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土地訴訟裁判費分兩步計算:先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再依第77條之13的級距計費。
- 價額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市價)為準,公告土地現值只是常用的參考數字,不等於市價。
- 分割共有物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計算(第77條之11),通常是土地價值乘以原告應有部分,不是整筆土地價值。
- 拆屋還地以請求返還土地的價值計算;同時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第77條之2第2項)。
- 經法院命補繳而在期限內不補繳,起訴會被裁定駁回;對核定價額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
土地訴訟費怎麼算?關鍵在「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訴訟費的核心是「訴訟標的價額」,不是土地面積,也不是案件難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沒有交易價額時,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的利益為準。
所以,同一筆土地會因訴訟目的不同而算出不同的費用。例如繼承人請求分割祖產,算的是自己持分的價值;地主告鄰居越界建築,算的是被占用那一塊地的價值。起訴狀上「訴之聲明」寫什麼,會直接決定法院用哪一種標準核定。
裁判費級距怎麼套?第一審計算公式
核定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並加上高等法院依第77條之27核准的加徵額數,第一審裁判費目前的實務計算方式如下(畸零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
| 訴訟標的價額區間 | 第一審裁判費 |
|---|---|
| 10萬元以下部分 |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110元 |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99元 |
|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 每萬元88元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77元 |
| 逾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66元 |
第二審、第三審依第77條之16加徵十分之五,上訴費用約為第一審的1.5倍。實際金額建議再用司法院「民事裁判費試算」系統核對。
不同土地案件怎麼算?三種常見案型試算
| 案件類型 | 價額計算方式 | 試算例 | 第一審裁判費 |
|---|---|---|---|
| 分割共有物 | 土地價值×原告應有部分 | 祖產1,500萬元×持分1/5=300萬元 | 約30,700元 |
| 拆屋還地 | 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單價 | 越界30㎡×8萬元=240萬元 | 約24,760元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請求移轉的權利價值 | 買賣標的土地1,000萬元 | 約100,000元 |
分割共有物:只算原告自己能分到的利益
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計算,這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的明文規定。兄弟姊妹五人共有一筆市值1,500萬元的土地,其中一人提告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第824條),價額是300萬元,而不是1,500萬元。但若多筆土地合併分割,或被告提出反訴、上訴爭執整體分割方法,價額會依實際上訴利益重新核定。
拆屋還地:看被占用土地的價值,不看房子價值
地主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時,價額以請求返還部分土地的起訴時交易價額計算,與地上建物值多少無關。若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依第77條之2第2項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但另外請求的獨立損害賠償,就要合併計算。
移轉登記與借名登記:看請求移轉的權利範圍
買方請求賣方辦理過戶,或借名人請求出名人返還土地,以請求移轉的不動產或應有部分價值計算。如果同時主張數項標的,依第77條之2第1項原則上合併計算;數項請求互相競合或屬選擇關係(例如先位請求塗銷登記、備位請求移轉登記,經濟目的相同)時,以其中價額最高者為準。
租佃爭議:有免收裁判費的特別規定
耕地租佃爭議經調解、調處不成而移送法院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免收裁判費,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土地價值計算。
公告現值還是市價?法院怎麼認定土地價值
法律上的標準是起訴時的市價,公告土地現值只是方便法院快速估算的參考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裁定即指出,公告現值不當然等於交易價額,法院得參酌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結果重新核定。
- 公告地價:每2年公告一次,用於課徵地價稅,通常最低。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公告,用於計算土地增值稅與徵收補償。
- 實價登錄:實際成交價格,最接近市場行情,但引用時須比較用途、面積與房地比例是否相近。
位於重劃區、捷運站周邊或商業區的土地,市價常常高出公告現值數倍;以公告現值起訴後,被告提出實價登錄主張價額偏低,法院就會命原告補繳差額。反之,道路用地、袋地或受使用管制的土地,原告也可以提出估價資料主張較低價額。
收到補繳裁判費裁定怎麼辦?
收到補費裁定後,必須在法院指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法院會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上訴則依第442條第2項駁回。
對法院核定的價額不服時,依第77條之1第4項得提起抗告,期間為收到裁定後10日內(第487條)。抗告時應具體提出估價報告、鄰近同類土地實價登錄等證據,單純主張「太貴」不會被採納。
常見問題 FAQ
Q1:分割共有物要用整筆土地價值繳裁判費嗎?
不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計算,通常是土地價值乘以原告的應有部分比例。
Q2:拆屋還地同時請求每月租金損失,要多繳裁判費嗎?
起訴後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依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價額;但起訴前已發生的金額另行計算,請求起訴前5年的租金損失,該部分金額就要併入價額。
Q3:訴訟費最後由誰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依第79條由法院酌定比例。原告起訴時須先墊繳。
Q4:裁判費繳不出來怎麼辦?
符合無資力要件者,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訴訟救助,經法院准許後暫免繳納裁判費。
土地訴訟的裁判費金額取決於訴之聲明的設計與土地價值的舉證,聲明寫法不同,費用就會相差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在提告前先評估訴訟策略與費用,避免因補費或駁回而延誤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