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期限只有3個月?律師解析時效起算、辦理流程、應備文件與逾期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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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期限只有3個月?律師解析時效起算、辦理流程、應備文件與逾期補救

重點摘要

  • 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 被繼承人尚未過世時,不得預先拋棄繼承;下一順位繼承人在前一順位全部拋棄前,也還沒有繼承權。
  • 同一順位繼承人必須全部拋棄,繼承權才移轉到下一順位;同順位一起聲請,只需繳一次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
  • 已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職災死亡補償、強制險死亡給付屬於遺屬自己的權利,拋棄繼承後仍可請領。
  • 錯過3個月期限,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仍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建議開具遺產清冊,避免個人財產被查封。

拋棄繼承是什麼?什麼情況應該辦?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向法院表示不承受被繼承人的任何財產與債務,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民法第1175條)。換句話說,拋棄之後,被繼承人留下的房子、存款你拿不到,信用卡債、保證債務、欠稅也與你無關。

實務上最典型的情形是遺債明顯大於遺產。例如陳小姐的父親過世,名下只有一輛價值15萬元的中古車,卻留下320萬元的信貸與擔任朋友公司借款保證人的債務。此時辦理拋棄繼承,陳小姐就不必再面對銀行的催討與訴訟。

反過來說,若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且價值高於負債,拋棄繼承會讓你失去取得房地的機會,應先清查財產再決定。財產與負債可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被繼承人的信用報告。

拋棄繼承期限多久?三個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拋棄繼承的期限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這是民法第1174條第2項明定的期間,逾期法院將以裁定駁回。

第一順位:通常從得知死亡時起算

配偶與子女通常在被繼承人過世當下就知道自己是繼承人,因此原則上從知悉死亡之日起算3個月。

第二順位以後:從得知自己成為繼承人時起算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必須等前一順位全部拋棄後才成為繼承人,所以期限從收到拋棄通知或其他方式確實知悉自己得繼承時起算。例如林先生的哥哥過世,哥哥的子女在5月拋棄繼承,林先生的父母已不在,林先生在7月1日收到姪子寄來的存證信函,他的3個月期限就從7月1日起算,而非哥哥過世之日。

為什麼不能預先拋棄?

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人還在世時並不存在可以拋棄的權利,因此生前簽署的「拋棄繼承切結書」在法律上不生拋棄效力。

誰需要辦理拋棄繼承?繼承順位怎麼往下移?

只有依法具有繼承權的人才需要辦理。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餘依序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親等近者優先)、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

依民法第1176條,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全部拋棄後,繼承權才移到下一順位。以張先生為例:張先生過世時配偶健在,兩名子女拋棄繼承後,若有孫子女,孫子女屬於同為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必須拋棄;第一順位全部拋棄後,才輪到張先生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若目標是讓整個家族都不承擔債務,各順位都必須依序或一起辦理拋棄。

實務建議是同順位、甚至各順位有共識的家屬一起具狀聲請,一份聲請狀即可,裁判費僅需繳納一次新臺幣1,000元,也能避免下一順位因不知情而錯過期限。

拋棄繼承怎麼辦?流程與應備文件有哪些?

拋棄繼承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32條),流程分為四個步驟:

步驟一:清查財產並決定是否拋棄

先調閱遺產參考清單與信用報告,確認遺產與負債比例。

步驟二:備妥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有範本)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無死亡記載者另附死亡證明書
  •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印鑑章
  • 繼承系統表,已死亡之繼承人應註明死亡日期
  • 繼承人名冊(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送達地址)
  • 已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的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步驟三:書面通知下一順位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後段,拋棄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確實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步驟四:等待法院准予備查

法院審查文件齊全且未逾期,即發函准予備查,拋棄繼承就此生效。

拋棄繼承後,還能領保險金或補償金嗎?

可以。下列給付屬於遺屬本身的權利,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不影響請領:

  •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由遺屬依序請領。
  •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屬遺屬之權利。
  • 犯罪被害補償金:遺屬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申請的補償金,同樣不屬遺產。

須注意,保單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將列入遺產,拋棄繼承後即無法請領。

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

逾越3個月就不能再拋棄繼承,但不代表要拿自己的錢還債。民國98年民法繼承編修正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例如繼承8萬元存款與150萬元卡債,最多只需以這8萬元遺產清償。

不過,未拋棄的繼承人仍會成為債權人起訴與聲請強制執行的對象,必須自行舉證所得遺產範圍,否則個人財產有被查封的風險。因此建議依民法第1156條,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依法定程序公示催告債權人申報,讓責任範圍清楚明確。

已經拋棄繼承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撤回。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即生效,事後發現遺產比想像中多也不能反悔。唯一例外是拋棄的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但須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且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

常見問題 FAQ

Q1:父母還在世,我可以先簽拋棄繼承嗎?

A:不可以。繼承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生前所為的拋棄在法律上不生效力。

Q2:未成年子女也要辦拋棄繼承嗎?

A:要。未成年子女同樣是繼承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法定代理人本身也是繼承人時,須注意利益衝突,必要時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Q3:拋棄繼承後,被繼承人的房子由誰處理?

A: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若所有繼承人都拋棄,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7條以下規定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

Q4:拋棄繼承要花多少錢?

A:法院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另加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存證信函等規費;同一份聲請狀多人一起辦理,只需繳一次裁判費。

拋棄繼承看似只是送一份書狀,但3個月期限、繼承順位、保單受益人與不動產的取捨,任何一環判斷錯誤都可能讓家人背上不必要的債務或錯失財產。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清查遺產與負債,並在期限內完成最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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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瑋律師事務所專職「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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