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命令扣薪怎麼辦?薪資最多扣幾成?雇主義務與員工保護完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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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命令扣薪怎麼辦?薪資最多扣幾成?雇主義務與員工保護完整說明
重點摘要

  • 薪資屬於員工對雇主的「薪資債權」,依法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法院得據此核發執行命令要求雇主扣薪。
  • 雇主收到執行命令後負有法定配合義務,且命令效力及於扣押後所有未來薪資,包含員工日後加薪的部分。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薪資扣押原則上不超過每期薪資的三分之一,員工至少可保留三分之二薪資。
  • 員工及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以當地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依法不得被強制執行。
  • 雇主若認為執行命令有誤,須在收到後10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否則拒不配合將面臨被直接強制執行的風險。

薪水為什麼會被法院扣押?從「薪資債權」談起

薪資在法律上屬於員工對雇主的「債權」,依法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許多人對「財產」的直覺印象,停留在有形的土地、房屋或存款,但法律上的財產定義更為廣泛——只要具有金錢價值且可讓與的權利,都屬於財產範疇。員工每月向公司請領薪水的請求權,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稱為「薪資債權」,是員工對雇主的財產性權利。

當員工積欠外部債務,無論是銀行貸款、信用卡債或私人借貸,債權人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審核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的規定,得核發執行命令給員工任職的公司(即雇主),要求按月從員工薪資中扣除指定金額,轉交給債權人或存入法院指定帳戶。簡言之,法院是依公權力介入雇傭關係,強制將薪資的一部分移作清償債務之用。

雇主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可以不理嗎?

雇主對法院執行命令負有法定配合義務,不得拒絕或消極不作為。執行命令是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第三人(即雇主)核發的命令,內容通常載明:每期應扣押的金額或比例、款項匯入對象,以及執行起始時間。雇主於每次薪資發放日,必須先依命令扣除相應金額,再將餘額支付給員工。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執行命令的效力不僅及於命令核發當下已存在的薪資,連「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也一併涵蓋其中。也就是說,若員工在命令核發後獲得調薪或職等晉升,增加的薪資部分同樣在執行範圍內,雇主不能以「命令核發當時尚無此筆增加薪資」為由拒絕扣押。

執行命令內容有誤,雇主該如何提出異議?

若雇主認為執行命令存在事實錯誤,例如當事員工已於通知送達前離職、薪資金額認定有出入,或執行對象根本非本公司員工,應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此為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所明定的救濟途徑,逾期可能喪失異議機會。

雇主不配合執行命令,會承擔哪些後果?

若執行命令內容正確,雇主卻仍將全額薪資照常發給員工,將面臨下列具體法律風險:

第一,若法院核發的是「移轉命令」,員工的薪資債權已依法移轉至債權人,債權人可直接對雇主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未依命令扣押的金額,雇主必須自行承擔該筆債務。

第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直接對雇主為強制執行,屆時被執行的對象從員工本人變成雇主自己,公司的財產將直接面臨執行風險。

薪資被扣押後,員工每個月能保留多少?

強制執行法設有兩道保護機制,確保員工薪資不被全數執行殆盡。

保護一:每期薪資扣押上限為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繼續性報酬債權(即一般受僱員工的薪資),執行命令的扣押範圍原則上不得超過每期薪資的三分之一。無論積欠的債務金額多高,員工每月至少可保留三分之二的薪資收入,以維持基本生活運作。

保護二:生活必需費用依法不得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員工維持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所需的生活必需費用,不得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生活必需費用的計算基準,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標準,並應一併斟酌員工的其他財產狀況。

若員工同時扶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4項,應按員工依法應負擔的扶養比例,將這些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一併納入保護計算,不因家庭成員多而壓縮員工可保留的金額。

兩項保護原則均有彈性調整空間

上述兩道保護並非絕對限制。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3項第122條第5項,若法院斟酌雙方實際生活狀況後認為有失公平,不論是扣押過多或員工保留過多,法院均得依職權調整扣押比例或保留金額。員工若認為扣薪後所剩餘額確實不足維持基本生活,可主動向執行法院陳報具體情況並聲請調整,由法院個案裁量。

常見問題 FAQ

Q1:雇主收到執行命令後,多久要開始扣薪?

雇主收到執行命令後,應從命令所載明的起始日起,於每次薪資發放時依令扣押。若命令未明確載明起始日,以收到命令後的下一個薪資發放日為執行起點。建議收到命令後立即通知財務或人資部門,確實按令執行,避免因內部作業疏漏構成違反配合義務的法律責任。

Q2:員工已離職,公司還需要繼續依執行命令扣薪嗎?

不需要。執行命令的效力以員工對雇主「現實存在的薪資債權」為前提。員工一旦離職,對前任雇主即不再享有薪資請求權,執行命令失所附麗,效力當然消滅。雇主應在收到執行命令10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以書面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說明員工已離職的事實,並檢附離職證明等相關文件,避免被誤認為拒絕配合。

Q3:員工薪資本就偏低,被扣三分之一後生活困難,有救濟管道嗎?

有。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員工可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聲請,主張扣薪後所剩餘額已低於維持本人及扶養親屬生活所需的最低標準。法院將依當地最低生活費1.2倍為基準,核算員工及其扶養親屬的生活必需費用,若剩餘薪資確實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法院得調整扣押金額或酌留必要生活費後再行執行,員工不需坐以待斃。

遇到薪資扣押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薪資強制執行牽涉執行程序的法律細節、扣押金額的計算方式,以及雇主與員工各自的權利義務,個案情況會因薪資結構、家庭成員人數、債務性質等因素而有顯著差異,並非所有情形都能直接套用本文的一般性說明。無論您是身為雇主,希望釐清收到執行命令後的正確處理流程;或是作為員工,擔心被扣薪後的生活保障問題,如有具體法律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針對個案的完整法律建議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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