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開車撞傷或撞死貓、狗後離開現場,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該罪僅在造成「人」傷亡時才成立。
- 撞傷貓狗等人為飼養的脊椎動物,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依傷害程度面臨新臺幣3,000元至7萬5,000元不等罰鍰。
- 未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及通報動保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可被處1,000元至3,000元罰鍰;逃逸者更可被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 撞傷他人飼養之寵物,飼主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對肇事駕駛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 正確做法:立即停車、豎立警告標誌、撥打110通知警察、通報縣市動物保護機關,再依法離開。
某個週末傍晚,小林載著家人從餐廳返家,進入住宅區巷弄時,一隻黑色拉布拉多突然從停放車輛旁衝出,煞車已來不及,車頭輕輾而過,狗兒發出一聲嗚咽後癱倒路旁。小林慌亂中環顧四周,以為無人目擊便繼續開車離去。幾天後,飼主持社區監視器畫面報警,警察登門拜訪,小林才真正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本文將逐一釐清,開車撞到貓狗後逃離現場,在台灣法律上究竟會面臨哪些責任。
開車撞到貓狗,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開車撞到貓、狗後離開現場,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所規定的肇事逃逸罪。依該條文,此罪的成立要件明確要求造成「他人」(即自然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才有停留現場或採取必要處置的刑事義務;貓、狗等動物並不在「他人」的定義範圍之內。
相關法院實務(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判決)也確認,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於事故後對受傷之人即時救護,藉此維護人命安全。因此,若事故對象僅為動物,駕駛人不會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追訴。然而,「不成立肇事逃逸罪」並非免除一切責任,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的風險依然存在,以下分別說明。
撞傷貓狗後離開,動物保護法怎麼罰?
撞傷貓、狗等受保護動物後離去,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規定,並依傷害程度與主觀狀態承擔不同層級的行政罰鍰。
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受法律保護的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含寵物、經濟動物及實驗動物等,並非所有生物均在保護範疇之內。
罰鍰依情節輕重分為兩個層級:
- 較輕情形:過失傷害動物,且傷害未達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之1第2款,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較重情形:故意傷害動物未達上述嚴重程度,或過失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乃至死亡——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實務上,開車撞傷寵物多屬「過失」情形,若動物因此死亡,罰鍰金額可能高達7萬5,000元,絕非小數目,不可因「只是動物」而輕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還有什麼規定?
除動保法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明確規定:汽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縱使現場無人傷亡,仍須依規定處置;未盡義務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若直接逃逸,更將面臨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的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字第7號判決明確指出,此規定課予駕駛人事故後的作為義務,目的在於維護現場安全、保全事證並協助警察釐清責任歸屬。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發生事故後,法定處置程序包括:
- 在適當距離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 撥打110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記錄
- 聯繫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機關(各縣市動物保護處),使受傷動物及時獲得救治
-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以利後續責任認定
依照上述步驟完成處置後,即便一時找不到飼主,也已盡到法律上的必要注意義務,可有效降低行政裁罰風險。
撞到別人的寵物,還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嗎?
撞傷或撞死他人飼養的寵物,飼主確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損害,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失,除非能舉證已盡相當注意仍無法防止。
民事賠償的範圍通常涵蓋:動物的醫療費用、若動物死亡則為其市場價值或購買成本,以及飼主因此所受的其他相關損失。在寵物與飼主情感聯繫日益緊密的當代社會,民事賠償金額有時遠超行政罰鍰,僥倖逃離現場反而讓自身陷入更不利的法律處境。
撞到動物後,正確的處理步驟有哪些?
依現行法律規定,撞到貓狗等動物後,駕駛人應依序採取以下六個步驟,才能有效降低各層面的法律風險:
- 立即停車:不得直接離去,以避免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逃逸責任。
- 豎立警告標誌:在適當距離設置警示,防止後續來車造成二次事故。
- 撥打110通知警察:請警察到場記錄,有助日後責任認定與舉證。
- 通報動物保護機關:聯繫縣市動物保護處,讓受傷動物及早獲得救治。
- 嘗試聯繫飼主:若動物有頸圈、晶片資訊,可請警察協助查詢飼主聯絡方式。
- 保存現場證據:拍攝現場照片、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以備後續爭議使用。
常見問題 FAQ
Q1:撞到流浪貓狗與撞到有主寵物,法律責任有差別嗎?
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受保護的動物係指「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若流浪貓狗已由地方動保機關登記管理(如TNR計畫中掛有耳標的貓),仍屬受保護動物,撞傷可能受罰。若為完全無人管領的野生動物,通常不在動保法保護範圍內,但仍須依道路交通相關規定妥善處理現場。
Q2:現場沒有目擊者也沒有監視器,駕駛人還需要停車處理嗎?
法律義務的存在與是否有人目擊無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即負有依規定處置的法定義務。現代監控設備(含行車紀錄器、社區監視系統、途經民眾手機)極為普及,「沒人看到」往往是錯誤假設;事後遭舉發時,逃逸紀錄只會讓情況更加不利。
Q3:動物突然竄出導致事故,駕駛人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民事過失責任的判斷標準,在於駕駛人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若能舉證當時車速符合規定、採取正常防禦駕駛措施,且動物確為突然出現難以閃避,法院可能依民法第191條之2但書減輕甚至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但停車依規處置的行政義務仍然存在,不因此得以豁免。
Q4:撞到保育類野生動物(如石虎)會有更嚴重的法律責任嗎?
若撞傷或撞死的動物屬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列的保育類物種(如石虎、台灣黑熊),除動保法責任外,還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的規定,情節嚴重者最高可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高額罰金,法律責任遠比一般寵物事故嚴重,務必特別注意。
結語:依法處置,才是保護自身的最佳方式
開車撞到貓狗雖不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但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逃逸處分(含吊扣駕照),以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都可能讓駕駛人承擔相當代價。在事發當下選擇依法停車、通報、配合處理,不僅能大幅降低法律風險,也體現對生命的基本尊重。
如果您因開車撞到動物而面臨行政裁罰或民事糾紛,或對於相關法律責任有任何疑問,建議您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讓專業法律意見協助您釐清責任範圍、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