反保護令行為包括:保護令禁止聯繫期間仍持續傳訊騷擾、出現在裁定禁止靠近的場所、拒絕依裁定時間接受輔導或治療等。被害人發現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應立即撥打110報警,並攜帶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正本或影本向警察說明情況。被害人無需自行與加害人周旋,法律已提供完整的強制執行機制。
常見問題 FAQ
Q1:只有精神騷擾、沒有被打傷,也能申請保護令嗎?
可以申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明確涵蓋「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等行為。只要加害人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精神上不法侵害,即便從未發生肢體衝突,被害人仍可主張保護令的保護,不需等到被打傷才能採取法律行動。
Q2:已分手的前任持續騷擾我,但我們從未同居過,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可以申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前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即可準用家暴法聲請保護令,不以雙方曾共同居住為前提。只要曾是交往中的親密關係,均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之內。
Q3:聲請保護令要收費嗎?向哪個法院提出?
聲請保護令免收費用。管轄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由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三者擇一均可。若不確定管轄法院,可直接向最近的警察局詢問,或洽詢地方法院服務中心。
Q4:保護令到期後還能繼續申請保護嗎?
可以繼續申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最長為2年,屆滿前被害人可再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同樣不超過2年。若危險情況持續存在,被害人可反覆申請延長保護,無次數限制,確保長期安全不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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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案件的事實情況、證據狀況與所需保護措施各有不同,保護令聲請書的內容是否完整,往往直接影響法院核准的範圍與速度。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具有家事法或家暴案件處理經驗的專業律師,由律師評估個案狀況、協助擬定聲請策略並陪同出庭,確保您的合法權益獲得最完整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