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最長可以關多久?偵查中上限4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5年,折抵刑期全解析

目錄

羈押最長可以關多久?偵查中上限4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5年,折抵刑期全解析
重點摘要

  • 偵查中羈押初次期間不得逾 2個月,僅能延長 1次(延長期間2個月),合計最長 4個月
  • 審判中每次羈押期間為 3個月,每次延長 2個月,延長次數依所犯罪名最重本刑及審級而定。
  • 輕罪(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二審各可延長 3次,三審限 1次
  • 重罪(最重本刑逾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一、二審各可延長 6次,三審限 1次,但全程累計不得超過 5年
  • 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規定,得以 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一、為何法律必須限制羈押期限?

羈押是國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判決確定前剝奪被告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手段,但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確定之前,被告在法律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若允許羈押漫無邊際地持續,形同在定罪前就讓當事人承受刑罰,不僅違背程序正義,更直接侵害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基本權。

正因如此,立法者透過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明訂偵查中與審判中羈押及延長羈押的期間上限,另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設置審判中羈押的累計絕對上限,以雙重機制確保羈押不淪為無期限的人身自由剝奪工具。

二、偵查中被告最長可以被羈押多久?

偵查中羈押的最長期間為 4個月,法無例外,不因案情繁雜或偵查未完成而延伸。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偵查中初次羈押不得超過 2個月。若偵查工作無法於此期間內完成,依同條第5項,檢察官須於期間屆滿前 5日 內附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延長,且延長 以1次為限,延長期間最多 2個月。兩段合計,偵查中羈押上限為 4個月。若在此期間內仍未起訴,法院即無法律依據繼續羈押被告,只能予以釋放或改採其他較輕微的強制處分,例如限制出境出海。

三、審判中的羈押期限如何計算?依罪名輕重而有所不同

審判中羈押期限的計算比偵查階段複雜,須依被告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高低,以及案件目前所在審級(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分別適用不同的延長次數上限。

(一)輕罪案件: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輕罪審判中每次羈押期間為 3個月,每次延長 2個月,各審延長次數上限如下:

  • 第一審:最多延長 3次,羈押最長可達 3+(2×3)=9個月
  • 第二審:最多延長 3次,羈押最長 9個月
  • 第三審:最多延長 1次,羈押最長 3+(2×1)=5個月

(二)重罪案件:最重本刑逾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重罪案件的審判中延長羈押次數上限顯著提高:

  • 第一審:最多延長 6次,羈押最長可達 3+(2×6)=15個月
  • 第二審:最多延長 6次,羈押最長 15個月
  • 第三審:最多延長 1次,羈押最長 5個月

即便如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自 2020年6月19日 起,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5年。羈押一旦滿5年而案件仍未判決確定,法院即視為撤銷羈押,須立即釋放被告。然而,釋放並不等同於免責——若日後判決有罪確定,被告仍須依判決入監服刑,僅是不得在判決前繼續羈押。

四、案件發回更審後,羈押延長次數會重新計算嗎?

案件發回更審後,延長羈押的次數依法歸零重新計算,原審已使用的次數不予累計。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案件經上級法院發回下級法院更審時,該審已使用的延長次數重新起算。舉例說明:甲因輕罪在一審已延長羈押3次(達次數上限),嗣後上訴二審,二審認為一審調查不夠完備,將案件發回一審更審。此時一審更審的延長次數重新歸零,可再次延長最多3次(輕罪)。但無論發回更審幾次,仍受 5年累計上限 的絕對拘束。

五、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嗎?怎麼計算?

可以折抵。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裁判確定前的每一天羈押,均得以 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這項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防止「重複剝奪」:羈押與監禁的本質同屬限制人身自由,同一犯罪行為不應讓被告承受兩次人身自由的剝奪。因此,判決確定後計算應服刑期間時,必須將先前羈押的日數扣除。

實際計算範例:乙因涉嫌重傷害罪,偵查中遭羈押 3個月,審判中共計羈押 9個月,合計羈押 12個月(1年)。法院最終判決有期徒刑 4年 確定,乙得以1年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實際須服刑 3年,即可出獄。

常見問題 FAQ

Q1:偵查中被告最長可以被羈押多久?

偵查中羈押最長為 4個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初次羈押不得逾 2個月,延長以 1次 為限且延長期間不得逾 2個月,合計上限為4個月。超過此期限,即使偵查程序尚未完成,法院亦不得繼續羈押被告。

Q2:審判中羈押有沒有絕對上限?

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自 2020年6月19日 施行),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5年。無論所犯罪名輕重或發回更審次數多寡,羈押滿5年法院就必須釋放被告。但若最終有罪判決確定,被告仍須入監服刑。

Q3:羈押的每一天都可以抵消刑期嗎?如何計算?

可以。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判決確定前的每一天羈押,均可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日。計算方式為:法院判決刑期減去全程羈押總日數,即為實際應服刑期間。例如,判處有期徒刑 3年、合計羈押 8個月,則實際服刑期間為 2年4個月

Q4:重罪與輕罪的審判中羈押延長次數有何不同?

兩者差異明顯。輕罪(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二審各得延長 3次,三審 1次;重罪(最重本刑逾10年、無期徒刑或死刑):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一、二審各得延長 6次,三審 1次,但全程仍受 5年 總上限限制。

結語:面對羈押問題,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羈押涉及人身自由的核心基本權,相關規定錯綜複雜,且延長次數、發回更審後的次數重算及5年總上限的交錯適用,往往需要具備刑事實務經驗的律師才能精確評估。無論是遭到羈押的當事人本人或家屬,皆應盡早委託刑事辯護律師介入,由律師協助評估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的可行性,並在程序上為被告爭取最大的權利保障。如您或親友面臨羈押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執業律師,以確保合法權益獲得充分保護。

目錄

陳哲瑋律師事務所專職「家事案件」,
團隊具有豐厚的離婚、遺產處理經驗,
費用公開透明,為您提供最確定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