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竄改動保圖文散布有害動物資訊會被告嗎?律師解析誹謗罪、動保法與著作權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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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竄改動保圖文散布有害動物資訊會被告嗎?律師解析誹謗罪、動保法與著作權法的法律責任

重點摘要

  • 惡意竄改他人圖文並保留原團體名義散布,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台灣實務上已承認法人(如動保協會)同屬誹謗罪保護對象。
  • 動保法第27條之1,散布虐待或傷害動物的相關內容,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或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但現行條文未涵蓋散布可能危害動物的錯誤資訊。
  • 惡意竄改他人原創圖文屬著作權侵害,依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竄改其著作的「完整性保護權」,違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
  • 現行動保法對「散布足以危害動物之不實資訊」存在立法漏洞,法律實務上建議修法補足。
  • 受害動保團體目前最有效的法律手段,為同時提起誹謗罪告訴與著作權法侵害訴訟。

惡意竄改動保圖文並保留原名義散布,構成誹謗罪嗎?

只要在竄改後的圖文中保留了原動保團體的名稱,並廣泛散布,即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規定,以文字、圖畫方式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許多人以為誹謗罪只保護自然人,但實務上,具有「社會評價」的法人同樣受到保護。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即明確指出,法人屬於誹謗罪保護的對象。動保協會、公益社團等社團法人長期在社會上建立的公信力與名譽,若遭惡意改圖者藉由保留名義的方式散布不實有害資訊,便足以讓公眾誤認為相關錯誤資訊係由該團體所發布,進而損害其社會評價,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以具體情境為例:若有人將某動物醫療基金會製作的「寵物中毒急救步驟圖」竄改為錯誤甚至加速中毒的處置方式,但刻意保留基金會的官方標誌後廣泛轉發,一旦飼主依照錯誤步驟行事,不僅寵物可能因此死亡,受害的基金會更可因此對改圖者提起加重誹謗罪告訴,同時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動保法第27條之1規範什麼?散布錯誤動物資訊能被處罰嗎?

現行動保法第27條之1設有刑事罰則,但其處罰範圍僅限於傳播「虐待或傷害動物行為過程」的內容,尚不及於散布可能危害動物的錯誤資訊。依該條規定,凡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10條(不得對動物施以暴力、電擊、灌食或其他有害善良風俗的行為)或第12條第1項規定的文字、圖畫、影像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從文義解釋來看,第27條之1的立法目的在於遏止直接記錄或呈現虐待動物行為的影音內容流傳,例如散布電擊虐待寵物的影片、公開傳播以殘忍方式宰殺動物的圖文。至於那些聲稱「某種食物對動物有益,實際上卻具有毒性」或「某種處置方式可治療動物疾病,實際上卻加速惡化」等錯誤飼養資訊,因圖文內容本身並未呈現任何虐待動物的行為過程,在現行條文的文義下確實難以依第27條之1直接追訴。

這是目前動保法在打擊網路謠言及不實資訊方面的重大規範缺口。法律界人士認為,應仿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散布不實食品資訊的規範模式,在動保法中明文增訂「散布足以危害動物之不實資訊」的處罰條款,以危險犯的立法邏輯補足此一空白。

著作權法如何保護動保團體的原創圖文?有什麼限制?

惡意竄改他人自行創作的圖文,直接侵害著作人格權,受害方得依著作權法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依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其著作完整性,損害其名譽之「著作完整性保護權」(著作人格權的一種)。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轉讓或繼承,即使著作財產權已授權第三方使用,著作人仍保有完整的人格權保護。

在刑事責任方面,依著作權法第93條,違反著作人格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在民事賠償方面,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受害方得請求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損害賠償,若侵害行為屬故意,法院得酌增賠償額至損害額之三倍;若難以計算損害,亦得請求法院酌定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此外,依著作權法第85條,著作人格權遭受侵害者,得另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然而,著作權法的保護也有其侷限性。第一,若散布者係不知情的善意轉發者,主觀上不具故意,刑事責任相對較低,僅在被告知後仍繼續散布,才明確構成故意。第二,也是最關鍵的立法缺口:若散布危害動物不實資訊的行為人是自行繪製圖文、自行創作文字,則完全不涉及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在此無從適用,回歸到動保法規範不足的核心問題。

現行法律缺口在哪裡?未來修法應如何補足?

綜合以上分析,現行法律對「刻意散布危害動物不實資訊」的行為存在明顯的規範漏洞,主要原因是各法律的適用範圍各有侷限,且彼此之間存在空白地帶:誹謗罪的適用前提是竄改後的圖文必須保留了特定被害人(含法人)的名義;動保法第27條之1僅規範傳播直接呈現虐待動物行為的內容;著作權法的保護則建立在他人有創作在先的基礎上,對行為人自創的有害資訊無從規範。

法律專家建議,未來修正動保法時,可參考德國動物保護法的立法例,在動保法中新增條款,明文處罰「明知資訊不實,仍散布足以危害動物生命健康之資訊」的行為,並對教唆或協助此類行為者訂定相應罰則,採「危險犯」模式入罪,以「有危害動物之虞」作為構成要件,而不以動物實際受到傷害為必要。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遏止以散布謠言方式危害動物的惡意行為。

常見問題 FAQ

Q1:動保團體是法人,可以提起誹謗罪告訴嗎?

可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判決已明確承認法人具有社會評價,屬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保護對象。只要惡意竄改圖文的行為,足以令公眾對該動保團體的專業性或可信度產生質疑,進而損害其名譽,該團體即可提出誹謗罪告訴,並同時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Q2:單純轉發竄改後的圖文(沒有自己改圖),也有法律責任嗎?

若轉發者明知圖文已遭竄改、且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仍故意散布,可能成立誹謗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若係善意轉發、不知圖文已遭竄改,刑事責任相對較低;但一旦被告知後仍繼續散布,即難以主張不知情的抗辯,應立即刪除並停止分享。

Q3:著作權受侵害,可以主張多少賠償金額?

著作權法第88條,難以計算實際損害時,受害方得請求法院酌定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賠償;若侵害行為屬故意,法院得酌增至損害額之三倍。若同時侵害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85條尚可另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Q4:看到有人在網路散布危害動物的錯誤資訊,現在可以報警嗎?

以現行動保法規定,單純散布「可能危害動物的錯誤資訊」尚無直接刑責,警方難以依動保法移送。若錯誤資訊係竄改他人圖文所製作,可依著作權法刑法誹謗罪提告;若屬行為人自行創作的不實資訊,現行法律存在規範缺口,建議向動保主管機關舉報,並洽詢律師評估其他可能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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