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都更分為「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兩種模式;拒絕參加協議合建的住戶,依法將被強制改以「權利變換」方式納入都更。
- 採協議合建時,若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同意比例均超過 五分之四(80%),即可在不需全體同意的情況下繼續推動都更。
- 一般都更案(非政府劃定急迫危險地區)須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均超過 四分之三、面積均超過 四分之三 同意,主管機關即可核准事業計畫。
- 不同意戶的房屋不會立即被拆除,強制拆遷前依法須歷經多輪協調,以臺北市為例建商與主管機關合計須召開至少 四次 協調會。
- 若所有協調程序均告失敗,主管機關可依法公告拆遷日期並執行,屋主將以「權利變換」方式分回新建物的對應面積或現金補償。
一、都更的兩種模式: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有何不同?
都市更新在法律層面分為「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兩種主要推動方式,兩者的核心差異在於政府介入程度與所有權人的意願門檻。認識這兩種模式的區別,是了解不同意戶法律地位的第一步。
協議合建是什麼意思?
協議合建是房地所有權人與建商透過私人契約自願達成的合作模式,雙方協議拆除舊屋後如何分配新建物面積或銷售利益,政府原則上不介入條件協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第1項但書,此模式原則上須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然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1項,若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已超過 五分之四 的所有權人簽署合建協議,即使剩餘所有權人未同意,建商仍可繼續推動;唯不願參加的所有權人將被強制改以「權利變換」方式處理,而非協議合建。
權利變換又是什麼?
權利變換是由政府主導審議的法定程序,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須委任 三家以上 專業估價者,將舊屋的土地與建物換算為「權利價值」,再按比例換算不同意戶在新建物中應分回的面積或現金補償。
不同意戶雖失去原有老屋,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可分回新建物中對應其舊屋「權利價值」比率的房屋;若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單元,亦可改以現金補償結算。
二、鄰居簽了多少比例,我就可能被強制納入都更?
同意比例決定了都更能否繼續推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不同類型的更新地區適用不同門檻。達到法定門檻後,不同意戶在法律上已無法阻止都更計畫的核准。
以下為各類型更新地區的同意門檻:
- 政府劃定急迫危險地區(如結構危險的海砂屋):所有權人數及土地建物面積均超過 二分之一 即可。
- 政府指定優先更新地區(非急迫危險但主管機關認定優先更新):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超過 二分之一。
- 一般更新地區(實務上最常見類型):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超過 四分之三。
-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未由政府指定):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超過 五分之四。
另須注意,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面積同意比例超過 十分之九 時,法律例外允許不再計算所有權人人數,僅以面積比例認定即達門檻。
三、被納入都更後,不同意戶享有哪些法律保障?
不同意戶雖無法阻止都更計畫的核准,但依法享有明確的財產保障,實施者不得因其未簽同意書而降低其應分回的權益。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2項,對於被強制以權利變換方式納入都更的不同意戶,實施者應保障其「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換言之,不同意戶的分配結果在法律上不能劣於同意戶,財產價值受到基本保障。
此外,若不同意戶認為估價結果失真或計畫內容有所不公,得在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請求重新審議,這是保護財產權的重要法律救濟途徑,務必在期限內行使。
四、房子真的會被強制拆除嗎?拆遷前須經哪些程序?
房屋不會因建商取得多數同意就立即遭到拆除,法律規定必須先完成多輪協調程序,不同意戶在此過程中仍有充分的表達意見機會。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1項,都更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實施者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限期 三十日 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未完成者,依序按以下程序辦理:
強制拆遷完整流程(以臺北市為例)
- 建商自行協調(至少2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2項,建商須本於真誠磋商精神,就拆遷日期、方式及安置事項召開至少 兩次 協調會。
- 向主管機關申請代拆並再行協調(至少2次):自行協調失敗後,建商可向市府申請代為拆除;市府受理後仍須再行召開至少 兩次 協調會。
- 提送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市府主導的協調仍無共識時,案件提送「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進行評估與再協調,作成會議紀錄供後續參考。
- 公告拆遷日期並執行:歷經上述程序仍無共識時,主管機關方可公告拆遷日期。自公告次日起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 三十日,並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三日。
除行政程序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亦確認,建商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同意戶遷讓房屋;若建商已依法通知而不同意戶仍拒絕配合,法院可判令不同意戶交付房屋並拆除。
綜上,即使鄰居已大多數簽署同意書,不同意戶的房屋不會即刻被拆,但若都更計畫獲准且協調程序全數失敗,房屋最終仍可能依法被拆除,屋主的權益將轉換為新建物的分配請求權。
常見問題 FAQ
Q1:只剩少數幾戶不同意,都更還可以繼續進行嗎?
可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只要達到法定同意門檻(一般都更案為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超過 四分之三),主管機關即可核准都更事業計畫,不同意戶的人數多寡不影響核准效力。未同意者將依法被強制以「權利變換」方式納入都更,而非可以完全置身事外。
Q2:不同意戶的房子被拆後,可以拿回什麼補償?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不同意戶在權利變換後,可依其舊屋「權利價值」比率,分回新建物中對應面積的房屋;若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單元而無法實際分配,得改以現金補償代替。實施者依法保障不同意戶的分配價值不低於都市更新法規標準,不得因其未同意而縮減應得利益。
Q3:收到限期遷移通知後,若無法在三十日內搬離,會直接遭強制拆除嗎?
不會立即遭強制拆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2項及臺北市相關辦法,建商申請主管機關代拆前,雙方合計至少須召開 四次 協調會,並須提送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再行評估。即使最終決定拆除,主管機關公告拆遷日後仍須留有不少於 三十日 的緩衝期,並刊登公報 三日,期間仍可尋求法律救濟。
Q4:簽了同意書之後還可以反悔嗎?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撤銷。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第4項,所有權人若發現都更事業計畫公開展覽版本所載的分配比率,低於其出具同意書時實施者承諾的條件,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同意書;此外,若簽署時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錯誤)或第92條(詐欺、脅迫)所定情事,亦得依法主張撤銷,但相關事實須由本人舉證。
結語:面對都更壓力,建議盡早諮詢專業律師
都市更新涉及的法律程序繁複,從同意書種類的差異、估價爭議的處理方式、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的轉換時機,到異議期限的精確掌握,任一環節的疏忽都可能影響您的財產權益。無論您正在評估是否簽署同意書、對建商提出的條件有所疑慮,或是已接獲拆遷通知,建議立即諮詢具備不動產法律專業的律師,由專業人士評估您的個案狀況,確保在複雜的都更程序中,您的合法權益獲得充分且完整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