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照顧小孩可申請縮短工時嗎?雇主能拒絕嗎?性別平等工作法完整解析

目錄

員工照顧小孩可申請縮短工時嗎?雇主能拒絕嗎?性別平等工作法完整解析
重點摘要

  • 撫育未滿3歲子女的員工,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申請每日減少1小時工時或調整上班時段(減少之1小時不計薪)。
  • 雇主僱用人數達30人(含)以上時,員工有權單方面提出申請,雇主不得拒絕
  • 雇主僱用人數未滿30人時,縮短工時須雙方協商合意,員工無法強制要求。
  • 家庭成員發生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時,員工可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上限7日,雇主不得拒絕。
  • 雇主違法拒絕或給予不利處分,依法可被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公告違規資訊。

職場與育兒的兩難:法律給了員工哪些保障?

台灣法律明確賦予育兒員工在工時調整與請假方面的法定權利,雇主在特定條件下不得任意拒絕。以在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的小陳為例,他的兒子剛滿2歲,就讀的托嬰中心每天下午5點關門,但公司正常下班時間為下午6點。小陳想了解,自己能否依法向公司申請提早下班接送?若小孩突然生病發燒,又能請什麼假?本文將完整說明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

申請「縮短或調整工時」的條件是什麼?

員工撫育未滿3歲子女,即符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申請縮短或調整工時的資格,但適用方式依雇主僱用人數不同而有重要差異。

公司員工達30人以上: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僱用員工人數達30人(含)以上時,員工得單方面要求下列任一項調整,雇主不得拒絕

  • 每天減少上班時間1小時:減少的1小時不計入薪資,其餘工時照常計薪
  • 調整上班時段:例如原本上午9點至下午6點,改為上午8點至下午5點,總工時不變

以小陳為例,若其公司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他可依法要求每天提早1小時下班(薪資相應減少1小時),或將整體工作時段前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雇主不得因員工行使此權利而扣除全勤獎金、調降考績,或採取任何其他不利的勞動條件變更。

公司員工未滿30人:須雙方協商合意

雇主僱用員工人數未滿30人時,縮短或調整工時須經勞雇雙方協商,並在雙方合意後方可實施。雇主在法律上有權不同意,員工無法強制要求。若協商不成,員工仍可透過申請特休假、事假等方式安排接送,但此屬個人假別,雇主仍可依公司規定審核。

「家庭照顧假」是什麼?什麼情況才能請?

家庭照顧假是針對家庭緊急狀況所設計的法定假別,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下列情形員工得申請家庭照顧假:

  • 家庭成員須接受預防接種
  • 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如高燒急診、住院手術等)
  • 其他重大事故須員工親自照顧(如突發意外或緊急安置需求)

家庭照顧假全年上限為7日,依法併入事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事假全年上限為14日,因此家庭照顧假加計一般事假,兩者合計全年不得超過14日,且家庭照顧假期間不支薪

以小陳為例,若其兒子在托嬰中心突然高燒達39度,托嬰中心緊急通知家長接回就醫,此時小陳可立即申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以月底趕案為由拒絕。但若只是每天固定的日常接送(非緊急突發狀況),則屬於縮短或調整工時的問題,不在家庭照顧假的適用範圍之內。

雇主違法拒絕或報復,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雇主違反第21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將採取以下處分:

  • 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公告違規雇主之姓名或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
  • 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不利處分」的範圍不僅限於解僱,還涵蓋扣全勤獎金、降低考績評分、強制調職至條件較差職位等間接報復行為,均屬法律禁止的範疇。員工如遭受上述不公平對待,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申請時的實務注意事項

員工在申請縮短工時或家庭照顧假時,建議依以下步驟操作以確保權益:

  1. 確認公司規模:查詢雇主僱用總人數,釐清是否適用強制規定或協商規定
  2. 書面申請留存紀錄:以電子郵件或紙本申請單提出請求,保留申請及回覆的書面紀錄
  3. 區分假別適用時機:日常固定接送需求用縮短工時;突發緊急狀況用家庭照顧假
  4. 保全不利對待證據:若申請後薪資遭扣、考績被調降,應留存薪資單、考績通知等相關文件

常見問題 FAQ

Q1:子女已滿3歲,員工還有申請縮短工時的權利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縮短或調整工時的申請資格明確限定於撫育未滿3歲子女的員工。子女一旦滿3歲,員工即喪失強制要求縮短工時的法定權利。如仍有接送需求,可與雇主協商,或以特休假、事假等方式因應,但雇主此時在法律上有權不同意。

Q2:家庭照顧假可以用來照顧哪些家庭成員?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成員」包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和祖父母。只要上述成員發生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員工即可申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

Q3:公司只有15名員工,老闆不同意我縮短工時,有法律可以主張嗎?

若雇主僱用人數未滿30人,法律採協商合意制,雇主有權不同意縮短工時,此情形並非違法。員工可嘗試以友善溝通說明育兒需求,或提出彈性方案供雇主考量;若仍無共識,則可申請特休假或事假替代。如對適用規定有疑義,建議向地方勞工局諮詢。

Q4:請家庭照顧假後公司扣了我的全勤獎金,這樣違法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雇主不得因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而扣除全勤獎金、調降考績或採取其他不利處分。雇主若以此為由扣薪,屬明確違法行為,員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可被裁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結語:保障職場育兒權利,從了解法律開始

縮短工時與家庭照顧假是台灣法律明確賦予育兒員工的重要保障,雇主在符合條件時不得恣意拒絕或報復。然而,相關規定涉及員工人數門檻、子女年齡上限、假別計算方式等細節,個別案例的適用結果可能因具體情況而有所差異。如您面臨雇主違法拒絕申請、遭受不公平對待,或對自身勞工權益有任何法律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以獲得最符合您實際情況的法律建議與完整協助。

目錄

陳哲瑋律師事務所專職「家事案件」,
團隊具有豐厚的離婚、遺產處理經驗,
費用公開透明,為您提供最確定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