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依民法第799條,頂樓平台屬建築物共同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頂樓住戶並無單獨所有權。
- 分管契約效力以1995年6月28日為分水嶺:此前依民法第820條訂立者原則有效;此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頂樓平台不得約定為專用。
- 後手買受人若在購屋時「可得而知」分管契約存在,即應受其拘束,不得以非原始簽約人為由免責。
- 默示分管契約須具備共有人長期相互容忍、劃定使用範圍等積極要件,其他住戶單純沉默不等於默示同意。
- 頂樓加蓋若變更共用部分用途或影響安全,其他住戶得依民法第767條訴請拆除並回復原狀。
頂樓平台屬於誰?不是最頂樓住戶獨有
頂樓平台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非頂樓住戶的專屬財產。民法第799條第1項明定,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同部分由全體住戶共有;最高法院亦於111年度台上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指出,大樓屋頂平台性質上不許分割為獨立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推定為各區分所有人之共有。
以一棟六層樓公寓為例,即便六樓住戶主張屋頂平台就在其正上方,其應有部分仍僅有六分之一,其餘屬於其他樓層住戶共同擁有。坊間不動產廣告常以「頂樓平台歸頂樓業主所有」作為加值賣點,此說法與民法規定相悖,購屋者務必留意。
分管契約可以讓頂樓住戶合法管理平台嗎?
透過有效的分管契約,共有人得將頂樓平台管理使用權歸屬特定住戶,但效力完全取決於契約訂立的時間點。
1995年6月28日前:依民法第820條訂立的分管契約原則有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1995年6月28日施行前,頂樓平台的分管約定僅受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範,符合共有人多數決同意要件者即可成立有效分管契約。民國六○至七○年代由建商與全體買受人在買賣契約中約定頂樓平台由頂樓住戶管理者,此類約定原則上仍具法律效力。
1995年6月28日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全面禁止專用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依其第7條第3款,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屬不得獨立使用或約定為專用的共用部分。在1995年6月28日後訂立的任何試圖將頂樓平台約定為特定住戶專用的契約,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惟同條例第55條第2項設有過渡條款:在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得不受第7條各款限制。
後手買受人也必須遵守分管契約嗎?
後手買受人若在購屋時「知悉或可得而知」分管契約存在,即應受其拘束。依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463號判決意旨,共有人已依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特定部分,嗣後他共有人將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受讓人通常可得而知分管契約之存在,應受其拘束,形成所謂「債權物權化」的法律效果。
實務上,若買受人在購屋前親自查看房屋,可觀察到頂樓平台已有人長期管理使用的跡象(例如設有圍牆、門鎖或增建儲藏室),法院通常認定其可得而知,從而受到分管契約拘束。這意味著即便您未參與原始買賣契約,仍可能受到前手訂立之分管契約的法律約束。
沒有書面約定,默示分管契約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默示分管契約在具備積極要件下可能成立,但單純沉默不構成默示同意。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共有人間雖無書面約定,若實際劃定使用範圍,對彼此占有之部分互相容忍、長期未予干涉,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
然而,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4號民事判決亦指出,單純的沉默若依交易慣例及一般社會通念,無從推知承諾之效果意思,即不得認定為默示意思表示。換言之,其他住戶沒有公開反對,並不自動構成默示同意,法院仍須就個案具體情事加以認定。
頂樓加蓋建物的合法界限在哪裡?
即使住戶持有合法的分管契約,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在頂樓平台加蓋建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住戶對共用部分的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頂樓平台的設置目的通常為:火災逃生避難、水電設備安置及維護建築整體結構安全。
若加蓋建物導致逃生通道受阻、影響建築外觀或對結構產生額外承重負擔,即已超越合法使用範圍,同時可能構成建築法令上的「違章建築」。地方建管主管機關依法得主動裁處,要求違規住戶限期自行拆除。
其他住戶如何要求拆除頂樓違建並回復原狀?
其他住戶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排除侵害請求權)及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得單獨對侵害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向加蓋住戶提起訴訟請求拆除並回復原狀。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 確認分管契約效力:調閱原始買賣契約,確認訂立時間及是否存在授權加蓋的有效約定。
- 蒐集違法證據:拍攝加蓋現況照片,必要時委請建築師出具影響安全或阻礙逃生通道的鑑定報告。
- 行政舉報:向地方政府建管處或都市發展局申報違章建築,啟動行政拆除程序。
- 提起民事訴訟:若行政途徑未能解決,向法院提起拆除及回復原狀的民事請求。
常見問題 FAQ
Q1:建商當年約定頂樓平台歸4樓使用,我後來才買3樓,這個約定對我有效嗎?
A:依司法實務,判斷關鍵在於您購屋時是否「可得而知」該分管約定的存在。若您購屋前觀察房屋現況即可發現頂樓已由4樓住戶長期管理使用,法院通常認定您可得而知,因此可能受分管契約拘束。若分管約定完全未公示且確實無從得知,則有機會主張不受拘束,但此屬個案判斷,建議委請律師具體評估。
Q2:頂樓違建已存在超過20年,我還可以訴請拆除嗎?
A: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排除侵害請求權理論上不適用消滅時效。然而,加蓋時間越長,形成默示分管契約的風險越高,法院亦可能考量當事人間長期相互容忍的具體事實。因此,縱使違建已存在多年,仍應儘速採取行動,避免因長期容忍而被認定已默示同意其使用。
Q3:什麼情況下,頂樓平台的使用才算合法?
A:合法使用頂樓平台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1)有有效的分管契約或獲全體共有人同意;(2)使用方式符合頂樓平台設置目的,不影響逃生及建築安全;(3)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規。一般晾曬衣物、種植植栽等輕度使用通常較無爭議,但加蓋固定結構建物(如鐵皮屋、磚造增建)則法律風險極高,應先諮詢專業律師確認合法性。
Q4:頂樓平台出租廣告招牌的收益,頂樓住戶可以獨吞嗎?
A:不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對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頂樓平台出租廣告招牌之收益,應按各住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而非由頂樓住戶獨享。若頂樓住戶獨占租金,其他住戶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其應得之比例金額。
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頂樓平台的法律糾紛涉及民法物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行政法規的交錯適用,每個案件的分管契約訂立時間、當事人知情狀況及加蓋建物現況各有差異,難以一概而論。如您正面臨頂樓加蓋糾紛、或對自身權利歸屬有所疑問,建議儘速諮詢具備不動產法律實務經驗的專業律師,透過完整的個案評估,找出最適合您的維權策略,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