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摘要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律師不得向委任人擔保會獲得有利結果。只要聽到「包贏」,就應提高警覺。
- 和解、撤告或認罪由當事人決定。律師負責分析利弊,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不得替您做主。
- 律師已代理您對造的案件時,原則上不得再接受對造委任,同事務所其他律師也受同樣限制(律師法第34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36條)。
- 律師負有保密義務,卷證至少保存2年,您可以要求律師提供檔案影本(律師倫理規範第42條)。
- 律師違反倫理規範時,由地方律師公會處以勸告或告誡;情節重大者移送懲戒,最重處分為除名。
律師可以跟我保證一定勝訴嗎?
不行。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明文規定,律師不得擔保受任事件會獲得有利結果。訴訟結果取決於證據強弱、證人說詞、法官心證及對方的攻防策略,任何律師都無法事前掌握全部變數。
舉例來說,王先生為了收回租約到期仍不搬走的房客所占用的房屋而諮詢律師。即使租約與存證信函齊全,房客仍然會主張已經口頭續約,或提出修繕費用抵銷租金。律師這時應說明「勝算較高的理由」與「對方主張的抗辯」,而不是承諾「一定讓房客搬走」。另依律師法第38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律師不得欺罔委任人,也不得讓委任人產生不正確的期待。若律師以「包贏」為理由要求加收費用,該行為已經違反倫理規範。
律師處理案件時,應該以什麼為最優先?
律師應以委任人的合法權益為最優先。律師法第31條要求律師探究案情、蒐集證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則要求律師充實必要的法律知識、適時告知案件的重要進展,並且不得無故拖延。
律師建議我和解,是不是不夠盡力?
不是。律師提出和解建議,目的是讓您多一個選項。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律師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利益時,應協助促成,但最終仍以當事人的決定為準。例如鄰居漏水糾紛已經纏訟3年,鑑定費用持續增加,律師評估和解金額接近判決預期值,就應如實分析。您選擇繼續訴訟,律師不得強迫您和解;您決定和解,律師也不得因為自己想打贏官司而阻撓。
哪些案件律師不能接?
律師遇到利益衝突時就不能接案。律師法第34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列出多種禁止受任的情形,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 律師正在代理甲對乙的案件,又接受乙委任處理其他案件。
- 律師正在代理甲,又接受以甲為對造的其他案件。
- 對方的律師是自己的配偶,或二親等內的血親、姻親。
- 多位委任人彼此之間利害衝突。
以共有土地分割為例:律師代理共有人A起訴請求分割,共有人B欣賞律師的專業,想委託這位律師處理自己的公司債務案件。即使兩案無關,律師也應拒絕,以免在分割案中對B手下留情,損害A的權益。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6條,同一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原則上也不得接受B的委任。部分情形取得受影響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後可以受任,但同一訴訟事件不得同時或先後接受兩造委任,即使取得同意也不例外。
律師可以不經我同意,直接跟對方談和解嗎?
不可以。依律師倫理規範第44條,律師未取得委任人的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與相對人洽談,也不得收受相對人的報酬或餽贈。和解金額、付款條件與讓步範圍都屬於當事人的權利。律師私下與對方談定條件,不論出於什麼理由,都已經違反倫理規範。
我告訴律師的事,律師要保密嗎?
要保密。律師法第36條規定律師對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有保密的權利與義務。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2條、第37條,律師未經委任人同意,不得洩漏受任事件的內容,也不得將取得的資訊作不利於委任人的使用。財產清冊、家族紛爭、病歷都在保護範圍內。法定例外包括:避免他人生命、身體遭受危害,避免委任人的犯罪造成他人重大財產損害,以及律師本人涉訟或被移送懲戒時,在必要範圍內揭露。
委任多位律師或想看卷宗,有什麼規定?
多位律師共同受任時,依律師倫理規範第52條,他們必須互相協調合作,共同維護委任人的利益,即使來自不同事務所也一樣。
關於卷宗,依律師倫理規範第42條,律師應為受任事件建立檔案,並在委任關係結束後保存卷證2年。委任人要求提供檔案影本時,律師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影印費用由委任人負擔。
對方的律師可以直接聯繫我嗎?
您已經委任律師時,對方律師未經您的律師同意,不得直接與您討論案情(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檢察官指示時除外。接到對方律師的電話時,您可以直接回答「請與我的律師聯繫」。
此外,依律師倫理規範第43條、第47條、第49條,律師不得詆譭或中傷相對人及其他律師,也不得以不正當方法讓您解除對自己律師的委任。例如對方律師在網路上指控您的律師收買證人,或透過親友散布您的律師「辦案不力」的說法,都屬於違規行為。
律師違反倫理規範,會受到什麼處罰?
處罰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層是律師倫理規範第54條:由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審議,處以勸告或告誡;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第二層是律師法第73條:律師違反第34條、第36條、第38條等規定時,應付懲戒,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審理。依律師法第101條,懲戒處分包括申誡、警告、命接受6至12小時倫理研習、罰鍰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停止執行職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最重為除名。
常見問題 FAQ
Q1:律師說「這案子穩贏」,算不算違規?
A:律師依證據說明勝算較高,屬於正常的專業評估;律師保證結果一定勝訴,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律師以此為由收取額外費用時,違規情節更重。
Q2:委任結束後,律師可以把我的資料銷毀嗎?
A:委任結束後2年內,律師應保存卷證,不得銷毀。超過保存期限前,建議您主動申請影本留存。
Q3:發現律師違反倫理規範,要向哪裡檢舉?
A:您可以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涉及律師法第73條的事由時,也可以依法請求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Q4:律師可以同時代理房東和房客嗎?
A:同一租賃糾紛的訴訟,律師不得同時或先後接受兩造委任,即使雙方同意也不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3項)。
委任律師時,認識這些倫理規範,就能判斷律師的作法是否合乎規定,也能更有效地與律師溝通。如果您對律師的處理方式有疑慮,或正面臨不動產、繼承、家事等法律糾紛,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依您的個案情形取得具體評估與建議。



