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依「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共同條款第9條第1項第9款,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駕車所致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受酒類影響」的法定標準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 酒駕除外條款須同時滿足「受酒類影響」與「酒駕與事故具相當因果關係」兩大要件,缺一不可。
- 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83號判決,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而非被保險人。
- 遭拒賠可先向保險公司申訴,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提起民事訴訟,並可附帶請求年息10%之遲延利息(保險法第34條)。
什麼是汽車保險的「酒駕除外不保條款」?
「酒駕除外不保條款」是汽車保險契約中明文將酒後駕車肇事損失排除於理賠範圍外的規定,法源依據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具體規定於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賠償責任或車輛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這項條款的核心目的在於維護保險制度的公益性:若酒後駕車肇事仍能全額獲賠,等同以保險機制為危險駕駛行為提供後盾,形成不當誘因,且有違公序良俗。因此主管機關透過定型化契約範本,將此類風險明確排除在承保範疇之外。
哪些保險類型適用酒駕除外不保條款?
酒駕除外條款的適用範圍相當廣泛,依共同條款第19條規定,涵蓋以下主要汽車保險險種:
-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涉及駕駛人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丙式):因碰撞、擦撞等原因造成自身車輛毀損的損失補償。
-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針對車輛遭竊的損失保障。
- 上述各險之附加保險:各類附加在主契約上的附約均一併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除汽車保險外,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1項第3款及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1項第3款,同樣明定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且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法令標準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因此,無論車險、傷害險或旅平險,酒駕後發生事故均可能面臨拒賠的困境。
酒駕除外條款需要同時符合哪兩個要件?
酒測值超標並不等於保險公司即可合法拒賠。依條款文義,拒賠主張必須同時成立以下兩個要件,否則被保險人仍有主張理賠的法律空間。
要件一:駕駛人達到「受酒類影響」的法定認定標準
「受酒類影響」並非模糊的主觀評估,而是有明確法定數字作為門檻。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即符合此要件,保險公司得據以主張免賠。
值得關注的是,若因特殊情況無法採集吐氣或血液樣本(例如駕駛人事故後死亡),執法機關改以眼球液進行酒精濃度檢驗,此時能否換算為法規標準值,目前司法實務尚有爭議:部分法院採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見解,認為眼球液與血液酒精濃度之間缺乏可靠換算基礎;另有法院則引用學術文獻,認為透過頂空氣相層析法得出的數值可信度高,得予採認。這類技術性爭議在訴訟中可能成為案件的關鍵攻防點。
要件二:酒駕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即便駕駛人的酒精濃度確實超標,保險公司若要合法拒賠,還必須進一步證明「正是因為駕駛人受酒類影響,才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兩者之間必須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83號民事判決,酒駕除外不保條款在性質上屬於「權利障礙事項」,保險公司對此有利於己之免責條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應負舉證責任,不得僅以駕駛人有飲酒紀錄便一概拒賠。
以具體情境為例:若駕駛人已靜止停車等待紅燈,卻遭後方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車輛追撞,車禍成因顯然在於後車駕駛未盡注意義務,與前車駕駛是否飲酒並無關聯。此種情形下,保險公司援引酒駕除外條款拒賠,顯然無法通過因果關係的法律檢驗。
遭保險公司拒賠後,有哪三種救濟途徑?
保險公司拒賠並非終局決定,法律提供完整的多層次救濟管道,消費者可依序或擇一追討應得保險金。
途徑一:向保險公司提出正式申訴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消費者應先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申訴。保險公司收到申訴後,必須在30日內予以書面回覆;若超過期限仍未回覆,或消費者對回覆結果不滿意,即可進入下一救濟程序。
途徑二: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消費者在收到保險公司回覆或申訴期限屆滿後,得於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程序免費,且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在特定金額範圍內的評議決定對保險公司具有拘束力,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接受。評議制度是在訴訟前最具效率且成本最低的爭議解決機制之一。
途徑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消費者若不接受評議結果,或選擇不走評議程序,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此外,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公司若未在約定期限或接獲通知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消費者可附帶請求年利率10%的遲延利息,遠高於民法第203條所定的法定遲延利率5%,有效填補消費者因拒賠拖延所受的財務損失。
常見問題 FAQ
Q1:酒測超標,但這次車禍明顯不是我的責任,保險公司可以直接拒賠嗎?
不一定可以。酒駕除外不保條款的成立,除了需滿足「受酒類影響」(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還必須「酒駕行為與事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83號判決,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而非被保險人。若事故成因明顯是他方過失所致,與駕駛人是否飲酒無關,保險公司的拒賠主張將缺乏法律依據。
Q2: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保險公司一定要接受嗎?
在特定金額範圍內具有拘束力。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若保險公司事前以書面同意或在契約中表明願意適用評議程序,則對於每筆在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決定,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若評議金額超過上限但消費者願意縮減至上限金額,保險公司同樣不得拒絕,評議制度因此具有相當的實質效力。
Q3:保險公司拒賠後拖著不付款,我可以請求額外的利息嗎?
可以。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公司若未在約定期限或接到理賠通知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消費者得請求年利率10%的遲延利息,此利率顯著高於民法第203條所定法定遲延利率5%,充分保障消費者因拒賠拖延所受的財務損失,消費者在提起訴訟時應一併主張此項請求。
Q4:傷害險或旅平險遇到酒駕,也適用除外條款嗎?
是的,適用邏輯相同,但規定分別明訂於各自的示範條款中。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1項第3款及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第8條第1項第3款均明定,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且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不限於汽車保險,旅行中遭遇的酒後騎車事故同樣受影響。
面對保險理賠糾紛,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酒駕除外不保條款」的適用,涉及酒精濃度法定標準的認定、因果關係的舉證攻防,以及申訴、評議與民事訴訟三種救濟途徑的策略選擇,每一個環節都可能直接左右能否成功取回理賠金。若您或家人遭保險公司以酒駕為由拒絕理賠,或對保險契約免責條款的解釋有任何疑義,建議諮詢具有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實務經驗的專業律師,由專業人士協助評估案情、釐清法律權利,並選擇最有效率的救濟途徑,以切實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