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車禍私下和解、簽立和解書,不等於刑事程序上的合法撤回告訴,對方仍可依法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合法撤告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缺一不可。
- 多數法院見解認為,提告前在和解書約定「捨棄告訴」,不具刑事訴訟法上的拘束力,法院仍須繼續審理。
- 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是目前法律效力最完整的車禍和解方式,對方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告。
- 和解時同步取得對方親簽的刑事撤回告訴狀,是降低日後反悔風險最常見的實務做法。
車禍和解後,對方真的可以反悔再提告嗎?
是的,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方有可能反悔並合法提告。許多民眾直覺認為,只要雙方簽了和解書、完成賠償,整起糾紛就此劃下句點。然而,私下和解與刑事程序上的「撤回告訴」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之間的落差,往往讓善意的賠償方陷入措手不及的困境。
以一個常見情境為例:某騎士與貨車發生碰撞,雙方於事故次日以1萬5千元私下和解,賠償方甚至錄音存證,自認糾紛已解決。然而騎士事後就醫,才發現鎖骨骨折,認為賠償金額遠低於實際損失,遂向警察局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告訴,並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12萬元賠償。由於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有權啟動刑事追訴,私下和解的約定並不能阻止這件事發生。
合法撤回告訴,必須符合哪兩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告訴,必須同時滿足時間與程序兩大要件。
要件一:時間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撤告的時間點有嚴格限制:若案件仍在偵查中(檢察官尚未起訴),須在起訴前向檢察官撤回;若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則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超過此期限,法律上不允許再行撤告。
要件二:必須向檢察官或法院正式表示
撤告必須向具有受理權限的國家機關——即檢察官或法院——提出,可用書狀或言詞為之(言詞撤告須製作筆錄)。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明確指出:告訴人雖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但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不生撤回效力。換言之,僅憑雙方私下的口頭約定或和解書,完全無法達到法律上撤告的效果。
一旦合法撤回告訴,後果如下:偵查中,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審理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撤告後不得再就同一事件重新提告,具有一次性的終局效力。
和解書寫明「不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一定認可嗎?
不一定,且目前多數法院採否定立場。「事後撤告」與「提告前捨棄告訴權」是性質截然不同的兩件事,這正是車禍糾紛中最常被忽視的法律陷阱。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告訴人可以「事後撤回」告訴,但對於提告前事先在和解書「捨棄」告訴權,並無明文授權。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及近年台北、新北、台中多件地方法院判決均採相同立場:和解書中「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約定,不拘束法院繼續審理,對方反悔提告後,法院仍須依法進行審判。
不過,也有少數法院(如台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03號判決)認為,在法理上應肯認「捨棄告訴」制度,但前提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在告訴期間屆滿前(過失傷害罪為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向檢察官或警察表示,不得僅為私下和解;以書面為之,或言詞捨棄並記載於筆錄。然而,由於各法院見解分歧,符合上述三要件並不能保證完全沒有風險。
對方已反悔提告,被告可以如何應對?
面對對方反悔提告,被告並非完全無計可施,以下是實務上可行的兩個方向。
積極配合程序,爭取微罪不起訴或從輕量刑
雲林地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03號判決援引學者見解指出,當事人事前誠意和解後,對方仍反悔提告,檢察官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職權為微罪不起訴;即便起訴,法官在量刑時亦應將事前和解的努力列入刑法第57條量刑因素,從輕斟酌。因此被告應主動出庭、配合程序,並提出和解書、錄音等佐證,讓法官充分了解被告的賠償誠意。
以和解事實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即使無法阻止審判,法院在量刑時仍會綜合考量犯罪後態度與賠償情形。主動賠償的事實有助於爭取較輕刑度,例如拘役並獲准易科罰金,避免入監服刑。以本文參考案例為例,被告最終雖遭判拘役20日,但獲准易科罰金,法院亦提示若執行檢察官許可,可進一步易服社會勞動。
車禍和解時,哪些做法可以降低被反悔提告的風險?
預防遠比事後補救有效。以下提供兩種實務上最具法律保障的做法。
方法一:申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車禍雙方可向事故地點所在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調解成立後送請法院核定,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起訴訟或告訴,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相較於私下和解,這是目前法律效力最完整的車禍和解方式。實務建議:事故後不宜急於次日即完成和解,應待對方就醫確認傷勢、雙方對損害程度有明確認知後,再啟動調解程序,可有效降低事後反悔的可能性。
方法二:和解時同步取得刑事撤回告訴狀
若雙方選擇私下和解,務必在支付賠償金的同時,請被害人親自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並由賠償方自行保管(切勿交由對方保管)。若對方日後反悔提告,即可持此撤告狀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出,作為程序上的有力反制依據。需特別注意:此撤告狀須在對方正式提告後才能發揮效用;若對方尚未提告,則尚無告訴可撤,實際效力有限。
常見問題 FAQ
Q1:已簽和解書且付清賠償,對方提告後法院一定不受理嗎?
不一定。依多數法院見解,和解書中「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約定,在刑事訴訟法上不具拘束力,法院仍須依法審理。唯有對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正式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撤回告訴,法院才會做出不受理判決;僅憑私下和解書,無法達到相同效果。
Q2:車禍過失傷害的告訴期間是多久?過了期限還能提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為自被害人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車禍過失傷害通常從事故發生、確認肇事者身分時起算。超過6個月未提告,告訴權消滅,對方即不得再行提告,此時即便不做任何事,刑事風險也已自動解除。
Q3:對方已合法撤回告訴後,可以再以相同事由重新提告嗎?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明文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一旦依法撤回,即永久喪失就同一事件的告訴權,即使事後發現傷勢加重或有其他理由,均不得再次提告,此規定具有絕對性,無任何例外。
Q4:調解與私下和解有什麼具體差別?
私下和解屬於當事人間的民事契約,刑事效力須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對方仍可反悔提告。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兩造均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起訴訟或告訴,具有等同法院確定判決的終局效力,是最根本的風險解決方式。
結語:車禍和解不等於法律免責,建議及早諮詢律師
車禍後達成的私下和解,在許多民眾眼中代表糾紛已圓滿落幕,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和解書的效力遠比想像中脆弱。了解現行法律實務、選擇正確的和解方式,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若您正面臨車禍和解糾紛、對方反悔提告,或希望在和解前先行評估法律風險,建議諮詢具有交通事故處理經驗的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擬定策略、把關程序細節,避免因一時疏忽而付出更高的法律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