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民事調解委員由法院院長聘任,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每案由法官選任1至3名委員先行調解,有成立希望時再請法官到場確認。
-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標的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財產紛爭、道路交通事故、勞雇糾紛等特定案件,起訴前須強制先經法院調解。
- 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及第380條,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且雙方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 擔任調解委員須符合積極資格(不限法律背景)且無消極資格,任期2年,得無限次續聘。
- 調解委員每次到場日費500元,每件結案報酬最高8,000元,並負有嚴格保密義務及每年各3小時以上在職進修義務。
法院民事調解委員扮演什麼角色?
法院民事調解委員是由法院院長從社會各界遴選聘任的中立第三方,在正式訴訟程序之外協助當事人達成和解。與法官最大的差異在於:調解委員不做裁判,而是透過溝通引導雙方自願達成合意,整個過程以協商取代對抗。
設置調解委員的制度目的有兩個層次:就司法資源而言,調解成功可有效減少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讓法院能將有限資源集中於真正需要裁判的案件;就當事人而言,調解提供更快速、成本更低的紛爭解決路徑,對雙方日後仍需維持互動的案件——如鄰居糾紛、房東與房客爭議、勞資關係衝突——尤具實際意義。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2項規定,案件進入調解程序後,由法官先從委員名冊中選任1至3名調解委員先行主持,待有達成共識的可能時,才報請法官到場。這樣的分段程序設計,讓當事人能在非對抗性的氛圍中充分表達各自的立場與底線。
哪些案件在起訴前必須先聲請法院調解?
並非所有民事糾紛都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下列類型案件於起訴前,法律明定應先聲請法院調解:
- 不動產相鄰關係糾紛:相鄰地使用爭執、地界劃定、不動產共有物管理或分割、區分所有建物共用部分管理糾紛等。
- 租金與地租調整:因增減不動產租金或地租、定地上權期間範圍地租產生的爭議。
- 道路交通事故與醫療糾紛:因車禍或醫療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爭議。
- 勞雇契約糾紛:雇用人與受雇人因僱傭契約產生的爭議,包含薪資、資遣費、職災補償等。
- 親屬財產糾紛: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姻親及家長家屬間的財產爭議。
- 小額財產爭議:其他財產權紛爭,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未在上述強制調解範圍的案件,當事人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在起訴前主動聲請調解;就算訴訟已在進行中,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兩造也可在第一審隨時合意移付調解,把握庭外和解的機會。
調解成立後具有什麼法律效力?
調解成立的法律效力相當強大。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一旦成立,其效力等同訴訟上和解;依同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憑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外取得判決書。
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關於既判力的規定,調解成立後,雙方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正因效力如此強大,在接受調解條件之前,務必審慎評估各項條件是否合理,切勿輕率簽字,以免事後無從反悔。
如何成為法院民事調解委員?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一次說清
有意擔任法院民事調解委員者,必須同時具備積極資格且不存在消極資格,最終由各法院院長依遴聘程序決定是否聘任。
積極資格:具備以下任一條件即可申請
依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候選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經法院認為適當:品行端正著有信譽、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身心健康具有說服能力、對解決民事紛爭具有專門經驗、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法規並不要求申請人具備法律專業背景。退休公教人員、具備豐富人生閱歷者、長期參與社區服務的民間人士,或在醫療、建築、勞資等領域累積豐富實務經驗者,均可提出申請。
消極資格: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擔任
依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5條,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過失犯罪或緩刑期滿未撤銷者除外)、受破產宣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律師受除名、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會計師受除名等情形,均不得擔任調解委員;在任職期間若發生上述消極情形,將被立即解任。值得注意的是,法規並未設定最高年齡限制。
聘任時,依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3條第2項,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聘任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除外)。
調解委員的任期、義務與報酬如何規定?
任期與續聘
依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8條,調解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無次數限制地續聘,表現優良的委員能長期持續服務。
職務義務與保密規定
依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0條,調解委員執行職務須服從法官指示並遵守調解委員倫理規範。其中最關鍵的是保密義務:依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3點,調解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不得對外洩漏。另依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1條第1項,每年至少須參加研習課程及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以維持調解的專業水準。
費用請領與報酬
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調解委員可請領以下項目:每次到場日費500元(同日同院出席兩次以上以一次計);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依實報實銷,自駕者汽車每公里3元、機車每公里2元;遠程調解需過夜者可申請住宿費。至於結案報酬,通常訴訟事件每件每人上限1,000元,其他調解事件上限700元;法官得視繁簡在500元至8,000元範圍內調整,且不以調解成立為前提要件。
常見問題 FAQ
Q1:糾紛金額不到50萬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不行。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其他財產權紛爭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起訴前應先向法院聲請調解。若未完成調解程序即直接起訴,法院將依職權將案件移付調解程序辦理,程序上仍須先完成調解。
Q2: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還需要再打官司嗎?
不需要。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及第380條,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另行起訴或取得判決書,大幅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Q3:調解過程中透露的案件細節,調解委員會對外洩漏嗎?
不會。依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第3點,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的當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負有法定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違者將依相關規定面臨法律責任。
Q4:沒有法律背景,可以申請成為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嗎?
可以。依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積極資格涵蓋「豐富社會知識經驗」與「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等條件,並不要求法律專業背景。具備豐富生活閱歷、社區服務資歷或特定領域實務經驗者,均可向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由院長依遴聘程序審查決定。
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制度是台灣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重要環節,無論您正面臨民事糾紛、考慮申請成為調解委員,或希望更了解調解程序的運作,本文提供的法條依據與制度說明都是重要的參考基礎。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的法律問題與事實情境,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具有相關執業經驗的律師,以確保您的合法權益獲得完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