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積極平權措施」(優惠性差別待遇)是國家依憲法主動賦予歷史弱勢族群制度性優惠,目標是實現實質平等,而非形式上的一律相同對待。
- 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原住民升學加分一般為10%,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可達35%,且採外加名額,不排擠一般生。
-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100人)須僱用至少1%原住民員工,不足者須繳代金,司法院釋字第719號已確認合憲。
-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委員選舉保留平地、山地原住民各3席,不分區名單女性不得低於1/2(即17席)。
- 身障學生升學加分為25%;依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第38條,公家機關34人以上須僱用3%身障員工,民營事業67人以上須僱用1%身障員工。
一、什麼是「積極平權措施」?它和禁止歧視有何不同?
積極平權措施(又稱優惠性差別待遇,英文 affirmative action)的核心精神,是國家主動介入並改善弱勢族群的結構性不利處境,而不只是被動要求禁止歧視行為。一般的「禁止歧視」屬於消極要求,指示國家與社會停止差別對待;積極平權措施則更進一步,要求國家以立法、行政手段「有所作為」,例如升學加分、保留選舉席次、強制僱用比例等,讓長期處於弱勢地位的族群能夠實質參與社會競爭,而非僅在形式上享有相同的規則。
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大法官蘇永欽協同意見書對此有清楚說明:當憲法在傳統消極平等之外同時認可積極平權措施時,代表在某些領域「僅有不作為的平等保障是不夠的,國家必須有所作為才能達到真正的平等。」這段話清晰劃定了積極平權措施與一般禁歧視規範之間的本質差異。
二、台灣憲法如何為弱勢族群建立保障基礎?
台灣對弱勢族群的保障框架明文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分別設有三項保護條款:第6項保障婦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第7項要求國家保障身心障礙者保險就醫、教育訓練、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第12項則要求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並在教育文化、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各方面予以扶助。這些條款為後續各類優惠措施提供了憲法層次的正當性依據,使相關法規不因「表面上的不平等對待」而被認定違憲。
三、原住民學生升學加分最多可以加多少?
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原住民學生參加高中以上各類招生入學(碩士班、博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除外),可依以下標準享有加分優待:
- 一般原住民身分:成績加總分10%計算
- 已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成績加總分35%計算
上述加分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以各校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2%計算,不會佔用一般生的既有名額。舉例而言,某大學學系核定招收50人,外加名額為1人,達到加分後錄取標準的原住民學生,係在50人之外另行錄取,而非取代一般生的機會。此制度的母法依據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3條第1項,明確要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
四、原住民工作保障有哪些規定?大法官如何認定合憲?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凡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且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的廠商,在履約期間須僱用不低於員工總人數1%的原住民員工。依同條第3項,廠商若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以替代性方式履行法定義務。
此規定曾引發廠商是否侵害營業自由的憲法爭議。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正面回應:大法官認定,上述強制僱用及代金繳納規定,未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無違,正式確立此制度的合憲地位。
五、婦女參政保障名額是如何計算的?
婦女參政保障的憲法基礎來自憲法第134條,明文規定各種選舉應保障婦女當選名額。在立法委員層面,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規定,34席不分區立法委員的政黨當選名單中,女性候選人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即各政黨名單中至少須有17席女性候選人當選為不分區立委。此規定從提名階段即強制要求各政黨落實性別比例,而不只是事後統計結果,對政黨具有直接拘束力。
六、身心障礙者升學加分與就業保障各有哪些規定?
在升學方面,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3條,身障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入學,不論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成績均加總分25%計算,同樣採外加方式以各校原核定名額外加2%辦理,不佔一般生名額。值得注意的是,身障者加分目前僅限於高中及五專層級,與原住民加分可延伸至大學招生管道有所不同。
在就業保障方面,依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第38條採雙軌規範:
- 公家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員工總數34人以上者,須強制僱用不低於員工總數3%的身障員工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總數67人以上者,須強制僱用不低於員工總數1%的身障員工
在生活扶助方面,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條,低收入戶之極重度至重度身障者每月可領新臺幣8,200元,輕度身障者每月4,700元;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每月補助為3,500元至4,700元不等,且補助金額每4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七、積極平權措施是否會造成「反向歧視」?法律如何回應?
積極平權措施最常引發的爭議,是對非受惠族群是否構成「反向歧視」。在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的個別意見書中,大法官羅昌發即明確指出,強制廠商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可能使非原住民求職者在競爭同一職缺時,遭受反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結果。
然而,多數大法官的立場是:積極平權措施只要滿足三項要件,即符合憲法要求——第一,措施目的在於改善歷史及結構性弱勢,具正當化基礎;第二,手段與目的之間具合理關聯;第三,手段強度未超過必要限度。在此框架下,合乎比例原則的優惠措施,不構成違憲的差別待遇,而是在憲法許可範圍內實現實質公平的正當手段。
常見問題 FAQ
Q1:原住民升學加分是否會佔用一般生的錄取名額?
不會。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3條第3項,加分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以各校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2%計算(遇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取整數),係在原有招生名額之外另行增設,原則上不取代或排擠一般生的既有錄取機會。
Q2:企業若未達到原住民僱用比例,法律後果是什麼?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3項,政府採購得標廠商若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員工總數1%,須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此為替代性繳費義務,性質上並非行政罰鍰,而是以代金替代實際僱用,代金金額依實際不足人數及主管機關公告標準計算。
Q3:身障學生加分與原住民學生加分最大差異在哪裡?
主要差異有兩點:加分幅度方面,原住民一般加10%(持語言證明者35%),身障者則加25%;適用學制方面,原住民加分延伸至大學招生(碩博士班除外),而身障者加分目前僅適用於高中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層級,尚未擴展至大學招生管道。
Q4:積極平權措施有哪些主要憲法依據?
主要依據包含: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7、12項分別保障婦女、身障者、原住民族)、憲法第134條(婦女當選名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原住民立委席次及婦女不分區名額比例),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所確立的合憲性框架,確認相關強制僱用規定不違背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如有相關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積極平權措施的適用涉及憲法平等權、行政法規、個人身分認定及企業合規等多個層面,實務上的細節可能因個案情況、主管機關解釋及最新法規修正而有所不同。無論是身分認定有疑問的學生、需核算僱用比例的企業主,或是對相關制度有具體爭議的當事人,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具有行政法、勞動法或憲法專長的執業律師,以獲得針對個案情況的專業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