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怎麼判定?超過30元就算賄選嗎?律師完整解析選罷法第99條與對價關係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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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怎麼判定?超過30元就算賄選嗎?律師完整解析選罷法第99條與對價關係認定標準
重點摘要

  • 賄選的法律依據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行賄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 30元」標準並非法律明文規定,而是來自法務部函釋(法90檢字第036885號)供偵查機關參考用的查賄基準,不等同於超過30元就自動構成賄選。
  • 賄選的核心判斷標準是「對價關係」,即贈送行為是否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金額高低僅為判斷因素之一,而非唯一標準。
  • 司法實務上曾以市值新臺幣738元的禮盒超越社會通念,認定賄選成立並宣告當選無效
  • 收受賄賂的選民依法同樣須負刑事責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輕忽。

賄選的法律定義是什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怎麼規定?

賄選在台灣的核心法律依據,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白話來說,只要有「給好處換投票」的行為與意圖,即可能觸犯本條。

賄選的行為態樣分為三種:「行求」是主動開口要求對方接受利益;「期約」是雙方合意未來給付賄賂;「交付」則是實際將財物移轉給對方。三者只要符合其一,且對象為有投票權之人,即可能構成犯罪,無需等到投票日發生才追訴。

「30元」標準從哪裡來?是法律條文還是行政函釋?

這個廣為流傳的數字,並非出自任何法律條文,而是源自法務部於民國90年發布的函釋(法90檢字第036885號)。該函釋在列舉賄選例示行為時指出,候選人分送競選文宣若附著於新臺幣三十元以下的單純宣傳物品,例如原子筆、鑰匙圈、小面紙包、農民歷等,依一般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難以認定涉有賄選罪嫌。

這項函釋的功能,是提供偵查機關在查賄時的參考起點,意思是低於30元的競選小物通常不值得列入調查對象。但這個邏輯的反面並不成立:超過30元的物品,不會因此自動跳出合法範圍,只是需要進一步評估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決定。多年來法務部也曾多次重申,30元並非絕對的認定標準,正是基於此理。

超過30元就一定構成賄選嗎?關鍵判斷標準是什麼?

超過新臺幣30元的競選贈品,並不自動等同於賄選。法院在審理賄選案件時,真正的核心問題是:贈送行為與投票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也就是說,給予方是否有意藉由財物或利益,來換取受贈者以特定方式行使投票權?受贈者是否因此而動搖了投票意向?

以一個具體例子說明:若候選人製作了一批印有姓名與競選號碼的帽子,製作成本為新臺幣五十元,雖超過30元門檻,但這頂帽子的目的純粹是加深選民印象,收到的選民通常不會因此改變投票決定。在此情形下,贈送行為欠缺實質影響投票意向的效果,法院較難認定存在賄選的對價關係。

相對地,若候選人特別挑選高市值禮品,逐一拜訪特定選民,並伴隨「希望您多多支持」等話語,整體行為所呈現的脈絡,就可能讓法院認為存在「以財物換選票」的意圖。

實際判決案例:738元禮盒如何被認定為賄選?

司法實務上有一則具代表性的案例:某位當選人因在選前向特定選民贈送市值約新臺幣738元的水果禮盒,法院審酌後認定,此等金額已明顯超越一般人際往來贈禮的社會通念,具備足以影響受贈者投票意向的實質效果,構成賄賂,最終判決當選無效

這個判決說明一件事:當贈品的市場價值顯著偏高,超出社會對「競選文宣小物」的合理認知,金額本身就可能成為法院推認存在賄選意圖的重要依據。不是說738元以上必定賄選,而是金額愈高,愈難以「純文宣」為由自辯。

競選贈品的合法與違法界線在哪裡?

依現行函釋精神及實務見解,以下情形通常在合法範圍內:

  • 單純競選文宣,如傳單、政見說明書、海報,不具財產價值,不構成賄賂。
  • 附著於新臺幣30元以下宣傳物品的競選文宣,如附贈小面紙的政策DM,依函釋精神屬合法文宣。
  • 公開造勢活動中,對不特定出席群眾提供的一般性餐飲,且未附帶任何投票條件者,通常不被認定為賄選。

相對地,以下情形存在賄選風險:針對特定選民逐一遞送高價禮品;樁腳代為發放財物並附帶投票要求;以「感謝費」或「車馬費」名義給付金錢。這些行為在整體脈絡下,可能被認定帶有換取投票的意圖。

候選人與選民的賄選刑責分別是什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賄選的刑事責任由兩端承擔:

行賄方(候選人、助選員或受其委託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收賄方(選民):依同條第2項,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並允為特定投票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當選人賄選行為被查獲,依同法第120條規定,選舉委員會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法院一旦判決確定,當選資格隨之撤銷。此外,若選民收賄後、投票前主動向司法機關舉發行賄者,法律上可獲得減輕或免除刑責的機會。

常見問題 FAQ

Q1:選舉期間收到候選人送來的禮物,選民有刑事責任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選民若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且同意以特定方式行使投票權,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選民收受後、投票前主動向檢察機關或調查機關舉發行賄者,依法可獲得減刑甚至免責。因此,面對可疑的「選舉禮物」,婉拒接受或主動舉報,才是最安全的選擇。

Q2:造勢晚會提供便當或餐飲,也算賄選嗎?

造勢晚會提供餐飲不一定構成賄選,關鍵在於提供對象與有無投票條件。若是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公開活動,未設定任何投票要求,通常不被認定為賄選。但若候選人針對特定選民群體以「到場吃飯換選票」的方式邀約,或餐飲明顯具有財物換票的意涵,則存在觸法風險。

Q3:罷免投票期間的賄賂行為,也適用選罷法第99條嗎?

是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賄選規定同樣適用於罷免投票程序。無論是以財物促使有罷免投票權之人投下同意票或不同意票,只要存在對價關係,即可能依同法追訴,刑責與一般選舉賄選相同,並不因為是罷免程序而有所豁免。

面對選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選舉賄選的認定牽涉複雜的事實判斷與法律解釋,從贈品的市場價值、贈送方式與對象,到整體行為脈絡是否呈現換票意圖,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左右最終的法律評價。無論您是候選人、助選員,或是收到可疑禮物的選民,如有相關法律疑慮,建議盡快諮詢具有選舉法實務經驗的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避免誤踩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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